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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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一、地域范围:我国境内

二、当事人范围: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综合性法律,但并没有将全部劳动关系均列入调整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原劳动部《关于v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主讲,劳动法调整下列范围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1.用人单位范围:用人单位一般是指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动力并给付劳动报酬的组织。

由以上规定可知,《劳动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1)企业,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均适用该法。要求具备两个条件。

①以该企业在我国境内为界限,这与企业的出资国别无关。

②以该企业依照工商管理法规核准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包括:法人企业和非

法人企业;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内资企业和涉外企

业等等,或者说国有、集体、外资、合资、联营、私营、股份制等。

2)个体经济组织,一般是指雇工在7 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原劳动部《关

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1款)。一般

而言,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三种: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

②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

③不具有法人资格但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前两种涵盖“企业”中,当然受劳动法调整,第③种,我们认为只要登记注册并招用雇工就应适用《劳动法》,不应以是否必须以“雇工7 人以下”为条件;相反,虽然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但并没有招用雇工,例如,人们通常所称的

“夫妻老婆店”这样的个体经济,因没有雇工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

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①国家机关。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中央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即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的各委、办、局等),国家审判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或单位)。

②事业组织。事业组织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向新闻、出版、电影、博物馆、剧团、各级各类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医药卫生等单位。

③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党派团体、人民群众团体、行业协会、专业协会以及各种经济技术咨询、宗教团体、爱好者团体、其他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作为《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是有条件的。即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有在通过劳动合同或应实行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时,才适用《劳动法》。事业组织适用《劳动法》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其二是通过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应通过劳动合同与其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事业组织(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二

④注意两点:首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因为国

家公务人员经国家依一定程序任命,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不是履行劳动义务,其待遇国家统一规定,财政统一拨付,人事国家统一调配,双方的关系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其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如果适用《劳动法》,劳动者必须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这里的劳动者不受国家人事部门统一调配,而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双向选择,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主要包括:

a.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b.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

c.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定,统一的劳动市场将日趋扩大完善,随着生产社会

化、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雇佣劳动关系将越来越普遍,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逐步扩大。

劳动者范围:从广义上讲,劳动者是指所有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资料来源的公民。

从狭义上讲,劳动者仅指《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参加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中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它既包括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 2 条和相关的劳动规章规定,适用《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包括以下人:

1.与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表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就适用《劳动法》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例如:国家机关聘用的门卫、清洁工等。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人员例如:股份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党群专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劳动法》实施后,原劳动部已明确指出,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应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他们都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各自的工作内容、岗位等。换句话说,他们都是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一方。

根据《劳动法》第2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是《劳动法》上所称为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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