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测算及国别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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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贸工业
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测算及国别对比研究
吴博文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广 东 广 州 5 1 0 0 0 6 )
摘 要 :利 用 O E C D 提 供 的 世 界 投 入 产 出 表 ,结 合 H S 制 度 ,计 算 中 国 各 产 业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水 平 ,并 与 中 国 的
投 资 者 是 否 控 制 的 第 二 个 基 本 元 素 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由 于 投 资 者 变 量 的 参 与 相 关 活 动 的 回 报 。本准则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投 资 方 自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回 报 可 能 会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而 变 动 的 ,视 为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e 投 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 回 报 的 可 变 性 进 行 评 价 。”在 实 务 中 ,投 资 方 享 有 被 投 资方的可变回报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的 股 利 ,还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投 资 的 价 值 变 动 或 其 他 协 同 效 应 ,因 此 此 类 可 变 回 报 往 往 是 浮 动 的 ,一 般 是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变 动 而 变 动 ,为 此 回 报 的 金 额 会 有 正 负 6 那 么投资方如何判断其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变动的幅度, 按 本 准 则 要 求 应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的 实 质 ,而 不 是 法 律 形 式 。例 如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发 行 的 债 券 获 取 的 利 息 ,或 者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股 权 投 资 产 生 的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再 比 如 ,投 资 方 向 被 投 资 方 提 供 相 关 的 管 理 服 务 而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应属于可变回报。 3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1 引言 随着世界市场|体化和全球价值链的逐步形成,
国 与 画 之 间 的 分 工 与 合 作 成 为 了 贸 易 的 主 要 形 式 ,产 品 的 生 产 开 始 跨 越 国 界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间 品 开 始 出 现 , 单纯地计算各国的贸易总量已经无法直接反映出不同
国 家 在 世 界 市 场 上 贸 易 地 位 的 差 异 ,大 量 的 重 复 计 算 使 得 一 些 国 家 的 贸 易 数 据 出 现 “虚 高 ”的 现 象 ,也 造 成 了 贸 易 大 国 和 贸 易 强 国 的 假 象 。2013年 1 月 1 6 日, W T O 与 O E C D 联 合 推 出 了 附 加 值 贸 易 测 算 法 ,从 一 个 新 的 角 度 重 新 对 贸 易 数 据 进 行 了 审 视 和 认 识 。所谓的
产 业 分 类 ,观 察 中 国 不 同 产 业 之 间 贸 易 附 加 值 水 平 的 高 低 分 布 情 况 ,并 与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进 行 对 比 ,探 求 中 国 在 全
球价值链上的位置。
关 键 词 :附加 值 ;贸 易 ;价 值 链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j . cnki. 1672-3198. 2016. 08. 062
贸 易 总 额 进 行 对 比 ,考 察 中 国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现 状 9 同 时 ,计 算 出 中 国 的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数
据 ,进 行 国 别 比 较 研 究 ,寻 找 中 国 与 不 同 发 展 层 次 国 家 之 间 对 外 贸 易 水 平 的 差 距 。 其 次 ,以 要 素 密 集 度 为 指 标 对
第三个基本要素决定控制是投资者必 人 必 须 是 投 资 者 的 力 量 ,二 是 通 过 参 与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的 活 动 ,竺 是 有 能 力 运 用 其 权 力 来 影 响 其 回 报 的 金 额 ,也 就 是 说 同 时 具 备 了 “控 制 ”的 § 个 要 素 时 ,投 资 方 才 能 够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 因 此 ,本 准 则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投 资 方 在 判 断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时 ,应 _ 确 定 其 自 身 是 以 主 要 责 任 人 还 是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决 策 权 ,在 其 他 方 拥 有 决 策 权 的 情 况 下 ,还 需 要 确 定 其 他 方 是 否 以 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代 为 行 使 决 策 权 。” 这项条款实质上是明确了投资方拥有的权力与享有的 可 变 回 报 的 关 联 关 系 ,也 即 主 要 责 任 人 与 代 理 人 的 关 系 ,在 判 断 “控 制 ”时 ,代 理 人 的 权 力 应 当 视 为 由 主 要 责 任 人 直 接 持 有 a 例 如 某 投 资 人 A 建 立 、营 销 管 理 某 基 金 ,为 多 个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机 会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决 策 人 拥 有 很 宽 的 决 策 自 主 权 主 导 基 金 的 相 关 活 动 ,其 获 取 的 报 酬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一 致 ,假 使 基 金 经 理 还 持 有 5 % 的 投 资 ,但 其 对 超 过 该 比 例 投 资 以 外 的 基 金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在 基 金 经 理 违 反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投 资者可以通过投票会解雇基金经理。
对 其 的 权 力 ,比 如 政 府 、法 院 、清 算 人 或 接 管 人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时 ,投 资 方 虽 持 有 多 数 表 决 权 ,但 不 具备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表 决 权 比 例 越 低 ,否 决 投 资 方提出的关于相关活动的议案所需一致行动的其他投 资 者 数 量 就 越 少 ,投 资 者 就 越 需 要 更 多 地 运 用 相 关 证 据来判断己方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 力 ,例 如 在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是 通 过 表 决 权 进 行 决 策 的 情 形 下 ,当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不 超 过 半 数 时 ,投 资 方 在 考 虑 了 所 有 相 关 证 据 和 事 实 仍 不 能 确 定 投 资 方 是 否 拥 有 被 投 资 方 权 力 的 ,投 资 方 不 控 制 被 投资方。 2 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中国的全球价值链地位测算及国别对比研究
吴博文
(华 南 理 工 大 学 ,广 东 广 州 5 1 0 0 0 6 )
摘 要 :利 用 O E C D 提 供 的 世 界 投 入 产 出 表 ,结 合 H S 制 度 ,计 算 中 国 各 产 业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水 平 ,并 与 中 国 的
投 资 者 是 否 控 制 的 第 二 个 基 本 元 素 的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由 于 投 资 者 变 量 的 参 与 相 关 活 动 的 回 报 。本准则 第 十 七 条 规 定 :“投 资 方 自 被 投 资 方 取 得 的 回 报 可 能 会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而 变 动 的 ,视 为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e 投 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 回 报 的 可 变 性 进 行 评 价 。”在 实 务 中 ,投 资 方 享 有 被 投 资方的可变回报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从被投资方获取的 股 利 ,还 有 对 被 投 资 方 投 资 的 价 值 变 动 或 其 他 协 同 效 应 ,因 此 此 类 可 变 回 报 往 往 是 浮 动 的 ,一 般 是 随 着 被 投 资 方 业 绩 变 动 而 变 动 ,为 此 回 报 的 金 额 会 有 正 负 6 那 么投资方如何判断其回报是否变动以及变动的幅度, 按 本 准 则 要 求 应 根 据 合 同 条 款 的 实 质 ,而 不 是 法 律 形 式 。例 如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发 行 的 债 券 获 取 的 利 息 ,或 者 投 资 方 对 被 投 资 方 股 权 投 资 产 生 的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再 比 如 ,投 资 方 向 被 投 资 方 提 供 相 关 的 管 理 服 务 而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应属于可变回报。 3 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1 引言 随着世界市场|体化和全球价值链的逐步形成,
国 与 画 之 间 的 分 工 与 合 作 成 为 了 贸 易 的 主 要 形 式 ,产 品 的 生 产 开 始 跨 越 国 界 ,越 来 越 多 的 中 间 品 开 始 出 现 , 单纯地计算各国的贸易总量已经无法直接反映出不同
国 家 在 世 界 市 场 上 贸 易 地 位 的 差 异 ,大 量 的 重 复 计 算 使 得 一 些 国 家 的 贸 易 数 据 出 现 “虚 高 ”的 现 象 ,也 造 成 了 贸 易 大 国 和 贸 易 强 国 的 假 象 。2013年 1 月 1 6 日, W T O 与 O E C D 联 合 推 出 了 附 加 值 贸 易 测 算 法 ,从 一 个 新 的 角 度 重 新 对 贸 易 数 据 进 行 了 审 视 和 认 识 。所谓的
产 业 分 类 ,观 察 中 国 不 同 产 业 之 间 贸 易 附 加 值 水 平 的 高 低 分 布 情 况 ,并 与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进 行 对 比 ,探 求 中 国 在 全
球价值链上的位置。
关 键 词 :附加 值 ;贸 易 ;价 值 链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 19311/j . cnki. 1672-3198. 2016. 08. 062
贸 易 总 额 进 行 对 比 ,考 察 中 国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现 状 9 同 时 ,计 算 出 中 国 的 主 要 贸 易 伙 伴 国 家 与 地 区 的 附 加 值 贸 易 数
据 ,进 行 国 别 比 较 研 究 ,寻 找 中 国 与 不 同 发 展 层 次 国 家 之 间 对 外 贸 易 水 平 的 差 距 。 其 次 ,以 要 素 密 集 度 为 指 标 对
第三个基本要素决定控制是投资者必 人 必 须 是 投 资 者 的 力 量 ,二 是 通 过 参 与 相 关 的 投 资 者 享 有 可 变 回 报 的 活 动 ,竺 是 有 能 力 运 用 其 权 力 来 影 响 其 回 报 的 金 额 ,也 就 是 说 同 时 具 备 了 “控 制 ”的 § 个 要 素 时 ,投 资 方 才 能 够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 因 此 ,本 准 则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投 资 方 在 判 断 是 否 控 制 被 投 资 方 时 ,应 _ 确 定 其 自 身 是 以 主 要 责 任 人 还 是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行 使 决 策 权 ,在 其 他 方 拥 有 决 策 权 的 情 况 下 ,还 需 要 确 定 其 他 方 是 否 以 其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代 为 行 使 决 策 权 。” 这项条款实质上是明确了投资方拥有的权力与享有的 可 变 回 报 的 关 联 关 系 ,也 即 主 要 责 任 人 与 代 理 人 的 关 系 ,在 判 断 “控 制 ”时 ,代 理 人 的 权 力 应 当 视 为 由 主 要 责 任 人 直 接 持 有 a 例 如 某 投 资 人 A 建 立 、营 销 管 理 某 基 金 ,为 多 个 投 资 者 提 供 投 资 机 会 。基 金 经 理 作 为 决 策 人 拥 有 很 宽 的 决 策 自 主 权 主 导 基 金 的 相 关 活 动 ,其 获 取 的 报 酬 与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一 致 ,假 使 基 金 经 理 还 持 有 5 % 的 投 资 ,但 其 对 超 过 该 比 例 投 资 以 外 的 基 金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义 务 ,在 基 金 经 理 违 反 合 同 的 情 况 下 ,投 资者可以通过投票会解雇基金经理。
对 其 的 权 力 ,比 如 政 府 、法 院 、清 算 人 或 接 管 人 主 导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时 ,投 资 方 虽 持 有 多 数 表 决 权 ,但 不 具备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
投 资 方 持 有 被 投 资 方 表 决 权 比 例 越 低 ,否 决 投 资 方提出的关于相关活动的议案所需一致行动的其他投 资 者 数 量 就 越 少 ,投 资 者 就 越 需 要 更 多 地 运 用 相 关 证 据来判断己方是否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权 力 ,例 如 在 被 投 资 方 的 相 关 活 动 是 通 过 表 决 权 进 行 决 策 的 情 形 下 ,当 投 资 方 持 有 的 表 决 权 比 例 不 超 过 半 数 时 ,投 资 方 在 考 虑 了 所 有 相 关 证 据 和 事 实 仍 不 能 确 定 投 资 方 是 否 拥 有 被 投 资 方 权 力 的 ,投 资 方 不 控 制 被 投资方。 2 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