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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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历程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纵观中国历史,历朝历代对官员的行为都有约束,中国从西周就开始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建设。

据《史记》《战国策》等史书记载,战国时期齐、韩、赵、魏等国皆设立过御史一职;秦汉时期已有大量相关法规,如关于官吏任用与铨选的《置吏律》、关于官吏调任与监察的《效律》和考核官吏为政情况的《上计律》等。

秦朝时,秦始皇进行政治制度建设时,在中央设立“三公”,其中就设立了御史大夫,用以监察文武百官,在地方设立“监御史”监督地方官员;汉朝立国时,汉承秦制,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汉武帝时期,为更有效的监督地方,设立刺史制度,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始置,“刺”,检核问事之意。

刺史巡行郡县,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置刺史一人,代天巡狩。

汉代以后监察制度逐步走向健全。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300年间,中国大部分时间处于分裂、割据和战争的状态,这段时间也是我国监察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以御史台为中心的中央监察机构日趋完善,监察在整个国家组织中的层次也日益提高,为以后的隋唐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在前段时间热播的电视剧《琅琊榜》中,我们也看到了御史的影子,在11-12集中,年底祭礼将至,因太子须在祭礼上抚父母衣裙触地,而太子生母越嫔已被黜降,位置不好安排。

但礼部尚书陈元诚因受了谢玉好处,故意不指出,其实祭礼上只要有皇后在,有无越妃并不重要。

在太子的恳求、谢玉的建议、陈元诚的赞成下,原本就早已不忍越氏受苦的梁帝同意将越嫔复位为妃。

越嫔刚刚复位,就有数名御史连参礼部,使得越妃未能参与年底祭礼。

在唐朝时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首次以法典的形式为行政监督提供了完备的法律根据。

在设立的三省六部制中,就有门下一省。

门下省的职责就是匡扶政治得失,太宗时期,有名的谏官魏征,曾进谏200多次,促使太宗改正错误,在历史上留下佳话。

宋朝不仅大量充实各项监察法规,诸多行政制度也体现了权力监督理念,如在人事任用上通过了“避亲法”、“避嫌法”等回避制度约束官员权力。

在地方上,设立通判一职,为加强控制地方而置于各州、府,辅佐知州或知府处理政务,
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等州府公事,须通判连署方能生效,并有监察官吏之权,号称“监州”。

明清两朝也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和比较完善的监察法,对监察考课机关的职掌权限、官员的条件及责任义务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明朝时期,可谓中国监察制度最为完善的时期。

朱元璋对御史台的工作非常重视,他曾对刘基(时为御史中丞,主持台务)等人说:“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

”建制立法,为惩治贪官准备法律条件。

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明朝正式法典《大明律》,该法典将吏律置于名例篇之后,详细规定了关于惩治贪官污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情形。

朱元璋惩治贪官污吏从严从重从快,并且始终如一。

稍许的贪赃,都受杖刑之罚,数额稍多,便可处死,即使不死,也要在胳臂上刺上“官盗”字样,使其终身受辱,并且官员犯赃,即予除名,永不录用。

清代的监察制度,从机构设置上分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

都察院为清代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始创于崇德元年(1636),其职责为“专掌风宪,以整纲饬纪为职”(《清朝文献通考》),监督弹劾贵族及百官。

都察院的最高长官为左都御史(从一品),满、汉各一人;副官为左副都御史(正三品),满、汉各二人。

为防止科道官因直言纠弹遭到打击报复,清朝还采取了一系列监察保障措施,从法律上对监察官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以充分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

(据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
纵观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样几点:行政监督与监察制度要有明确的法律,完善的监察体制,以及高素质的监察人员,并对其人身安全加以保护等,这对于我们现阶段的反腐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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