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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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549
号令)和有关规程、标准规范及铁道部安全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以强化特种设备源头管理、过程控制为手段,以落实特种设备质量和人员素质达标为保证,建立“使用单位负责、设备部门管理、检验单位把关、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工作程序,加强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逐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
动车辆。

具体设备参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确定。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系指按国家法规规定,对特种设备购置、更新、安装、改造、维修、使用、保养、检验、报废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实施全面的环节管理、过程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内各单位、多经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等。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全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在路局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实行逐级负责、分工负责、系统负责、岗位负责制,路局物资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路局安监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路局职教部门负责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工作的组织落实;路局计划和财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更新改造和修理费用的落实;各业务部门负责本系统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管理和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等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各基层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全部管理工作负责。

第七条路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文件、规程及规则,并制定具体安全管理办法及相关安全质量检查考核标准。

2.建立全局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动态及时更新。

3.负责局管内特种设备生产、安装、维修及改造单位的资质审核,做好全局特种设备生产、施工单位的准入管理。

4.负责局管内各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建议申请的审核批复。

5.对全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或不定期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考核,针对发现较大严重隐患和问题,及时记录备案,责令整改,跟踪落实。

第八条基层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文件、规程及规则,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台账并根据动态及时更新。

4.按时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并按时组织实施。

5.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购置、更新、改造、大修建议申请的上报及批复后的具体落实。

6.做好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工作。

7.做好特种设备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安全质量准入管理
第九条路局对进入局管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施工队伍进行资质准入管理,每年初由局物资、财务、计划、业务、安监部门,在共同征求使用单位对产品安全质量评价、安装维保修理、售后服务及信誉度的基础上,通过实地考证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
(附件1),核准入围。

每年3月底前,在局管内公布准入我局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
的施工单位。

第十条取得我局特种设备施工准入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许可证允许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施工作业,一律不得越级施工。

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与未取得《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的单位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的准入管理实行基层单位、各业务处推荐,路局集体审核确定的方式对申请入围的施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

同时实行优胜劣汰,对已取得《准入证》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严重质量、信誉问题的施工单位及时清除,取消其准入资格。

第十二条路局对进入局管内销售的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实行资质准入管理,每年底由局物资部门牵头,与计划、业务、安监部门共同对申请入围的生产单位规模、产品质量、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准入范围。

第十三条路局每年对进入渠道的特种设备生产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业绩、售后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

第四章安全基础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特种设备购置前,应根据《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
则(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局渠道内制造厂家
的制造资质进行审核,选择在制造许可等级范围内的厂家参加局统一招标。

选购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装置应齐全,并随机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五条各单位自行购置特种设备时,必须填报《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自行购置审批
表》(附件2),报局安监部门、物资部门、业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购置。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
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获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或复印件)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及时建立《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台账》(附件3),并于每年底前报
局安监部门、物资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备案。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基础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企业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北京铁路局有关规定及局企业标准Q/BT197《机械动力设备管理》的
要求。

购置、使用、封存、调拨、转让、报废等资产管理均应按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交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
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资料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
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各种相关管理人员的职责;
2.常规检查制度;
3.维修保养制度;
4.定期报检制度;
5.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6.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及定期演练制度;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作业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第五章安装、改造及维修管理
第二十三条路局计划部门、财务部门依据使用单位的专题申请报告、年度更新、改造及大修申请,根椐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部、局安全监察部门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下发的安全监察通知书和检验报告,结合业务部门的审批建议适时安排特种设备的更新、改造及大修计划。

第二十四条进入我局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填写《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开工申报表》(附件4),并将施工组织方案、人员资证、进度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局
安监部门、业务部门各一份备案,由路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安装、改造及维修(保养)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施工中严格按照审批方案进行,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总体检验检测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局安监、业务部门进行抽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竣工验收
合格后30天内,施工单位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六章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使用单位要及时将特种设备日常大修、改造、检验报告、事故及故障内容归档,做到资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要认真填写特种设备日常运行记录及检修记录,准确反映设备运转及检修的真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要做好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及时发现处理不安全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好记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的调拨、转让手续一律由物资设备部门办理。

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定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根据检验报告应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表》(财固8),送交
物资设备部门审批报废。

第三十三条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应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不得继续使用和转让。

第三十四条批准报废的特种设备由路局物资部门确定单位回收。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椐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专项预案,快速组织抢救,
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按程序报告路局安监室及当地相关安全管理部门。

第七章检验检测
第三十七条使用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规定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不同种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见附件5。

第三十九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由局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其它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由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负责。

第四十条使用单位接到“定期检验报告”或“整改通知书”后,对所提出的问题要及时修复或整改,取得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检验合格证(或复印件)应揭挂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第八章安全监督
第四十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全局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局管内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路局由安全监察、物资、机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货运、多经部门等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局管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由安全监察部门牵头,每年至少对全局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平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路局安全监察、物资、机务、车辆、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第四十五条前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地方政府和铁道部有新的规程、规定和政策要求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准入证
2.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自行购置审批表
3.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台账
4.北京铁路局特种设备开工申报表
5.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
6.特种设备参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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