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水库建设工程在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1、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2、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等。

3、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4、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等。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5、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要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6、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正在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订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的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7、监督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个其他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8、机电单位应将劳动报告提交项目法人,并抄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1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2 下闸蓄水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作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3 下闸蓄水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是否满足蓄水要求;

2)检查建设征地、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区清理完成情况;

3)检查近坝库岸处理情况;

4)检查蓄水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鉴定与蓄水有关的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4 工程分期蓄水时,宜分期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 摘要: 一、蓄水安全鉴定的重要性 二、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2.河道安全鉴定 3.供水工程安全鉴定 三、蓄水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标准 1.工程勘察与调查 2.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价 3.安全风险评估 4.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 四、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1.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责任 2.鉴定的程序与要求 3.鉴定的监督与管理 五、蓄水安全鉴定的成果与应用 1.鉴定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鉴定成果的公开与共享 3.鉴定成果在工程管理中的应用 正文:

蓄水安全鉴定是对各类水工程在蓄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的过程,对于保障我国水工程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五个方面对蓄水安全鉴定进行了阐述。 首先,蓄水安全鉴定的重要性体现在确保水工程的安全运行,防止因蓄水引发的安全事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对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项目立项、审批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其次,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河道安全鉴定和供水工程安全鉴定。水库大坝安全鉴定主要针对大中型水库、重要的小型水库及病险水库;河道安全鉴定主要针对涉及行洪安全、生态安全及环境敏感区域的河道;供水工程安全鉴定主要针对城市供水、农村供水及工业供水等涉及人民生活用水的工程。 第三,蓄水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标准包括工程勘察与调查、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价、安全风险评估以及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工程勘察与调查是收集工程资料、了解工程状况、分析工程问题的基础工作;监测数据的分析与评价是对已有的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对工程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安全风险评估是通过量化或半定量的方法,对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排序和分级;法律法规与技术规范是指导蓄水安全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四,蓄水安全鉴定的组织与实施涉及鉴定机构的资质与责任、鉴定的程序与要求以及鉴定的监督与管理。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鉴定结果负责;鉴定的程序与要求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鉴定的监督与管理应加强对鉴定过程的监管,确保鉴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2021年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_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蔷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蔷水安 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 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 ___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附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

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9号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201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1999年4月16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试行) (报批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次 1 总则1 2 蓄水安全鉴定1 2.1 任务与工作内容1 2.2 工作程序3 2.3 评价项目4 3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4 3.1 任务与工作内容4 3.2 工作程序5 3.3 评价项目6 4 评价工作内容7 4.1 一般评价内容7 4.2 不同类型土建工程评价内容9 5 附则14 附录A-1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15 附录A-2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15 附录A-3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编写要求16 附录A-4 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写格式20 附录B-1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28 附录B-2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29 附录B-3 各参建单位竣工报告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评价内容要求30附录B-4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编写格式31

1 总则 1.0.1为规X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鉴定X围和工作内容。 1.0.4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机构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1.0.5蓄水安全鉴定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负责提供自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1.0.6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提供为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竣工报告。 1.0.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或专项安全鉴定。 1.0.8蓄水安全鉴定、专题(专项)安全鉴定、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项目和内容,应相互衔接,避免重复和遗漏。 2蓄水安全鉴定 2.1 任务与工作内容 2.1.1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X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阶段验收条件,安全鉴定需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2.1.2蓄水安全鉴定的X围是以大坝或水闸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除险加固工程可根据除险加固项目内容确定鉴定X围和重点。

水库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

附件一 山西省××水库工程 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争论院 2023年五月十二日

目录 1任务与范围 2根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3所需预备的资料 4自检报告 5安全鉴定工作安排 附:1 建设各方应为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供给的主要图纸 2 蓄水安全鉴定专家组名单〔略〕

1 任务与范围 1.1任务 依据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方法》〔水建管〔1999〕177 号〕的要求,受榆社县××水库续建工程工程部的托付,水 利部山西水利水利勘测设计争论院组织专家,对××水库工程进展蓄水安 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的任务是对与下闸蓄水有关已完建工程做出安全评价,为蓄水验收供给必要的依据。 1.2范围 经与××水库续建工程工程部争论,本次工程下闸蓄水安全鉴定工作范围是:拦河坝〔粘土斜墙堆石坝〕、溢洪道、泄洪洞、引水工程进水口、根底防渗工程及已调试完毕的各类闸门和启闭机等金属构造、安全监测设施,以及涉及工程安全的近坝库岸稳定、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工程蓄水安全运行有关的工程工程。 2 根本要求和主要内容 2.1根本要求 安全鉴定工作严格遵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方法》〔水建管[1999]177号〕、《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202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水利工程工程验收管理 规定》〔部令30 号〕进展,其根本要求是: 2.1.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满足安全蓄水的条件。 2.1.2蓄水安全鉴定工作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 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觉察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当解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水库建设工程在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如下: 1、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材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2、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等。 3、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4、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等。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5、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要资料清单。 (2)听取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的情况介绍。 (3)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 (4)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等建设各方分别编写自检报告。 (5)专家组集中分析、研究有关工程资料,与建设各方沟通情况,必要时进行设计复核、现场检查或检测。专家组讨论并提出鉴定报告初稿。 (6)在与建设各方充分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工程安全评价,完成蓄水安全鉴定报告,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认可。 6、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正在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订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的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7、监督专家组应由专业水平高、工程设计、施工经验丰富、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包括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等有关专业。专家组三分之一以上人员须聘请责任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个其他人员,不能担任专家组成员。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docx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导则 (试行) (报批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目次 1总则 (1) 2蓄水安全鉴定 (1) 2.1任务与工作内容 (1) 2.2工作程序 (3) 2.3评价项目 (4) 3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4) 3.1任务与工作内容 (4) 3.2工作程序 (5) 3.3评价项目 (6) 4评价工作内容 (7) 4.1一般评价内容 (7) 4.2不同类型土建工程评价内容 (10) 5附则 (15) 附录 A-1蓄水(通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16) 附录 A-2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17) 附录 A-3蓄水(通水)安全鉴定自检报告编写要求 (18) 附录 A-4蓄水(通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22) 附录 B-1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大纲编写格式 (31) 附录 B-2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所需准备的资料要求 (32) 附录 B-3各参建单位竣工报告各单位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评价内容要求 (33) 附录 B-4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报告编写格式 (34)

1总则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可根据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鉴定范围和 工作内容。 1.0.4鉴定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 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机构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1.0.5蓄水安全鉴定时,项目法人负责组织资料的准备,并提供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监 理、施工、设备制造、安全监测等单位负责提供自检报告和相关资料。 1.0.6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提 供为竣工验收准备的相关竣工报告。 1.0.7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重大工程安全问题,应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或专项安全 鉴定。 1.0.8蓄水安全鉴定、专题(专项)安全鉴定、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的项目和内容,应相互衔接, 避免重复和遗漏。 2蓄水安全鉴定 2.1任务与工作内容 2.1.1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 规程》规定的蓄水阶段验收条件,安全鉴定需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2.1.2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或水闸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物、引水建筑 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详解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大型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中型水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下闸蓄水验收。小型水库可不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但在蓄水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蓄水前专项检查,必要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析论证,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确定蓄水和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注];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大纲详见附件4-4)(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0、工程验收的资料已经准备齐全。(详见附件4-1、4-2) 注:大型水库蓄水阶段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蓄水安全鉴定,中型水库可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参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的要求进行蓄水安全评价。 有资质承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名单,见《关于公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9]396号) 4.2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注],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4.3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4. 4 验收的程序 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3)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4)听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5)讨论并通过验收鉴定书; (6)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4.5 验收鉴定书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的成果文件是主体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验收鉴定书(格式详见附件4-3),验收鉴定书是主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鉴定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和大型拦河水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阶段验收。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前,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 第三条(资料提供)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条(行政职责)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五条(管理制度)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质等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所相应的业务范围承担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业务范围)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业务范围 (一)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

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程序规定 大型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中型水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是否进行下闸蓄水验收。小型水库可不进行下闸蓄水验收,但在蓄水前,验收主持单位应组织蓄水前专项检查,必要时由项目法人组织分析论证,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后,确定蓄水和运行方案,并严格执行。 4.1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挡水建筑物的形象面貌满足蓄水位的要求; 2、蓄水淹没范围内的移民搬迁安置和库底清理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3、蓄水后需要投入使用的泄水建筑物已基本完成,具备过流条件; 4、有关观测仪器、设备已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测得初始值和施工期观测值; 5、蓄水后未完工程的建设计划和施工措施已落实; 6、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已提交; 7、蓄水后可能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问题已处理,有关重大技术问题已有结论; 8、蓄水计划、导流洞封堵方案等已编制完成,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9、年度度汛方案(大纲详见 4-4)包括调度运用方案已经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相关措施已落实。 10、工程验收的资料已经准备齐全。(详见 4-1、4-2) 注:大型水库蓄水阶段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蓄水安全鉴定,中型水库可由项目法人组织专家参照水利部(水建管1999177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号)的要求进行蓄水安全评价。见有资质承揽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名单,《关于公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名单的通知》(水建管2009396 号) 4.2 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项目所在市水利局、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 工程参建单位派代表参加验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注:水库下闸蓄水验收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工程验收条件的检查结果、工程验收准备工作情况、建议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单位。 4.3 验收的主要内容 1、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已按批准设计完成; 2、检查工程是否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 3、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4、检查工程的调度运用、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讨论并通过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 4. 4 验收的程序验收会议应包括以下程序。 1、现场检查工程建设情况及查阅有关资料; 2、召开大会: (1)宣布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2)观看工程建设声像资料

蓄水安全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 摘要: 1.蓄水安全的重要性 2.蓄水安全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3.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 4.蓄水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5.蓄水安全鉴定的意义和应用 正文: 1.蓄水安全的重要性 蓄水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资源,它在农业、工业、生活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大,蓄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许多问题,如蓄水污染、蓄水资源枯竭等。因此,保证蓄水安全显得尤为重要。 2.蓄水安全鉴定的定义和目的 蓄水安全鉴定是指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蓄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和使用状况进行评估和预测,以判断其是否安全、可持续使用的过程。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蓄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防止蓄水污染和资源枯竭,保障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持续稳定。 3.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 蓄水安全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蓄水资源数量评估:通过调查、监测和分析,评估蓄水资源的总量、

分布和可开发利用程度。 (2)蓄水资源质量评估:通过水质监测和评价,分析蓄水资源的污染状况和用水安全风险。 (3)蓄水资源使用状况评估:通过用水量统计和分析,评估蓄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可持续性。 (4)蓄水资源保护措施评估:通过评估现有的蓄水资源保护措施,分析其有效性和改进空间。 4.蓄水安全鉴定的方法和步骤 蓄水安全鉴定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和步骤: (1)资料收集:收集与蓄水资源相关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资料。 (2)现场调查:对蓄水资源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实际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监测分析:对蓄水资源进行定期监测,分析其变化趋势和影响因素。 (4)评价预测: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分析结果,对蓄水资源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5)方案制定:根据评价预测结果,制定相应的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方案。 5.蓄水安全鉴定的意义和应用 蓄水安全鉴定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其应用领域广泛,包括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水利工程建设等。

宁夏 蓄水池 安全鉴定

宁夏蓄水池安全鉴定 1. 背景介绍 宁夏是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位于中国西北部。由于地处内陆干旱地区,水资源短缺一直是宁夏面临的严重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宁夏积极发展蓄水池建设,以增加水资源的储备和利用效率。 蓄水池是一种人工建造的水库,用于储存雨水、河水或地下水,以供农田灌溉、城市供水、发电等用途。然而,蓄水池的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安全鉴定是对蓄水池的结构、材料、设备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本文将对宁夏的蓄水池进行安全鉴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保障宁夏蓄水池的安全运行。 2. 安全鉴定方法 2.1 蓄水池结构检查 首先,对蓄水池的结构进行检查,包括大坝、溢洪道、泄洪道等部分。检查大坝的坝体和坝基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渗漏或破损的情况。检查溢洪道和泄洪道的通畅度和运行状态,确保在洪水来临时能够正常排放水量,避免大坝破坏。 2.2 设备设施检查 其次,对蓄水池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包括水位测量设备、泵站设备等。检查水位测量设备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确保及时监测水位变化。检查泵站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维护情况,确保能够正常供水或排水。 2.3 水质检测 此外,对蓄水池的水质进行检测,包括水中的重金属、有机物、微生物等指标。通过水质检测,可以了解蓄水池的水质状况,确保供水安全和环境保护。 2.4 安全管理制度评估 最后,对蓄水池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评估蓄水池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责任意识,评估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鉴定结果和改进建议 3.1 鉴定结果 根据以上的安全鉴定方法,对宁夏的蓄水池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根据鉴定结果,列出以下问题: 1.大坝存在渗漏和破损的情况,需要及时修复和加固。 2.溢洪道和泄洪道存在通畅度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疏浚和清理。 3.水位测量设备存在准确性和稳定性问题,需要进行维护和更新。 4.泵站设备存在运行故障的情况,需要进行维修和更新。 5.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水中存在重金属超标的问题,需要加强污染源治理和水质 监测。 6.安全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 3.2 改进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1.加强大坝的维护和加固工作,修复渗漏和破损部位,确保大坝的安全性。 2.定期进行溢洪道和泄洪道的疏浚和清理,保证其通畅度,避免大坝破坏。 3.对水位测量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确保准确性和稳定性。 4.对泵站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确保其正常运行,保证供水和排水的需求。 5.加强污染源治理,控制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定期进行水质监测,保障供 水安全。 6.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4. 结论 通过对宁夏蓄水池的安全鉴定,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只有通过全面的安全鉴定和及时的改进措施,才能确保宁夏蓄水池的安全可靠运行,为宁夏的水资源保障和发展做出贡献。 注:本文所述的内容仅为虚构,与现实情况无关。

通水安全鉴定规范

通水安全鉴定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蓄水验收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及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 第四条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施工、监理、运行、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已竣工投入运行的水利水电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遵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利部水管[1995]86号)执行。 第七条蓄水安全鉴定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批准的初步设计报告、专题报告,设计变更及修改文件,监理签发的技术文件及说明,合同规定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等。 第八条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时,鉴定范围内的工程形象面貌应基本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规定的蓄水验收条件,安全鉴定使用的资料已准备齐全。 第九条蓄水安全鉴定的范围是以大坝为重点,包括挡水建筑物、泄水建筑

物、引水建筑物的进水口工程、涉及工程安全的库岸边坡及下游消能防护工程等与蓄水安全有关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的重点是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因素,以及工程建设期发现的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是否得到妥善解决,并提出工程安全评价意见;对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并涉及工程安全的,分析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并作出评价意见;对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但专家认为构成工程安全运行隐患的,也应对其进行分析和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蓄水安全鉴定内容: 1、检查工程形象面貌是否符合蓄水要求。 2、检查工程质量(包括设计、施工等)是否存在影响工程安全的隐患。对关键部位、出现过质量事故的部位以及有必要检查的其他部位要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抽查工程原始资料和施工、设备制造验收签证,必要时应当使用钻孔取样、充水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检测。 3、检查洪水设计标准,工程泄洪设施的泄洪能力,消能设施的可靠性,下闸蓄水方案的可靠性,以及调度运行方案是否符合防洪和度汛安全的要求。 4、检查工程地质条件、基础处理、滑坡及处理、工程防震是否存在不利于建筑物的隐患。 5、检查工程安全检测设施、检测资料是否完善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蓄水安全鉴定工作中,不进行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十三条蓄水安全鉴定程序: 1、安全鉴定前,安全鉴定单位制定蓄水安全鉴定工作大纲,明确鉴定的主要内容,提出鉴定工作所需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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