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务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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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务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1产生背景
我国供水行业传统上一直由政府垄断经营,几乎无市场可言。它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政企不分,都市供水的生产、经营、投资差不多由政府包办;二是水价由政府制定,价格不能反映价值规律。这种经营体制目前已逐步陷入了举步维艰的泥沼。
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都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额年平均递增18.2%,估量“十五”期间,我国还有超过300亿元的陈旧供水设施面临着更新改造,假如再加上采纳深度处理对工艺升级换代的压力,供水投资缺口将更大。
据S.M.国际技术顾问公司统计,1996年中国整个供水行业只微赢利0.44亿元,净资产利润率仅为0.1%.33%的供水公司亏损,平均每个供水公司亏损470万元。另一方面,供水企业却拥有巨额存量资产(2000年底,累计用于都市供水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已达1217.1亿元),颇有“坐拥金山,行将饿毙”之态。
政府对供水专营权的逐步放开和水价的逐步上涨成为形成水务市场的两大要素。依照对115个都市的调查,1998年-2000年共有62个都市对水价进行了调整,平均上调幅度为20%~30%.1998年6月,国家出台了《都市供水价格治理方法》,使我国水务市场的庞大潜力凸现于投资者面前。
2进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水务市场专门活跃,形成四大参与主体--外资、国有供水企业、民营资本及政府。
2.1外资迅速抢滩
水务市场具有风险低、回报稳固的特点,因此优先占有市场专门重要。随着国内水务市场的放开,苏伊士里昂水务、威望迪集团、泰晤士水务、安格利水务、汇津公司等越来越多的国际水务集团正迅速抢滩并扩大市场,成为水务市场上最活跃的主体。迄今为止,由外资参与直截了当经营的国内自来水厂已逾50家,仅里昂水务一家已在中国参与了100多个水厂(包括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或经营,在华项目的投资总额超过30亿美元。外资在国内水务市场的投资要紧集中在自来水厂的建设与经营、原水设施与污(废)水厂的建设等领域。
2.2企业深化改革
第一个时期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治理
科学”为中心对企业进行改造,一个显着标志是企业名称由“自来水公司”更换为“自来水(集团)”.据不完全统计,约有90%以上省会都市和60%以上大中都市的供水企业差不多进行了这种改革。其典型模式为:
深圳模式--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施集约化治理和规模化经营,步入“自我积存、自我进展”的良性循环;
上海模式--将水司一分为四,以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
南海模式--供水企业将水厂借壳上市,然后把所募资金用于进展供水项目;
武汉模式--政府将水厂包装上市,然后把所募资金用于其他基建项目;
沈阳模式--厂网分离,产销分开。水厂包装后在香港上市,所募资金用于都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个时期从90年代末开始,少数体制较顺或者基础较好的供水企业展开了以提升企业规模和国际竞争力、抢占市场份额为中心的改革和探究。比较典型的例子有:深圳自来水集团积极实施跨区域经营战略,在保定、杭州等地与国际水务资本展开了猛烈竞标;北京自来水集团积极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展开了对周边郊县水司的大规模并购活动;长春、重庆等都市则积极组建了集供水、污水处理为一体的大型水务集团。
2.3民营资本入市
长期以来,民营资本要紧集中在给排水设备、药剂的制造和销售领域,近来则开始大举进入自来水厂与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经营等领域,如钱江水利通过竞标收购杭州赤山埠水厂,北京首创股份收购高碑店污水厂一期工程。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北京桑德集团于2001年6月,在人民大会堂与荆州、荆门、江阴、格尔木、宿迁等11个都市签约,以BOT方式承建并运营这些地区的都市污水处理厂。
2.4政府管制放开
政府对水务市场的管制要紧有市场进入和价格管制两种形式。
我国的市场进入管制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点政府垄断本地供水经营许可权的封闭制,市场机制全然未建立起来。而近几年来显现了几点新变化:
①专门多地点政府逐步放松了市场进入管制,承诺多种水务经营主体跨行政区域进入,但放松的范畴仅限于制水和污水处理领域。
②管制主体的职能划分趋向明确,显现了资产治理与行业治理相分离的管制方式,克服了政企不分的弊端。
③在行业治理上,“多龙管水”的纷乱局面正在向“一龙管水”转化。截止到2000年1月,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24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了由水务局统一实施水务治理。
政府的价格管制方式正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正逐步建立:
①在水价的制定上,承认水务企业应该有合理利润,并以法规的形式确认成本加税费、合理利润的定价标准(1998年出台《都市供水价格治理方法》),同时指出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的8%~10%.
②在水价的调整上,价格听证制度初步形成,水价的调整日趋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2001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方法》,使水价听证制度有了强有力的法规依据。
3存在问题
3.1引入“洋水务”带来的问题
引入“洋水务”的确缓解了国内建设资金的短缺并带来了先进的治理和技术,但从近10年的中外合作实践来看,中方吃了许多“暗亏”.导致这种“暗亏”的直截了当因素是外方所要求的固定投资回报率(以约定的价格包销水量),这种定死水量和水价的合作方式几乎将外资完全排除在经营风险之外,使中方付出了繁重的代价。以南昌为例,1995年南昌水司与中法水务各出资50%合作经营双港水厂(规模为10×104m3/d)。为保证外商10%~18%的投资回报率,南昌水司从双港水厂的购水价格为1.16元/m3,而售价只有0.66元/m3,倒贴0.50元/m3.至此,南昌水司从1994年盈利460万余元到1995年因合资水厂等因素亏损1291万元。类似的情形还普遍发生于沈阳、天津、成都、中山、保定等地。
造成这种尴尬处境的全然缘故是这种合资(合作)体制存在专门大漏洞:一是供水市场没有完全放开,规定外资只能建厂而不能经营管网,等于逼着外资通过卡死水的销售数量和价格的方式来降低投资风险;二是由于过多承担了平抑物价、优化投资环境等社会职能,目前的水价依旧专门不到位。实际上,目前供水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普遍不及3%,远低于6%~8%的水平。
3.2统一的水务经营模式尚未形成
①关于拆分水司与规模经营的争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