浅析票据无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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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

浅论票据无因性作者:赵明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票据无因性促进了交易的流通和稳定,但它也是经历了无数的发展历程。

但在我国,票据的无因性仍然有着很大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改善。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范围;发展;改善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222-03作者简介:赵明(1993-),女,汉族,江苏连云港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一、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本身应与产生票据权利义务的基础关系相分离,一旦票据产生,票据上的权利就不会因基础关系的不成立、无效等而受到任何的影响。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内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1.即使票据基础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则票据仍然有效;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这是票据独立性的体现;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票据债务人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持票人即可依票据上记载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意义票据无因性是使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互分离,而只有将它们相互分离,才能保持交易的安全和流通性,才能使持票人和付款人都从票据中获利。

四、票据无因性的发展历程第一发展阶段: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食物、衣服还有其他生活必需品的运输,随之而来是一些奢侈品的移转。

而这些奢侈品的买卖需要大量的金钱,但是此时的金、银、铜币太过于笨重,而且随身携带的危险系数高,所以票据应运而生。

法国是最早制定票据法的国家,但是当时法国学者并没有把无因性引进在票据法当中。

因为受当时的经济状况和生产状况的影响,票据只是用来存钱取钱的工具,只涉及都票据的基础功能,所以票据的无因性并没有受到重视。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

浅论票据的无因性【摘要】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而这种分离是相对的。

本文主要分析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表现形式及其相对性,以期促进票据无因性的进一步发展,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与安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法律关系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仅以法定的形式要件昨晚生效条件,其效力不以票据原因为必要条件的特征,是对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的统称。

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从票据的性质来看,票据是一种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也就是说票据上记载的文义即使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补充或变更。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票据行为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的文义性使然,持票人持有票据后,完全是也只能是按照票据上记载内容行使票据权利,而与前手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没有任何联系,即票据上所表示的权利是由票据行为所创设的,由此产生票据法律关系。

因此,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性。

故而从票据的性质上看,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二、票据无因性的表现形式及意义票据无因性的实质内容就是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票据预约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的分离。

与票据法律关系相分离主要是指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

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票据权利不因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而无效。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围绕票据的无因性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其在法律上的影响。

接着探讨了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方式,并提出了我国票据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提出了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包括加强监管和规范制度。

总结分析了当前状况,并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强调了研究的价值。

通过对票据无因性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票据法律制度,提高票据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繁荣。

【关键词】无因性票据、票据法、完善、法律影响、我国、建议、无因性、定义、特点、处理、不足、总结分析、展望未来、研究价值、引言、正文、结论、概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1. 引言1.1 概述由于无因性票据的特殊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后果备受关注。

在我国,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涉及到票据实体权利的确认、债权人的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和维护商业信用具有重要意义。

对无因性票据的定义、法律影响以及我国票据法对其处理的规定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和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无因性票据的定义与特点、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我国票据法的不足之处以及完善我国票据法的建议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深入探讨无因性票据这一特殊票据形式所带来的影响,探讨我国票据法在这一领域的完善和发展方向。

1.2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主要包括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研究动态和研究发展趋势等内容。

在国际上,无因性票据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相关法律和制度体系也比较完善。

一些国家已经对无因性票据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框架,为解决票据交易中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1.3 研究意义研究无因性票据的定义及特点,有助于识别和界定无因性票据的性质与特征,准确把握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探讨无因性票据的法律影响,有助于揭示其对经济和金融秩序的影响机制,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分析我国对无因性票据的处理,有助于评估我国票据法体系的完善程度和现有问题,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建议和借鉴经验。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具有流通性、无因性等特点。

在我国,票据法律制度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商业信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理解票据的本质、保障票据交易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及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债务的成立,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享有和票据债务的承担,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为前提。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原因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借贷、赠与等。

票据无因性的核心是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一特点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三、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是债权凭证,具有无因性、流通性、要式性等特点。

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证明票据权利的存在。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票据原因关系无效,不影响票据权利的行使。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的意义1. 保障票据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依据票据本身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的有效性。

这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保障票据交易安全。

2. 促进商业信用发展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具有极高的流通性,便于商业信用的发展。

票据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票据,将债权转化为现金,提高资金流动性,从而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

3. 便于法律适用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使得票据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便于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法第3次——专题一: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产生的原因
——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降低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
讨论: 我国《票据法》第10条的理解与适用
《票据法》第10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 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 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票据法》立法背景:
被告辩称,原告确将金额为65932.85元的支票退还给被告,但经 对账,由于欠款数额有误,故被告于同年3月出具了3万元的支票一张, 并将6万余元支票作废。现原告无法提供6万余元的票据原件,故被告 不应支付该笔票据金额,另原告未能交付全部货物,被告实际欠款尚 不足3万元,故而只愿承担实际欠款数26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 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 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
被告上海市B食品经营部与原告上海市A食品有限公司自1996年 12月至1998年2月有购销关系,为此,被告于1998年1月8日签署了 用途为购货、金额为65932.85元的转账支票一张,交给原告。1998 年1月11日,该支票因存款不足遭银行退票,原告即将该支票退还给 被告。同年3月10日,被告又一次签发了一张用途为购货、金额为3 万元的转账支票,但该支票因使用旧支票(格式凭证)又遭银行退票。 对上述两张退票所载金额,双方协调不一,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按照第一次退票的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观点三: 《票据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0条的规定是管理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 类规范将导致行为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 违反规定的行为,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但并不否认该行 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

浅析票据无因性作者:王晨来源:《文艺生活·文艺理论》2011年第09期摘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既相分离又相牵连。

至于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相互关系,由票据无因性原则可见,一般来说,两者关系应为相互分离,但是法律出于特殊之考量,于特殊情形下亦规定其有联系之存在。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26-0279-01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由于票据行为本身具有外在与内在无因性,而使得票据关系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

根源乃在于票据行为之无因性;其次,根据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关系,既可以由票据行为之无因性而原则上与基础关系相分离,那么一般而言执票人不需要明示其原因所在,只需所执票据具备法定要件,即可主张享有票据上之财产权利。

一、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无因性理论根源于传统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而物权行为之无因性则是最典型的传统无因性理论。

就物权行为而言,有所谓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之分。

前者是指物权行为的有效性,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后者是指产生物权行为的原因从物权行为中抽离,而不构成物权行为的内容。

对于票据行为来讲,亦有类似情形。

(一)票据行为之外在无因性正如物权行为具有外在无因性一般,票据行为之有效性,亦完全取决于票据法之规定,而独立于原因行为,不受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之影响。

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而无需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行为之内在无因性就票据行为而言,一般也有其内在无因性。

即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具体言之,例如,甲对乙所持之汇票予以承兑,若该承兑行为有效,此处包含两层意义:首先,所谓有因无因,应针对法律行为,票据无因之法律上甲即负付款义务,而从甲之承兑行为本身,乙无法窥知其承兑之目的,至于其目的,或清偿或赠与,等等不一而足。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浅议我国票据无因性

人 民共和 国票据法 》 却 几个地方不顾票据 的无 件 , 票 把 据 的基础关系 ( 原 . 关系和资金关系 )拉扯进来 ,可 以说 足 立法 的一种倒退 。 在无 性 问题上,我 国票据 法 理论 . I 是欠科学 的, 实践有如下几点弊端 : 1影 响了票据 的流通 . 根据票据行为 的无凶性原则, 常情况下 , 通 票据原 I关 大 l 系与票据关系是分离的 , 票据债务人不得 以没有原 因关 系或 原因关系无效为理 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 但我 国票据立法把 票 据原 因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领域 中, 其结果是各票据行 为原 因关系 “ 捆绑 ”起来, 失去 了其独立 性。 当事人 在签发、 转让票据时就必须考虑其前手之 间的基础 关系, 后手必须要 求其前手对这些关系负举证 责任 , 否则便不敢接受这种票据 的。埘在数个票据背书中,这种关系就 得尤为复杂 ,付款 人所 负注意义务吏人 , 样票据的流通 功能就人人减弱 ,从 这 根本. 违反 了票据 法的 目的。 : : 2 再圉公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而驰 . 困公认的票据法理论 认为 ,票据 _ 利的产生 、 权 取得和 转 让 形成的票据债权j 票据债 务关系 , 必须. 浆据 础关 系互相独 ,形成两类 州的、互相分离的法律关系 ,它们 分 别由 川的法律部 门调整形成 , 即作为票据 础关 系的 交 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由票据法 以外 的) 他法律 来规范 和调整 : 形成票据权利和转让票据 权利等等票据行为 由独 立的票据法米规范和涮整。 作为基础关系的交易关系和债权 债务关系 应影响独立存在 的票据关系 的效力 ( 直接 当事人 除外 )。如意大利 、西班 牙等 ,都放 弃了票据关系和票据基 础关系不相分离,即票据行为的原 因色彩 ,而采纳 f 内瓦统 — l 票据法之规定。 国票据行政规章 的规定是与. 述 困公 我 卜 认的票据法理相背道埘驰的。 3 实施 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 《 票据法》 中并朱 明确规定票据 行为人如果没有遵循第 l 的规定 ,其行为 的法律后果是票据行 为无 效,还是 0条 据无效 。 作为一个法律条款,在法律 未明确规定违反该条 款的法律后果 , 会造成人们理解上的混 乩, 适用 中难 以操 作。 而且 ,由于第 l 0条的规定违反了票据 法的通行理论 ,就 使 得它与其它各条之间不易衔接 , 且有不可 克服 的矛盾 ,阻碍 票据流通 。 要求票据有因, 在实践中将 会产生诸如 由谁认 定、 如何认定当事人之 间为出票或票据转让是否存在真实 的交 易关系和是否给付对价等等难 以解决的 问题 。 4 影响 了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 . 如上所述 ,票据 的无 性 , 票据 理论的基础 ,并与其 是 他票据理论一起共同构筑 了完善的票据理论体系 。 而无因性 的缺失无疑使我国整个票据法体系的科学性大打折扣 。 5 商业银行在票据业务中对交易的真实背景实质审 查 . 义务是不现实的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对于维护票据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作用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仅凭票据本身即可主张权利,而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成立和效力,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效力为前提。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三条规定:“票据是出票人依法发行、转让和支付的一种有价证券,具有无因性、流通性和支付性等特点。

”这一规定明确了票据的无因性。

2. 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出示票据。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应当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权利人出示的票据,其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四、票据无因性的作用1. 维护票据秩序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权利,从而减少了纠纷,维护了票据秩序。

2. 保障交易安全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在交易过程中,不必担心票据原因关系发生变化而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从而保障了交易安全。

3. 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自由转让票据,提高了票据的流通性,有利于促进经济活动的发展。

五、相关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持汇票向丁主张票据权利,丁以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付款。

法院判决丁支付汇票款项。

分析:本案中,尽管甲乙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但丙作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出示汇票即可行使权利,无需证明甲乙之间的合同关系。

因此,丁作为付款人,应当支付汇票款项。

2. 案例二:甲向乙开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

丙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发现甲乙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原则2006一'凇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现代票据法的灵魂,是世界票据法的立法原则.但是我国的《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票据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却各有不同的规定,这必然会引起理论和实务上的混乱.对此,我们应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明确票据行为无因性效力的范围,改变票据法的立法宗旨,修改若干的条款以进一步体现票据行为的相对无因性. _?uJuuuuuu童戛(一)票据无因性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无因性是其本质特征.但是,票据从物质形态上而言,仅仅是一张纸,这张纸之所以被列入有价证券之列,是因为有人在该纸上为了一定的票据行为.按照通常的理解,票据行为是以成立票据关系为目的所为的要式的法律行为.换言之,在票据上为票据行为的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持有票据的人,就享有了相应的票据权利. 可见,在为一定的票据行为之前,不存在票据,仅存在票据格式,而该格式上有了票据行为之后则成了有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决定了票据的无因价证券.因此,性,其关注的是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阐释的是由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行为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对票据无因性涵义的理解实际上就是对这些关系的解释. (二)票据行为无因性的涵义票据无因性理论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而生成和发展起来的.无因性原则应当是指法律行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的统称.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因此, 票据无因性应是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的统一.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 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曩强行舞圈性?NUt.in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一般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原则上是分离的, 但由于票据关系的产生是基于一定的票据基础关系, 所以在一定情况下,两者又处于彼此牵连的状态.在票据基础关系中,票据资金关系实质上也是票据原因关系的一种,只不过这种原因关系仅发生在付款人与出票人等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票据预约关系则是连接票据原因与票据行为的桥梁,其对无因性原则的体现并不十分显着.所以,本文主要以探讨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为主.(一)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及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主要表现为:支付结算1.即使票据原因不存在或者无效,被撤销,只要出票,背书等票据行为依法成立,则出票人,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仍能享有票据权利.2.即使票据上记载的内容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不完全一致,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仍应当按照票据文义决定,而不能以票据外的事实来改变票据关系的内容.3.只要票据上的背书符合法律规定的连续性, 持票人即可依照票据上记载的内容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相应的票据权利,而无须向票据债务人证明自己取得票据的原因内容,票据债务人也无须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进行实质上的审查,即可依法向持票人履行票据债务.4.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分离还体现在:在票据仅凭交付的转让中,只要受让人取得票据时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他便获得该票据及其代表的全部财产的完全所有权而不受其他权益的约束.(二)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效力之所不及票据法理论认为,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又不能不有所牵连.这种牵连性即是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效力所不及之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在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例如:A向B签发一张汇票用于购买货物,B背书转让给c,C背书转让给D.A 与B,B与C,C与D,则分别属于直接当事人.当 D向B行使追索权,B偿付款项后取得票据,向A 进行追索,A则可以B未交付货物为理由拒绝追索. 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没有给付对价或者未给付相当对价的,则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法,诸如因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 贩毒,暴力等,由于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所以非法取得都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赋予票据行为以无因性,旨在保护正当的,善意的持票人,而不保护非法的持票人.4.为了清偿原因债务而交付票据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不履行,原因债务不消灭.但双方约定票据的交付是代物清偿的不在此限.一般来说,如果没有事实证明交付票据的目的是代物清偿的,则原因债权只有在票据权利实现时才得以消灭;如果有事实证明交付票据的目的是代物清偿的,则原因债权在票据交付时得以消灭.5.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票据时效的丧失而消灭时,该持禀人对于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的利益限度内有请求返还的权利,也就是票据法赋予持票人的一种特殊的非票据权利——利益返还请求权. 该项权利既不是票据权利,也不是民事权利,它直接由票据法所规定,是一种"票据法上的权利".从请求权的特点看,此权利具有普通债权的性质.因此, 对于该项权利的行使是持票人依原因关系适用民法中关于债的相应规定进行的.王,对曩曩行膏蠢?像盘傩I羹—辘搦切断一?的墨|I'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在票据法上的重要体现是阻隔了票据债务人对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即所谓的抗辩切断制度.对于抗辩切断制度,我国现行票据法第l3条做了如下的规定: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但在司法实践中,票据债务人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问基于基础关系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出票人A签发一张汇票给B,B基于与c的货物买卖合同,将票据背书转让给C.当C提示汇票向汇票承兑人D 请求付款时,D却以持票人C未履行合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汇票金额.对照上述法条, 我们可以看出,此案例既不属于票据法第13条第l 款的票据债务人以自己和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案例中票据债务人是以持票人与持票人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也不属于票据法第l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因为此时的票据债务人和持票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票 },船}粤??紫}噜}管《静擎!I警;.};.;《._.{}4葡垂《静辩电0簿舡l:窜夸雄斡葵嚣露馨}壕豁q}二二第l据债务人到底能否提出此类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呢?有人认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立法意旨,就是要保护善意持票人的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保证票据的流通.上述案例中的C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难谓善意,因此票据债务人D 可以对其提出抗辩.对此,笔者则认为,票据债务人D的抗辩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B将票据转让给C,是民法中的债权让与. 依民事债权让与的一般原理,为了保护债务人不因债权让与而受损害,凡债务人得对抗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受让人(新债权人),但是却没有规定债务人可以援引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新债权人.所以,D以B,C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对抗C,没有民法上的依据.第二,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一经签发,必然辗转过多个当事人,如果不允许票据债务人援引他人间的抗辩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那么他就应该对自己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必然会加重举证负担,增加诉讼成本.更何况,债务人仅凭票据表面是无从知悉前手之间的交易情况的,其举证之难是可想而知了.第三,基于票据的独立性原则,在一票据上所为的若干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各行为分别依票据法独立发生效力.承兑人的承兑行为是其表明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承兑人是因其承兑行为而非出票人的委托承担票据债务的.所以,它不能以出票人与持票人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更不能以持票人和持票人前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嘲?行j蠢I露?健—翻峨鼍我国从1995年制订《票据法》,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到2004年对《票据法进行"微调",期间再加之以人总行发布的各种票据规章.可以说,我国票据法规已形成一个错综复杂的体系,由于其中对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矛盾重重,我们有必要进行梳理. (一)票据法律从立法资料看,原中国人民银行周正庆副行长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票据属于无因证券. P冀固20067期.,f,一t……因此,签发票据是否有商品交易或者交易是否合法,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内容,应由其他有关的法律加以规范".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审议报告却指出:"许多部门,地方和金融机构指出,票据当事人在签发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应当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票据的人应给付相应的代价",目的是防止"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为基础,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结果便有了现行((票据法》第l0条第1款,第2l条第1款, 第83条第2款,第88条第l款,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学界一直争论颇多.大部分学者认为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否定,"是一部令人失望的法律".(二)票据行政规章与《票据法》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票据的行政规章一直旗帜鲜明地否定票据的无因性,坚持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联系在一起.中国人民银行1988年l2月19日颁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已废止)第l4条第3款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上述规定典型地体现了票据有因性的立法思想.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l2月1日颁布实行的《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该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栗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I(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第93条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 应作为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上述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要审查交易背景,同时也明确了银行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对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的审查.1999年3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关支付结算于加强支付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再次强调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支付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监督,通知再次要求商业银行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时要认真审查票据签发人与收款人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办理贴现时要认真审查贴现申请人与汇票签发人或其前手之间是否签有经济合同和有无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并将增值税发票和发运单据复印留存.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规定相对应,中国人民银行的各地分支行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重视对商业银行开展票据业务是否坚持贸易的真实背景的监管, 并对违规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三)票据司法解释由于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模糊不清, 存在争论和分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对无因性往往会各执一词,司法机关也莫衷一是,经常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2 月24日出台了((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对票据行为无因性的规定主要是第2条和第l4条.第2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是关于票据返还请求纠纷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以票据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提出诉讼的,强调票据应尚未转让,一旦票据背书转让, .则票据抗辩将被切断.第l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衡量是否背书转让的标志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直接的前手后手.换言之,虽然票据是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但票据纠纷发生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 即发生在有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的当事人之间,背书人以票据法第十条为依据,以与被背书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方未给付对价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可见,司法解释第2条和第14条,分别从正反田两个方面对票据抗辩切断作出了规定,将票据的有因性截止于直接的债权债务人之间,较好地解决了我国票据法的立法缺陷带来的实际问题.(四)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司法实践的思考囿于当时以计划经济为主要经营模式的限制,我国的((票据法在立法思想上"稍重票据安全而对票据活动所需便捷性规定不到位,注意票据规则适合现今时势而缺乏应有的超前性,对我国银行多年来实施的票据规则确认较多而对提升社会票据生活水平考虑不够,过分强调中国特色而与国际票据规则接轨则差距偏大".因此,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也被票据法第1O条第l款,第21条第l款,第83条第2 款,第88条第1款,第9O条第2款烙之以"有因性" 的嫌疑.立法中的模糊集中反映在司法实践中的两大误区:一是完全否定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票据纠纷,按照合同,民法通则进行审理,二是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绝对化,即对票据纠纷,完全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字进行处理,而不顾及基础关系.票据行为"有因性"的危害是不言而喻的,而票据行为的"绝对无因性"同样也会造成相当的危害.曾有这样一个案例:房屋所有人A委托装修公司B对房屋进行装修. 合同签订之后,A便向B签发了一张空白授权支票. 后来由于B的过错使装修工程出现了严重的问题,B 擅自将支票空白的部分补记为2O万元.当B持支票向A的开户银行请求付款时,该银行以甲的账户上没有存款为由而拒付.B便向A行使追索权,A抗辩,后诉之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基于票据行为无因性的原则,B所持支票为有效票据,B应享有票据权利.因此,A应该先向了B支付票据金额2O万元,然后再依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追究B的违约责任.由此案例推而言之,如果一持票人是通过欺诈,偷盗,胁迫,抢夺,抢劫,走私,贩毒,暴力等方式取得一张有效票据,根据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 是否也要首先保护这类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然后再向其主张原因不合法而请求其返还所得的票款呢?对此,王小能先生认为"不可将票据行为无因性作绝对化的理解,当认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时,不仅看其所持票据是否有效,同时也要审查其在取得票据时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 即取得票据的实质原因是否合法.如果忽视这一点, 鬟l舞{琵群爱攀i,鞋弘垂$j_昔l誊鼍穗#整?}{;#孽《融冀女鼍譬靴,,桩}}韶}龟?莹?番登圩雒量嚣#霉餐萝《.《雾管0蟊蟹罄》柱黎董第,錾一味强调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就会使票据法成为保护不法交易者的工具,那将与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追求的目标相悖".因此,如前所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有其效力所不及的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起草者之一曹守晔法官也就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如下阐释:"毋庸置疑,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特征.但是,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得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 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可见,(《规定的出台,既体现了以坚持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对票据法》若干条款的调整,也充分说明了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理念业已为我国司法实践所采纳.墨?囊?穗圃ll?仔为无一健?萱鼻l_ _虽然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的理念已经逐步被学界和司法实践所认可,票据法》中某些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背离的条款也为司法解释所补充,修正,但是总的来说,我国票据法规既有立法技术上"有因性" 的缺陷,又有司法实践中"绝对无因性"的危害,从而造成理论与实务上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票据法》做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下面笔者仅对完善票据行为无因性提出一些建议.(一)确立助长流通为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充分发挥票据的积极效用纵观国外票据立法,无论是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及大陆法系各国的票据法,还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都贯彻着"助长流通"的立法宗旨."助长流通乃法律对票据所采取之最高原则.票据法之一切制度,无不以此原则为出发点".而反观我国(《票据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可见,我国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四个方面,即:1.规范票据行为; 2.保障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其中,第 3和第4两个方面实质上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一切立法共同宗旨,民法的其他单行法,刑法,行政法以团2006-1期(r,:,『..,及程序法.也都是以这两方面为其最高意旨的.因此, 只有"助长流通"和"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票据特别立法的宗旨.然而,这两点更多是从票据管理者的角度而言的,并不能全面反映票据法的本旨.诚然,助长流通虽为票据法的最高宗旨,但毕竟属于抽象原则.要让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必须要特别保护票据受让人(持票人)的利益,使其取得票据权利既"便捷"又"安全"."便捷",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使各种票据行为和票据权利的行使迅速, 简捷,促使人们喜好票据."安全",是指票据立法尽其所能地保障票据受让人(持票人)安全地享有票据权利,实现票据权利,获得票面金额.因此,"便捷" 与"安全"是特别保护持票人的手段;而特别保护持票人,又是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的手段;使人们乐于接受票据,又是助长票据流通的手鼠助长票据流通, 又是发挥票据经济效用的手段.可见,助长流通的最高宗旨可以细化为"保障票据使用的便捷,安全" 两个原则,以进一步加强对持票人的保护,增加人们对票据的信心.(二)对票据法的条款进行修订,以体现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原则1.增加诸如"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与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违反票据资金关系真实性签发票据的出票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仍应按照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对善意持票人负票据责任"等体现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条款规定.同时,保留票据法第lO条第1款,第21条第1款,第83条第 2款等强调票据基础。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

票据法知识点5票据作为现代商业活动中重要的支付和信用工具,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关键意义。

在票据法的众多知识点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深入了解。

一、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是票据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简单来说,票据一旦签发,其效力就独立于产生票据的基础关系。

即使基础关系存在瑕疵或无效,持票人只要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就享有票据权利。

例如,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货物,签发了一张支票支付货款。

后来发现双方的买卖合同存在问题,但这并不影响 B 公司凭借这张支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这是因为票据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的记载,而不考虑背后的交易原因。

票据无因性的意义在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信用功能的发挥。

它使得票据能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快速流转,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票据的要式性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内容,缺少这些事项,票据无效。

比如汇票上必须记载“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推定。

而任意记载事项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记载,记载后产生相应的票据效力。

严格的要式性要求保证了票据的标准化和统一性,便于票据的识别和流通,也为交易各方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票据的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具有转让票据权利、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等功能。

通过背书,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

背书应当连续,即前一背书的被背书人应当是后一背书的背书人。

如果背书不连续,可能会影响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背书还可以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

记名背书明确记载了被背书人的名称,而空白背书则没有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可以在空白背书后自行填写被背书人名称。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2600字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票据无因性是票据制度发展和功能不断增强的必然产物,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是各国普遍承认的票据法上的重要原则,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票据;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完善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

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

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

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

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

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

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代理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

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

德国票据法于1871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

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1935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

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我国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我国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我国票据法于2004年8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28日起施行。

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这对于保障票据流通的顺畅、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产生、转移和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也就是说,票据权利的存在与否,与票据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无关。

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行为发生的背景和原因,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

在票据法中,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票据权利的独立性:票据权利的成立、转让和行使,不依赖于票据原因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2.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无论其是否知道票据原因关系,均可享有票据权利。

3. 票据权利的优先性:票据权利在权利人之间具有优先性,即使票据原因关系存在争议,票据权利人仍可优先行使权利。

三、我国票据无因性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票人取得票据后,无论其是否知道票据原因关系,均可享有票据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票据权利的取得,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应当对票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票据权利的行使,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制约,但持票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四、票据无因性法律效果1. 保障票据流通: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更加便捷,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

2.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票据的无因性避免了因票据原因关系引起的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作者:霍崇卓来源:《群文天地》2013年第04期摘要:票据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之一,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的。

然而我国现行票据法对无因性原则采取了不确定的立场,具体的票据法规又实际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原则。

笔者认为该规定增加了持票人的风险与成本,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并最终影响市场交易的繁荣发展。

故建议立法对票据无因性予以明确确立,以促进票据流通;并对无因性原则又给予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票据流通;立法建议一、何为票据无因性原则票据无因性原则虽不为各国票据法所明文规定,但却是现今各国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审判中可以被直接作为断案的依据,同时也被称为票据法的“独特立法精神”。

①我们可以把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分为外在无因性和内在无因性。

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②一般说来,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

二、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及引发的问题(一)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现状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所以有学者认为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具有任何票据法理论上的意义。

③(二)引发的问题票据行为的无因性是整个票据法理论的基础,更是票据的生命所在。

票据无因性是应该坚持并贯彻到票据法中的。

④所以我国的相关规定必然会导致以下不良后果。

1、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票据法的立法初衷是想遏制当事人利用票据进行诈骗活动和保护金融机构,稳定金融市场,规范金融活动,抑制通货膨胀以及保护正当持票人的权益,将票据的基础关系扩大到整个票据行为中,结果却使各个票据行为都因基础关系被“捆绑起来”,使各种票据行为丧失了独立性,影响了票据的流通。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

浅析票据的无因性与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票据的无因性概念,即票据在流通过程中,持有人对票据享有权利却无法对票据的背书人索取。

接着分析了票据的无因性对经济交易的影响,容易导致票据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不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随后介绍了我国票据法针对无因性的规定,指出当前法律条文对此问题的处理尚不完善。

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方向,提出了建议完善我国票据法的措施和方向。

总结了文章内容,展望未来对我国票据法的进一步完善,为促进经济和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我国票据法、完善、规定、影响、建议、展望、结论、引言、正文1. 引言1.1 概述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取得票据时,并非因为与出票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而获得票据的权利。

这种无因性使得票据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能够独立于原债务关系流转,具有独立追索权。

在商业交易中,票据的无因性为持票人提供了便利,增加了商业信用的流通。

同时也存在滥用票据的风险,可能导致票据被用于非法目的或者损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了解票据的无因性及其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票据法律规定。

在我国,票据法对票据的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了持票人的权益,规范了票据的使用和流转。

随着商业活动的复杂化和全球化,我国票据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票据的无因性定义、影响、我国票据法对无因性的规定,以及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方向和建议。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票据法的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参考。

1.2 问题提出票据在商业交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票据的无因性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无因性是指当票据被持票人收受时,因并不存在对应的交易行为或合同关系而导致票据权利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持票人无法主张票据权利,从而造成损失。

在实际生活中,票据的无因性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票据进行欺诈活动,制造虚假交易并获取不当利益。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

试论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无因性的出现越来越频繁,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探讨票据无因性的定义、特点、法律规定和应用价值等方面的内容,本文试论票据无因性。

一、定义票据是指在合法形式下,由出票人经授权向持票人开具的一种指示付款文件,是依据特定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上未注明具体债权关系,光是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

二、特点1. 多方面适用票据无因性不仅适用于商业贷款,还适用于各种其他债权关系,如商品交易、债券、债务融资等。

2. 经济利益大借款人可以无需公开借款用途,可以便利地以即期票据、承兑汇票等形式获得资金。

此外,票据无因性还具有信用保证、融资成本低等优点。

3. 法律约束力强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约束力的。

借据上的文字就可成为债权依据,可以起到强制执行效果。

三、法律规定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平等、协商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双方有权自行约定债权关系。

因此,票据无因性要符合合同自由的原则。

2. 支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票法》的规定,支票的开具、贴现、承兑和支付均需符合法定程序。

同时,持票人持有的票据无需证明债权来源,只要有票据本身就可以得到支付。

3. 承兑汇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兑汇票法》的规定,承兑汇票是一种充分表达出债权关系的票据,承兑汇票上注明的债务关系才是其约束力的根据。

但如果汇票上无任何注明,也可以该票据自身作为债权依据,构成无因债权关系。

四、应用价值1. 便捷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相比,票据无因性的债权关系更便利,可以省去鉴定债权的程序和证明债权来源的麻烦。

2. 可靠票据无因性在合法程序下获得约束力,具有强制执行效果,相对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可以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借款并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灵活不同于注明债权关系的票据规定借款用途,票据无因性无需公开借款用途,使得借款人可以更灵活地运用借款资金,并且不需要对借款用途负责。

票据无因性_法律规定(3篇)

票据无因性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信用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是其区别于其他支付工具的重要特征之一。

所谓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无关,票据权利人只凭票据本身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理论基础以及实务解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限制。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票据的无因性原则。

根据该规定,票据权利人只需持有票据,即可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

2. 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除《票据法》外,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有所体现。

如《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当事人可以约定担保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等条件。

”此规定表明,票据作为担保工具时,其权利的成立与担保原因关系无关。

3. 国际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国际票据法也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给予了高度重视。

例如,联合国《统一汇票本票法》第十八条规定:“汇票权利的成立,不受汇票原因关系的限制。

”这一规定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基本一致。

三、票据无因性的理论基础1. 交易安全理论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往往无法对对方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了解,票据的无因性原则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只需关注票据本身,无需过多关注票据原因关系,从而降低了交易风险。

2. 信用制度理论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其无因性原则有利于完善信用制度。

票据的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无需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提高了票据的信用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3. 法律效率理论票据无因性原则有利于提高法律效率。

在票据纠纷中,如果要求票据权利人证明票据原因关系,将导致纠纷处理程序的复杂化,降低法律效率。

而票据无因性原则使得票据纠纷的处理更加简便、高效。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

基于票据无因性谈《票据法》第十条一、票据无因性的定义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的权利取得,不需要考虑该票据权利的起始转让是否合法,只要其已取得的票据上的权利是合法的。

换句话说,无论去向是否合法,当票据权利人取得票据时,他即可依法拥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无因性是一种法定转让方式,其基本特征是票据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

二、票据无因性的适用范围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无因性适用于所有票据种类,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等。

在具体应用中,票据无因性主要适用于流通性较强的票据。

例如,在企业间进行货款交易时,由于各个企业之间可能并不熟悉,因此采用票据无因性转让方式可以加强交易的安全保障。

此外,在个人消费中也有很多应用情景。

以信用卡为例,当持卡人要进行消费时,只需将信用卡交给商家即可,商家收到信用卡后立即可以通过该卡的刷卡机进行消费。

总的来说,票据无因性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可以有效促进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

三、票据无因性的作用票据无因性具有多种作用,例如:1. 促进交易票据无因性可以充分显示法律效力,加强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从而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

2. 提高流通效率通过票据无因性的转让方式,票据权利人可以直接对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从而提高票据流转的速度和效率。

3. 降低纠纷风险以票据无因性方式进行转让,能有效降低纠纷的风险。

因为票据权利人只需对持票人负责,而不用担心前面的转让环节是否合法,因此对于票据权利人来说,能够避免在转让过程中引发的纠纷。

4. 增强票据法律效力票据无因性规定了一种法定的转让方式,能够提高票据法律效力,增强票据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的权威。

四、票据权利的保护在票据无因性的转让中,为了保护票据权利的持有人,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1. 检查票据真伪持票人在收到票据时应仔细检查,确认票据的真伪,避免接收到假冒伪劣的票据。

同时,也可以通过向票据权利人核实、确认来保障其权益。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具有便捷、安全、可靠的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票据的无因性法律规定,是指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本文将从票据无因性的概念、法律规定、意义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票据无因性的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的成立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具体而言,票据无因性具有以下两层含义:1. 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的成立不以票据原因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即使票据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无效,票据权利仍然有效。

2.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即票据权利人可以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独立行使票据权利。

三、票据无因性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立法的基础性法律,其中对票据无因性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票据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涉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

但当事人订立合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规定。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票据无因性的意义1. 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关系相分离,有利于保障票据权利的独立性,提高票据的信用度。

2. 促进票据流通。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原因关系的影响,有利于票据的流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3. 维护交易安全。

票据无因性使得票据权利人可以独立行使票据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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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无因性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我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关键词]票据;无因性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票据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票据加快了贸易往来的速度,提高贸易往来的质量,特别体现在异地经济往来中。

流通功能是票据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功能。

票据失去了流通性,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为了保障票据良好的流通性,各国票据法多数规定了票据无因性,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本质属性。

一、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与票据的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无任何关系。

无因性的实质就是只要票据具备了法定的记载格式,即使跟原因关系不符,也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是以民法上的无因性理论为基础,一般多从无因性原则的外在效力阐述票据无因性。

它不仅仅是指法律行为的有效性,独立于产生该法律行为的原因的有效性,其发生及存续皆不受后者的影响(外在无因性);也是指产生法律行为的原因从该法律行为中抽离,不构成该法律行为的内容,当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所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应当行使的权利(内在无因性)。

[1]由此可见,应该从外在无因性与内在无因性两方面对票据无因性进行理解。

具体如下:第一,票据无因性实际上是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不因票据基础关系受到影响。

第二,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票据法》关于票据记载形式的要求。

持票人只要依据《票据法》规定,无需承担给付原因的证明责任,即可行使票据权利。

第三,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不构成票据行为的组成部分。

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为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但是票据无因性并非绝对的,在特殊的情况下,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并不完全分离。

存在以下例外情况:首先,票据债务人与特定持票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仅可对抗直接的当事人。

具体包括:第一,基础关系无效或者有瑕疵的抗辩。

第二,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未给付对价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持票人不能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第三,持票人丧失票据处分权和领受权,如持票人宣告破产,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第四,票据债务人对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持票人抗辩。

其次,如果票据债务人同时为票据主债务人,债权人向其请求给付而未同时提示票据时,债务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票据无因性的例外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票据无因性作为票据的本质属性,是为了实现票据自由流通,保护交易安全。

二、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比较模糊,存在较大的争议。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
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该条款将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混淆,从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票据无因性。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学者普遍认为不宜规定给付代价,给付代价属票据基础关系,而票据债务人以非对价为由拒绝履行,会使票据成为有因证券。

日内瓦法系各国的票据法都未规定票据的对价关系不以是支付对价作为合持票人的必备条件。

[2]同时,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以明显高于或者低于票面金额的代价转让票据,那不符合相对应的代价,从而存在问题。

关于票据无因性,类似规定还有第21条“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第74条“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第83条第2款“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第88条第1款“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第90条第2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这些条款反应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上存在问题,有背于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带有有因性色彩。

针对以上缺陷,我国《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人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但取得了一定的进步。

同时,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也有类似的肯定的规定,如第4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及第57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等,这些规定都适应票据无因性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

三、对我国票据无因性立法的相关建议
(一)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
我国《票据法》将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混在一起,导致票据的流通性减弱,违反了票据立法的根本目的。

各国票据理论多数认为票据法律关系跟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

日本著名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和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买卖、消费借贷等)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

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被解除,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

”[3]无因性理论的确立可以在转让票据时大大减少合法持票人的风险和审查责任,保护合法持票人的权利,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从而促进票据的流通。

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则会阻碍票据的自由流通,影响经济的发展。

[4] 完善我国票据制度,首先要在立法上明确票据无因性制度,对《票据法》中否定票据无因性的条款进行必要修改。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情况,少数情况下仍要具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关系。

所以完全删除《票据法》第10条第1款规定,也不妥当。

考虑到这点,可以将其修改成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不以基础交易关
系的存在与有效为条件,但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无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该持票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二)对票据无因性予以合理限制
票据无因性已为大多数国家票据立法所承认,是国际票据争议裁决所依据的共同准则。

由于商品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信誉的不充分,采取一种相对无因性是可以了解的。

但是相对无因性并非对无因性的否定,而是建立在承认票据无因性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票据立法中,对票据无因性加以限制。

我国《票据法》应该对票据无因性之外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

(三)承认空白背书,扩大票据无因性的适用范围
根据背书是否记载被背书人姓名,将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无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即无记名背书,它的优点是使票据流通更加方便,简化票据转让手续,从而减少流通的难度。

同时,持票人若直接交付转让票据,不负背书人的责任。

空白背书票据被拒绝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范围仅限于票据上签名的票据行为人。

人们更加乐于接受这种票据,加速票据的流通。

总而言之,我国《票据法》应明确规定票据无因性原则,以无因性为基础,相对性为例外,对相关条文做相应的调整,更好地实现票据的流通。

[参考文献]
[1]陈自强.无因债权契约论[M].法律出版社,2002:138—139.
[2]王晓方.试论票据的无因性及的完善建议[J].经济师,2007,(3).
[3]黄松有.票据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3).
[4]汪世虎.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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