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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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一)资格要求 大专以上学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二)素质要求 1、专业知识 2、综合基础知识 3、公关协调能力 4、职业道德 P288 守法遵规、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勤勉尽责、友好合 作、公平竞争、保守秘密
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特征 鲜明的职业特点 明显的时代特点 是一种实践化的道德 表现形式呈具体化和多样化
投保人、被 保险人作用
宏观作用 有利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 有利于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竞争 有利于保险中介市场的完善与发展
有利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
微观作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作用
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安排保险计划 和协助索赔
对保险人的作用
扩大保险需求, 增加保费收入
降低保险销售成本,提高保险销售效 率,转变经营机制
第三部分 保险经纪人
第一节 保险经纪人的基本概念 一、经纪人
1、定义: 经纪人就是在各种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供方或需 方、卖方或买方、出租房或承租方等)沟通信息, 撮合成交,提供各种相关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包括 个体、合伙组织,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 2、种类: 以活动内容不同可分为:货币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 文化经纪人,就业经纪人等
守法遵规
以《保险法》为行为准绳,遵守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和 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 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
遵守保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
诚实信用
应贯穿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活动的各个 方面和各个环节
在执业活动中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并将 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如实告知 客户 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 息,不得夸大保障范围和功能;如实向保险 公司披露客户信息
四、保险经纪人的执业规则(P99) 五、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P101)
(一)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责令处罚、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吊销营业许可证、警告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 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法定 违约金) (三)刑事责任
二、保险经纪人的含义
1、保险经纪人的概念: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 依法收取佣金的个人或机构。 2、保险经纪人的资格: 大专以上学历,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3、业务范围: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265页,第八 十三条规定 (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 以及办理投保手续。(P109案例) (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P106案例) (3)再保险经纪业务。 (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 险管理咨询服务。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任务。
②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 a.保险经纪公司业务量,保险公司整体业 务量,降低展业费用。 b.在再保险市场上,把保险公司的再保份 额顺利抵推销出去,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 营风险。 c.在代为办理保险事务时,减少了被保险 人因不了解保险知识与保险人带夹的纠纷, 提高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
(3)提高自身素质 1、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取得法定 资格 2、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3、积极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 组织和所属保险经纪机构组织的考试和持 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以适应保险 市场的不断发展。
(二)内容 应具有一些基本条款:项目名称,保险经 纪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有关保密事 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佣金标准和 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违约金或损失赔 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方法等。
四、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收取报酬权 2、留置权或抵押权 3、费用要求权及损害求偿权 4、提供协助权 (二)义务 1、提供保险信息及促签保险合同 2、监督保险公司的履行 3、协助索赔 4、损失赔偿
4、保险经纪人的特征: ①业务范围广,服务专业性强; 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 ④报酬支付方式多样化; ⑤市场准入条件及监管要求较高
三、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一)保险经纪人的属性 属性:必须代表投保人,被投保人的利益 1、由保险商品的特点所决定 (1)是一种契约商品———无形 (2)是一种服务性很强的信用合同 (3)保险商品的经营反应的是专业性很强的经 济活动。保险经纪人就是委托人的风险管理专家, 保险采购行家和售后服务承担者。 (4)保险商品是一种创新性很强的金融工具。 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谋求最大 的经济利益。投资、保障 2、由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所决定
五、保险经纪人权利与义务的中外比较
P96
第三节 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约束
一、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关系 (一)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保险经纪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协助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可要求被保险人给 付服务费 (二)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般为居间合同关系。保险经纪人忠实于保险人 的利益,如实报告情况,促成合同订立,保险人 按约定给付佣金。 (三)保险经纪人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被监管与监管的法律关系,对其执业资格,执业 范围,经营活动及业务监督都作了具体规定。
专业胜任
执业前取得法定资格 并具备足够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在执业活动中加强业务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参加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属机构组 织的考试和持续教育,使自身能够不断适应保险市场
的发展
勤勉尽责
秉持勤勉的工作态度,努力避免执业活动中的失误
代表客户利益,对于客户的各项委托尽职尽责,确 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最好保障
忠诚服务,不侵害所属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属 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属机构的管理
不擅自超越客户的委托范围或所属机构的授权
在执业活动中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友好合作
与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 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友好合作、 共同发展
加强同业人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公平竞争
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保险公 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四)我国保险经纪业存在的问题 专业人才稀缺,外资公司威胁,法律法 规有待完善,管理水平落后,自我发展意 识薄弱 (五)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趋势 机构数量稳步增加,业务缓慢增加,作 用和影响更加明显,注重专业化和诚信化 建设,加强人才建设,经营两级分化、优 胜劣汰,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交流。
第二节 保险经纪合同及范本 一、保险经纪合同的概念: P93 保险经纪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经纪人 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的一种协议。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 保险经纪人约定保险经纪权利和义务 的一种协议。可分为保险居间合同, 保险委托合同,保险咨询合同。
二、保险经纪合同的特征
1、是诺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达成一 致的协议,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双务合同。 3、是有偿合同。从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 险人处获得报酬,同时必须为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 劳务服务。
4、是为第三人利益设定的合同,即为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 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保险经纪合同时为 被保险人代办协助投保、索赔的合同。 5、属于非格式合同和典型的非要式合同。 非格式合同是指,我国民事法规和保险法 规没有对保险经纪合同预先拟订格式条款。 典型的非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 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 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2)做好沟通联系工作 沟通保险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桥梁和纽带 ①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 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咨 询服务,是投保人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风险,并 可参考其全面专业化的保险建议,使投保人所面临 的风险得到有效地控制和转移,达到以最合理的保 险支出获得最大的风险保障的目的。
促进产品创新
四、保险经纪人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方的不同:可分为直经保险经纪 人和再保险经纪人(P265页) (二)按人员规模划分:大型保险经纪人和小型 保险经纪人 (三)按业务性质不同划分:寿险经纪人和非寿 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可兼营财险和寿险) (四)按组织形式划分:个人保险经纪人、合伙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经纪公司 (五)按保险经纪公司资金来源不同或投资方的 不同划分:内资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经纪人和 合资保险经纪人。
。
(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 1、促使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 例如:美国达信、怡安两大保险经纪公司 英国有3200多家保险经纪公司 2、促进保险市场机制的完善 “共赢” 3、有利于保险公司的范围化经营与发展 ①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 ②有利于保险公司理赔业务 。“人情?”
保险经纪人 的作用 宏观作用 微观作用 对保险人的 作用
(4)合理安排投保业务 深入了解和分析客户所面临的风险,并进行定性 定量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并向客户提供风险管理 建议,针对客户需要制定保险方案,客观全面准 确的介绍相关信息。本着客户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选择足够多的保险公司进行询价或招标。如实披 露客户的投保信息,在仔细检查保险人传送给客 户的相关资料,保险单据和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 性后及时转交给客户,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保险人 更正。 (5)及时安排索赔业务 协助客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必要 时向客户建议聘请保险公估机构参与鉴定,诚实 信用。
六、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种类及入市条件 P111
(一)种类 1、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 业。 (二)入市条件 P111—P113 注册资金均为1000万。
三、保险经纪合同的种类及内容
(一)种类 1、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被委托人报酬 的合同。中介性、有偿性 2、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 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代理性、有偿性 3、咨询合同: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投保方 案、索赔等咨询服务。
二、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
P92
1.职能:为投保人提供订立保险合同的条 件或充当订立保险合同的介绍人。 2.法律地位:独立的法律地位 3.活动名义:自己 4.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 5.法律责任:自己。应代表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的利益。 6.收取费用:佣金、服务费、咨询费
依靠专业技能和服务质量展开竞争,竞争 手段正当、合规、合法,不借助行政力量 或其他非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向客户给 予或承诺给予保险合同以外的经济利益
其主要是指表现为:ຫໍສະໝຸດ Baidu
(1)注重维护投保人的利益。提供最有利、最合适的 建议,避免投保人决策失误,在实际工作中,应做到: ①熟悉保险市场,对保单条款及内容有相当了解 ②能为投保人分析现行保单的缺失,提供改进建议。 ③能为投保人提供2—3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及条款做比 较,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④在理赔环节,以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理赔经验,协 助被保险人处理理赔案,争取合理的赔偿。 ⑤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服务,包括风险的识 别、风险的分析、风险的转移、保险的安排等。
五、保险经纪人的现状及其发展
(一)保险经纪人的起源: 有据可查的是1775年,英国的海上贸易。 (二)国际保险经纪人的现状与发展 市场集中度高,国际化程度高,不少公司跨 国收购,兼并,参股或设立分支机构。 达信和怡安占全球保险市场份额的54%,前 四名共占78%。
(三)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和特点 1999年12月1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北京江泰、 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全国性保险经纪公 司筹建,于2000年6月、7月相继成立。 业务特点: (1)市场集中度高 (2)大单业务多 (3)市场认同度有所提高,专业优势尚待提 高。 (4)业务发展不平衡。直保比重高,再保比 重极低,财险高,寿险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