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中国药典卫生学检验培训 中国药典版药品微生物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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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起步较 晚,始于197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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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我国开展药品微生物污染检查工作,经几年 的调查研究,1978卫生、化工、商业三部联合颁发了我国 第一个“药品卫生标准”。该标准主要为中药、化学药, 按丸、片、散、冲及糖浆、合剂、水剂等剂型规定了微生 物限度。包括细菌总数、霉菌总数;口服药品1g或1ml不 得检出大肠埃希菌、沙门菌,外用药品1g或1ml不得检出 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口服药品不得检出活螨。
制定辅料、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的微生物限
度标准时,除参照相应制剂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外,还 应综合考虑相应制剂及其生产工艺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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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0年版一部对动物类原药材粉作 了明确规定,利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含动物类原药材粉的口服中药制剂要
求不得检出沙门菌。其中的动物类原药材 粉是指除蜂蜜、王浆、动物角、阿胶外的 所有动物类原药材粉,如牡蛎、珍珠等贝 类,海蜇等水产品,冬虫夏草、人工牛黄 等。
由于新剂型层出不穷,按剂型制订微生物限度 标准十分复杂,中国药典2005年版开始根据用药途 径制订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无论化学药或中药制 剂的微生物限度,都有大的变动,同时对含药材原 粉和含豆豉、神曲等发酵成分的制剂增订了检查大 肠菌群及含豆豉、神曲等发酵成分的制剂还增订了 细菌数、霉菌和酵母菌数。2005版药典在无菌和微 生物限度检查法中首次明确了方法验证的概念。
2010版中国药典,我国药品无菌、微生物限 度检查方法和标准在科学性、合理性以及与国际接 轨方面均有了长足进展,使我国药品无菌和微生物 限度检查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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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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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原则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应用微生
物限度检查法,对标准和方法中的特 定内容及标准的应用做进一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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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版药典在2005版的基础上增订了白色念珠 菌的检查,规定眼用制剂按无菌制剂要求,明确用 于烧伤或严重创伤的外用剂型均按无菌要求。中药 橡胶膏剂首次提出不得检出致病菌检查要求。新增 抑菌效力检查法指导原则、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 法验证指导原则、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范指导原则等,以缩小附录在 微生物检查方面与国外药典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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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上述固体制剂若因制剂本身及工艺
的原因导致产品易受微生物污染,应在品 种项下列出微生物限度检查项及微生物限 度标准,如生化类制剂。
9.对局部给药制剂控制更严格。 用于手术、烧伤及严重创伤的局部给
药制剂应符合无菌检查法要求。对于创伤 程度无法判断的局部给药制剂,若没有证 据证明药品不存在安全性风险则应符合无 菌检查法要求。
中国药典2010版药品微生物检查法 应用指导原则

别小琳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01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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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微生物检查发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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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展药品无菌检查和微生物 限度检查已有数十年的历史。
新中国第一部药典(1953年版) 收载了无菌检查法,以后每部进行了 不断的修订和完善,从样品的取样量 到培养时间的变化都更加的科学,合 理。
应用此原则应结合2010年版《中 国药典》微生物限度检查法详细解读。 主要对以下各条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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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所用试剂的要求:有效性和无毒性。 2. 检验方法的选择:尽量选择操作简便,快速
及避免损伤供试品中污染的微生物的方法。
3. 对离心沉淀法的重新认识:尽量避免采用该 方法,更不宜采用高速离心沉淀集菌。
4. 对照培养基:由中检所研制及分发。 5. 无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作用时,可根据供试
品应符合的微生物限度标准和菌数报告规则 选择更高稀释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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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控制菌的进一步确认应选择已被认 可的菌种鉴定方法。
7.药品的生产、贮存、销售及新药 标准制定、进口药品标准复核、考察药
品质量、仲裁中,除品种或制剂通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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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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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版《药品卫生检验方法》中收载了破伤风梭 菌检查法,并对用于深部组织、创伤、溃疡及阴道用药开 始检查破伤风梭菌。至此形成了我国药品微生物限度检查 法及限度标准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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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1990年版第二增补本收载20个化学 药品种的微生物限度标准。中国药典1995年版收载 了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对少数剂型收载了微生物限 度。按剂型制订微生物限度标准,是根据我国国情 决定的。从发展看,以品种来制定标准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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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制定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标准时,除了依据“药 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外,还应综合考虑原料来源、性 质、生产工艺条件、给药途径及微生物污染对患者的 潜在危险等因素,提出合理安全的微生物限度标准, 因此,必要时,特殊品种为保证其疗效、稳定性及避 免对使用者的潜在危害性,应制定更严格的微生物限 度标准,并在品种项下规定,如眼用液体制剂,目前 其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尚难达到无菌产品的要求,但 从使用者的安全性考虑,建议按无菌产品的要求进行 控制。
下另有规定外,其微生物限度均以药典 的“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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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0年版二部化学药制剂通则项下 ⑴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制剂,微生物限度为必
检项目;
⑵对于只有原则性要求的制剂(如:丸剂、口 服片剂、胶囊剂、颗粒剂),应对其被微生 物污染的风险进行评估。在保证产品对患者 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回顾性验证或在线验证 积累的微生物污染数据表明每批均符合微生 物限度标准的要求,那么可不进行批批检验, 但必须保证每批最终产品均符合微生物限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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