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单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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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
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心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通令各省执行。“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松,2005)。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又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文物古迹。“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几乎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辰生,1993)。1905年民族实业家謇在创建博物苑,是我国第一座博物馆。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立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立古物列所,同年颁布《大总统禁止古物出门令》。1919年朱启钤在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大量印制引起国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1922年北大成立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1925年建立故宫博物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文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同年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入义物保护的畴。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围及种类大纲》,容涉及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还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自20世纪初,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中国营造学社设法式组和文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敦桢任组长。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行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直到全国解放前夕,清华大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城全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保护围的思想。
2、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
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为保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1953年lO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围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首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该文件首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围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根据第一次文物普查编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