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OA审批效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提高公文流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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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OA 审批效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为保证沟通时效,提升工作效率,规范版纳公司 OA 审批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二、适用OA
关键业务OA 审批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合同、方案、政策。
三、具体要求
(一)线下沟通
1.经办人发起OA 前必须通过特定方式建群沟通,事项特殊(含紧急)情况需做额外说明,重点协调。
2.事项及相关附件需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审核无误后方可建群进行跨部门沟通;跨部门沟通时,发起部门需于当日18:00 前发起沟通需求,当日内必须沟通确认完毕;对需再次讨论事项,需明确
所需补充资料和讨论时间,原则上再次讨论时间间隔不超过 24 小时。
(必要时,业务经办人可依据业务需求,提出组会需求,会议时间不受考勤时间影响)
3.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流程时,应对业务准确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立项审批的金额、价格(物资采购需先在网上查询价格进行比对,避免过高)及相关测算;合同审批的合同主体、合同金额、收付款条款(税率、验收、发票等)等,确保流程高效审批。
4.各分管副总和业务负责人,必须有效承担起对应条线沟通职责;对涉及集团审批事项,相关责任人在地方业务讨论阶段,要充分了解决策依据,避免在 OA 审批阶段反复;同时要求各部门从专业角度出发,在业务讨论阶段,判断可行性,如果是正常业务各部门不做决策,请部门负责人自行考虑岗位适任性。
5.正常业务办理原则上当日事当日毕,并同时遵守8 个工作小时原则。
6.群组成员: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分管业务负责人、财务BP、财务负责人、成本BP、成本负责人、法务BP 及其他相关人员(如需总经理审批事项,需同时加入计划组负责人)。
(二)线上审批
1.所有经线下沟通一致的业务事项,必须在达成一致当日发起OA 审批,特殊情况,不超过12 小时。
2.流程发起后,业务经办人在工作群内告知,相关节点审批人关注并及时审批,其中:
1)地方公司内部所有流程,48 小时内必须审批完成;
2)涉及集团审批事项,由各自对应条线履行沟通和催批职责。
(三)其它
1.经办人未进行线下沟通即发起流程,审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退回,OA 退回需注明原因,同时要求业务经办人在 8 个工作小时内重新提报/发起,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发起,需在工作群内作专项说明。
2.审批过程中同一部门审批人合计不得超过两人(流程发起人除外,含并列审批、含部门负责人)。
四、考核办法
1.线下沟通阶段,对不回复、不及时回复、不响应会议需求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200 元/次罚款(8 个工作小时)。
2.如超48 小时审批的,相关节点审批人处以100 元/次罚款;地方公司各节点审批时间按实际审批人平均分配;经办人 OA 发起后未告知,导致流程审批超时,扣罚经办人100 元/次罚款。
3.各业务、职能部门做好和集团条线的沟通,因沟通不畅造成的流程退回,业务负责人处以 200 元/次罚款;总裁、分管副总裁、集团财务、成本、人力行政、法务条线总经理退回的流程除外。
4.经线下确认过的业务事项,如因低级错误(包括但不限于错别字、不符合发起内容规定、附件上传错误)导致流程退回,处以经办人 100 元/次罚款,处以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包括最高负责人及分管副总)200 元/次罚款。
5.沟通事项存在漏报、误报甚至恶意瞒报,因此导致相关审批人线下审核时做出错误判断,导致流程退回,业务延误,对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追责,处罚标准由地方公司总经理按照事项严重程度界定。
6.如因请假、调休未及时完成工作交接而造成的流程无法正常发起或正常审批,处以相关责任人100 元/次罚款。
7.未经沟通即发起OA 导致OA 退回后,经办人处以100 元/次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