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犯罪中共同实行犯之实行过限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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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具体 ,但 实施 盗窃行为时 ,某 乙还顺手盗 窃了一 个钱包 ,某 甲对 此始终不知情 ,此时某 乙的行 为可能
析 ,而是应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和整体性 , 综合考虑整个犯罪过程前后 的各种情况 ,以得出妥 当的结论 。以本文开头的案件为例 ,二人一开始共
谋 的指 向是 盗窃 崔某 的钱 ,但 是在 实施 盗窃 过程 中 又 分别 盗窃 了其 他财 物 ,并 且 相互 支持 和默 许 ,所
是性质不同的行为。例如 ,甲乙共同盗窃 ,甲在盗
窃过程 中被 丙发 现 ,遂将丙 打 伤 ,对 此 乙完全 不知
情 。这种情况下 ,盗窃与故意伤害是性质完全不同 的两 种行 为
( )主观 故 意 的 同源性 二
在 同种犯 罪 中 ,由于过 限行 为与 原共 同犯 罪行
为是 同种 性 质 的行 为 ,触 犯 的 罪 名 相 同 ,而 共 同
的情 况下 ,如何 认定 共 同实行 犯 的实行 过限 ?如果
共同犯罪之间的联系都更为紧密 ,更难以分离 ,因 此在具 体判 断标 准上 也应 当与异 种犯 罪 的实行 过 限
有所 区别 。 三 、实行 过 限的一般 判 断标准
认定张某和孙某的行为始终是共同犯罪,那么对盗 窃手机 ,孙某亦应与张某共 同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

如在 盗窃过 程 中产生伤 害 的故 意 ,二者足 完全 不 同 的两种 故意 。
如上所 述 ,同种 犯罪 的实 行 过 限 ,过 限行 为与 原 共 同犯 罪 客 观 上 具 有 同质 性 ,主观 上 具 有 同源 性 ,相 比于异种 犯罪 的实行 过 限 ,在 主客 观上 与原
个 非 常有争 议 的问题 :在 行为 触犯 的罪 名相 同
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与原共 同故意是具有完全不 同的内容 ,二者的关联性很弱 ,具有非同源性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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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断 实行过 限 的一般 标 准 二
认定张某 盗 窃手机 的行 为是 实行 过 限 ,那 么孙某 则
判 断标准 的不 同 ,直 接影 响到 实行过 限的范 大小 ,从 而影 响对 实行 过 限的判 定 。
( )同种犯 罪 实行过 限的存 在 空 间辨 析 一
不需对盗窃手机承担刑事责任。
二 、 同种犯 罪 中实行过 限 的特 点
的范 围 。但 是 二人在 主 观上 是彼 此知 晓和认 可 的 ,
的5 0 0 元钱 ,但实质 上张某盗 窃手机 的行为仍然 延续 了前 一 阶段 的行 为模 式 ,并且 事后 孙 某并 未 表示反 对 ,应 当认定 为共 同盗窃 的一 部 分 ,
在客观上以各 自的盗窃行 为相互 支持和默许 ,实际 上是在 概括 故 意 的支配 下共 同实 施 俗 ,对二
种犯 罪 的实行 过限有 哪些 特 点 。
( ) 一 客观 行 为 的 同质性
有 观 点 认 为 ,并 非 任 何 行 为 都 可构 成 过 限 犯 罪 ,只有与共 犯行 为存 在构 成要 件 的本 质性 区别 的 行 为 ,才是 过限 犯 的客观外 部表 现行 为 。所谓 构成 要 件上 的本 质性 区别指 刑 法分则 明确 地将 其规 定为 两种根 本不 同的独立 的犯 罪 ,外 部表 现 为构成 要件 上 的独 立性 和不 相 融通 性 。l 据该 观 点 ,只有 符 2 根 合不 同犯罪 构成 要件 的 、不 同性 质 的行 为才 可能成 立实行 过 限 。由此折 射 出的判 断标 准是 ,以刑法所 规 定 的类 型 化 的构 成 要 件 作 为 判 断 实 行 过 限 的
如果共 谋 的内容 非常 明确 ,对 实施犯罪 的对 相脱 离 。 因此 在 判断 同种 犯罪 是否 实行 过 限时 ,不 象 、范围 、 目标都有明确 的意思表示 ,指 向性较 能轻易地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分离 出来 ,孤立地分 强 ,这种情况下 , 犯罪对象等具体内容超出共谋范 围,可能属于实行过限。例如 ,某甲与某乙酷爱古 董 ,共谋盗窃一幅名画 ,对行为方式 、目标商定得
“ 实行 过 限 ,又称 为共 同犯罪 中 的过剩 行 为 , 是 指 实行 犯 实施 了超 出共 同犯 罪故 意 的行 为 。 ”l 1 在讨论 如何 认定 实行 过限 之前 ,首先 要 明确共 同实 行犯 的实行 过 限 ,在 过 限行 为 与原共 同犯 罪行 为触 犯罪 名相 同与 触犯 罪名不 同的情况 下有何 区别 ,同
出共 同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 ,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的
问题 。而 共 同 故 意 的 内容 不 仅 仅包 含法 律 上抽 象 出来 的类 型化 的犯 罪构成 要件 , 比如共 同杀 人 的故 意 、共 同盗 窃的故 意 ,还包 含事 实上组 成这 些构 成
犯罪 只能是故意犯罪 ,因此过限行为本身的罪过
回宿 舍 时 ,表 面上 二人 有 明确 的犯罪 对象 ,即刘某
事 、随机应变 ,这种情况下 ,即使犯罪对象等具体
内容超 出原 共谋 范 围 ,一般 也不 认定 为实 行过 限 。 例 如本 文开 头 的案例 ,张某 与孙 某预谋 要 盗窃 崔某
的钱 以凑足路费,犯罪对象 比较明确 ,但是在盗窃 过程中二人又分别盗窃了他人财物 ,超越了原共谋
些犯罪行为 中间有间断 ,但是后 面的行为与前面的
行 为具 有不 可分 割 的关联 性 ,共 同犯罪 更是 如此 。
事 实作为 客观上 的判 断依据 。l 4 由于 同种犯罪 的
实行 过限与原共 同犯罪之 间的联 系比异种犯 罪更 尤 其是 在 同种犯 罪 中 ,行 为之 间 的联 系 比异 种犯 罪 为 紧密 ,相应地 ,要成立实行过 限从 而脱 离原共 更 为 紧密 ,所 以判 断行 为是否 脱 离共 同犯 罪行 为 的
同犯 罪 则 应 在 一 般 标 准 之 下 ,掌 握 更 为严 格 的具 体判断标准。 四 、同种 犯罪 中判 断 实行过 限的具体 因素
标准应更加严奸 行 为 ,某 乙对 此事 先
不 知 情 也 没 有 参 与 ,在 这 个 条 件 下 ,强 奸 与 盗 窃 这两 种性 质 完全 不 同的行 为 ,可 能较容 易地 就分 离
同种犯罪的实行过 限可以重点考虑原共谋 的明
确程度、行为的关联性 、行为人当场或事后的表现 开来 。而如果某 甲仍然实施了盗窃行为 ,只是盗窃 一 对象或行为方式等超 出原共谋范围,那么在某乙事 _ 等具体因素 ,以判断是否超 出共 同故意。
( )原 共谋 的 明确程 度 一
先不 知情 也 没有 参与 的条 件下 ,行 为之 间未 必能 够
人 在现 场 分别 盗窃 的财 物 能 认 为实行 过 限。
不属 于 实行 过 限 ,孙某 对 盗窃 手机 仍应 承 担刑 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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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为人 当场和 事后 的表 现 三
志 ,不 违 背二者 共谋 达成 的意愿 ,此 时一 般 不认定
形 式也 应 当是故 意 ,但 对 于过 限行为造 成 的某些 结
果可能存在过失 ,此问题在后面将有论述 。在这种
情 况下 ,过 限行 为 的故意一 般产 生 于原共 同犯罪 的 故 意 ,二 者联 系 比较 紧密 ,具 有 同源性 ,虽然 最终
要件的具体要素 ,比如杀害的对象 、盗窃的金额等 等,在抽象的类型化的构成要件相同的情况下 ,构 围 ,而这些事实要素的不同恰恰可能影响到刑事责 任的承担 ( 比如盗窃10 元与盗窃100 00 0 0 元承担的
(二 )行 为 的 关 联 性
如前所 述 ,实 行过 限的本 质在 于 “ 出共 同故 超
实行 过 限 主观上 超 出共 同故 意 范 围 ,客 观上 则 表 现为 过 限行 为能够 与共 同犯 罪行 为相 脱离 ,独 立 于共 同犯罪行 为之外 ,在 法律 上具 有独 立意 义 ,能
意” ,因此判断实行过限的一般标准应当是主观上
超 出共 同故意 范 围 。当然 ,判定 主 观方 面必须 从 客 这 一 标准 所强 调 的是 ,判 断 的基 点 在于 主观 方面 ,
观方面人手 ,毕竟主观要通过客观反映出来 ,但是 够独 立地 受 到刑 法评 价 ,内含 于共 同犯 罪行 为之 中 或者仅仅表现为共同犯罪行为的具体行为方式的, 不得视为过限行为 。[ 5 这就需要考查行为与行为之 共 同故意 内容是具体的、现实的,任何可能影响到

同种 犯罪 的实 行过 限 ,过 限行 为与 原共 同犯 罪 行 为触犯 的罪 名相 同 ,符 合相 同的犯罪 构成 ,具有
刑法评价意义上的同质性 ,即二者是相 同性质的行 为。而异种犯罪的实行过限,过限行为与原共同犯
罪 行 为触犯 不 同的罪 名 ,具 有非 同质 性 ,在刑 法上
般 标 准 ,而落 脚点 则 在于 过 限的外 部行 为 。
成立实行过限,某甲 对盗窃钱包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共谋的内容不是非常明确 ,对犯罪对象 、 范 围、目 标没有明确具体的表示 ,指 向性较弱,犯
罪 故 意 比较 概 括 ,在 实行 犯 罪过 程 中体现 为见 机行
以二人从一开始就没有局 限于最初 谋议的犯罪对 象 ,明显呈现 出一种 “ 见什么偷什么”的状态。在
二人 离 开宿舍 房 间后 ,前 一 阶段 的犯罪 行为 看似 已
经结束 ,但是结合案发的地点 、周围环境等因素来 看 ,二人 尚没有离开单位 ,此时孙某再次让张某盗
窃刘 某 的5 0 钱 ,这一 行 为 与前 一 阶 段二 人 在 宿 0元 舍 内 的盗 窃行 为具 有不 可分 割性 。因此 ,在 张某返
刑事责任承担的内容都应考虑在 内,不能仅仅以行 间 的关 系 。 为性 质 和类型 化 的犯罪 构成 要件 作 为判 断 的标 准 。 犯罪行为是一个完整的发展过程 , 应结合当时 基 于是 否 超 出共 同故 意 的判 断 标 准 ,可 以将 该 行 为 的 具 体 事 实 是 否 实 质 性 地 违 反 约 定 犯 罪 的具 体 的时 间 、地 点 、周 围环境 等 因素综 合考 虑 ,虽然 有
的空间。
照 此 观 点 , 同种 犯 罪 的 实 行 过 限 根 本 没 有 存 在 笔 者认 为 ,上述 观点 偏离 了实 行过 限 的本 质 。 实行过 限 的本质 就是超 出共 同故 意实 行犯罪 行 为 , 其核心 在 于 “ 出共 同故 意” ,凶此 判断 实行 过 限 超 的落脚 点应 该是 主观方 面 ,而非 外部 的客 观行 为 , “ 从脱 离 主观罪 过 、 “ ” 的行 为 中 ,实 难判 定行 裸 为之 间有 无 区别 。” 实 行过 限 主要 解决 的是 对超
刑事 责任 大相径 庭 ),因此在 同种犯 罪 中仍然 可 能 成立 实行 过 限。
能够分离出来支配过限行为,但往往只表现为某些 成要件所包含的具体要素仍有可能超出共同故意范 构成要件要素的差异,比如犯罪对象 、犯罪手段等
等 。而在 异种 犯罪 中 ,过限行 为 的罪过 形式 可能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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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遂将该手机也一并拿走。后张某与孙某离开单 位去 火车 站 ,在 火 车站张 某告诉 孙 某刚才 还拿 了一
部手 机 ,孙某 没有任 何表 示 。 本 案 的 争 议 焦 点 在 于 ,对 张某 后 来 盗 窃 的手 机 ,孙某 应否 承担刑 事责 任 。这个 简单 的案 件反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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