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马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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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
——马长山
第一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思想和理论的深层历史脉动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复合、正义与法治
古希腊社会组织形式:自治、自给、主权在民的城邦国家。
政治生活是公民的专利、奴隶&自由人被排除在外。
城邦本质上是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城邦一般实行直接民主制。城邦生活更多的是一种公民政治——伦理生活。
市民社会与国家是复合的,公民把“对自己私事的关心同参与政治生活结合起来了。”
1、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强调法律至上权威及其优良性。城邦必须以促进善德为目的,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他们的良法至上思想致力于国家与社会复合状态下的城邦道德理想)
2、他们都主张混合政体并提出中庸和均衡原则。
3、他们都确立了国家权力的组织划分和权力限制思想。
4、倡导守法精神的培养。
二、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与法律至上
希腊化时期开始,个人与国家、政府社会开始发生疏离。以伊壁鸠鲁学派1为代表,出现了从公共生活退隐到个人生活、从政治崇高到世俗追求的思想倾向,并确立了个人先于国家的契约观。反映在法律观念上,则是把个人与国家分开,国家被假定为法律的产物并尊重个人权利。中世纪出现了社会与政治组织分化,一定程度的以权利义务界定社会及政治结构与社会的大致勾连。启蒙时代,市民社会与国家日益发生分离并相抗衡。
洛克:社会先于国家、决定国家。法治论——1、法律高于并限制权力;2、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和扩大自由;3、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分立;4、法律必须得到普遍执行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立宪国家”,不同于霍布斯的“安全国家”)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用权力制约权力。“他是通过把社会视为中央权力与一系列根深蒂固的权利间的均衡状态而完成其使命的。”
卢梭:激进的社会契约论,核心价值是自由与平等。
启蒙思想家的思想所阐发的自然法、天赋人权、契约论、分权与制衡、人民主权、法律至上等思想,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的理论基础,后经戴雪、潘恩、杰斐逊、汉密尔顿等思想家加以弘扬,并注入立足于市民社会权利和国家权力合理界分原则上的民主宪政和法治机
1伊壁鸠鲁的学说广泛传播于希腊——罗马世界。罗马时,伊壁鸠鲁学派的著名代表有菲拉德谟和卢克莱修。他写的哲学长诗《物性论》,系统地宣传和保存了伊壁鸠鲁的学说。神论,伊壁鸠鲁派宣扬认为人死魂灭,这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大进步,同时提倡寻求快乐和幸福。但他们所主张的快乐决非肉欲物质享受之乐,而是排除情感困扰后的心灵宁静之乐。伊壁鸠鲁派生活简朴而又节制,目的就是要抵制奢侈生活对一个人身心的侵袭。
制的构筑之中。
黑格尔:“国家的力量在于他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黑格尔的观念后被马克思所颠覆。
三、当代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流变
19世纪开始,理论家们明确意识到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发生分离的历史运动。
20世纪以来,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福利国家的发展趋势日强,信息社会的来临,全球化进程加快,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界限模糊、国家与社会的合作、国家职能扩大等迹象。
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于全球化进程中的福利国家危机、凯恩斯主义失灵、公共行政运动的扩张、承认政治和民权运动的发展,市民社会理论开始复兴。(在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框架要求下,致力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发生重大复杂变化现实中权力和权利的合理界分与调适,以重新确立法治精神与原则。)
四、传统中国“法治”思想中的御用精神
中国没有城邦国家的历史,是基于个人性质权力结构和等级分层的酋邦模式。(宗法专制主义)如果说古希腊古罗马力图使公布个人权利和自由融于国家政治生活来获得和谐和保证,从而形成国家与社会的“复合”的话,那么古中国则是通过侵吞个人权利和自由来使君主专权获得威力和保障,从而形成国家吞噬社会的“同一”景象。
法律是“帝王之具”,“法治”思想里没有丝毫民主蕴含及权力制约的内容,法律只是“遵行王的愿望的产物,而不是约束王的手段”。其关注的核心是权力与秩序,没有“社会”观念而只有“国家”观念,权利和自由淹没于权力秩序中,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单行线设计,因而法律不能不成为附庸,其“法治”精神也不能不御用。
第二章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与近代法治的生成一、西欧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多元权力土壤中的城市市民社会权利
1、多元权力均势、张力及其对专权的抑制
(1)基督教的中介地位和作用使其能够有效地扩张势力,并建立起基督教会“政府”。
(2)独特的封君封臣与封土制,强化了贵族权力及其对王权的离心力。
(3)由于先天根基不良,致使王权难以尽情伸张。
2、城市市民社会的生长及其权利伸张
(1)城市的兴起于市民社会的生长。(市民阶级逐渐形成;民主参与、自治管理制度逐步确立;市民社会日常生活日益扩展;市民精神得以确立)
(2)城市市民社会的权利斗争及伸张。(城市市民社会在多元权力斗争中不断争取其生存发展空间;城市市民社会不断进行权利的扩展与伸张)
(二)国家重建、市民社会自主化运动与近代法律秩序的生成
1、从个人君主制到民族君主国
(1)城市的兴起及随之而来的“商业革命”,不仅增加了新的政治力量,也改变了传统社会结构。
(2)教会的普世统治的衰落,出现了教会民族化的倾向。
(3)人们对和平及公共权威的渴求,奠定了国家重建的心理基础。
2、从城市市民社会到近代市民社会
(1)由市民阶级转向资产阶级。
(2)契约原则的普遍化和私有产权的扩展。
(3)城市市民社会生活规则秩序的转换。
(4)由护卫私权利到染指公权力。
3、法律秩序:权力与权利的界分和冲突
(1)人民主权对公共权力的契约性复归和统治合法性的确立。
(2)市民社会权利主张、公权力分立制约对良法之治的诉求。
(3)市民社会权利保护与法律程序的理性化。
(三)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与法律形式化运动
1、城市市民社会的形成,开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之先河
2、“3R”运动与市民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传播和发展
(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罗马法复兴)
(1)发端于11世纪的城市和商业复兴,不仅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自治、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等城市市民社会精神,也使世俗社会应以法为基础,以实现秩序、安全与
进步的观念得以恢复和确立。
(2)随着商业复兴、城市发展和十字军东征失败对教会权威的冲击,人们需要扩充知识,追求新的生活方式和提高个人地位的要求日益得到确认,从而产生“刺激性的影响
和城市居民对旧的生活方式的厌烦情绪。”
(3)宗教的力量在中世纪是无所不在的。
3、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兴起与近代法律形式化运动
在整个18世纪,公众舆论都被当做是那些建立在争论——理性主义概念之上的规范的潜在立法资源,它“试图为社会领域建立的‘法律’除了普遍性和抽象性的形式标准之外,还要求自身具有合理性这一客观标准。”西方法律形式化运动的重要驱动力——自由理性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