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刑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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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检察院诉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一案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5年,袁某在担任织金县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及原织金县经贸局副局长分管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期间,余某在担任该局中小企业与非公经济管理股股长期间,二人利用织金县内中小企业转向资金的项目备案、入库管理、申报、使用、验收等相关智择过程中,明知道至今增荣沙陶制品厂、织金洞中王蜡染刺绣厂、织金县星月工艺厂、织金县国泰苗族残疾人艺雕厂均不符合申报国家发展专项资金的条件,违规给该四个企业进行备案申报,使四个企业获得了国家发展专项资金,且在四个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故意不履行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的职责,致使四个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300000元。
袁某、余某在给相关企业申报专项资金的过程中,袁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了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37000元。
余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各家企业负责人的贿赂共计44000元。
2016年2月20日,袁某和余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是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同时提出:一、袁某、余某两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二、袁某和余某的家属均主动代为上交赃款。
认罪和悔罪较好,均发表了请求对二人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辩论意见。
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现将主要争议焦点归纳如下:
1.本案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2.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 本案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袁某、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滥用职权,是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的企业获得国家专项资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被告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接到监察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施工时收回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对二人犯受贿罪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过,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对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
结合二被告人的受贿数额,滥用职权造成损害的原因力,以及所具有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决定对而被告所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对二被告人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例分析
一、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余某滥用职权的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究竟是认定一罪,还是实行数罪并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未出台之前一直存在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收受贿赂的行为具有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两者系牵连关系,应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加以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滥用职权是独立于受贿行为之外的犯罪行为,两者是没有必然的联系。
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仅是一个主观要件,并不要求客观上实际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滥用职权与受贿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对被告人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近年来,在国家专项资金申报等监管领域,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共生的现象较为突出。
由于理论上对刑法规定的不同认识,针对此类案件究竟是定一罪还是实行数罪并罚两高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对此类案件仅以一罪论处,会造成轻纵犯罪、削弱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不好效果。
同时牵连犯理论难以有效解决受贿型渎职案件的罪数认定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仅作为主观要件,并不能涵盖所有受贿犯罪,受贿与滥用职权之间并不必然存在牵连关系。
受贿罪可分为索取型受贿和收受型受贿,索贿型犯罪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行为人利用职权索贿,即构成受贿既遂。
滥用职权罪也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这一点使得受贿滥用职权案件与受贿挪用公款案件有本质的区别。
二、本案是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适用的真实案例。
职务犯罪案件的刑罚适用直接关系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效果,因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后应当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案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
要在全面把握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的基础上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既要考虑从宽情节,又要考虑从严情节;既要做到刑罚与犯罪相当,又要做到刑罚执行方式与犯罪相当,切实避免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当适用造成的消极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一般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九种职务犯罪情形:(一)不如实供述罪行的;(二)不予退缴赃款赃物或者将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三)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的;(四)犯有数个职务犯罪依法实行并罚或者以一罪处理的;(五)曾因职务违纪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分的;(六)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七)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的;(八)渎职犯罪中徇私舞弊情节或者滥用职权情节恶劣的;(九)其
他不应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两被告不仅具有自首情节,还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其自首情节符合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的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其全部退缴受贿赃款赃物的具体情节,符合我国刑法第383条第三款的规定,亦没有《意见》中规定的不适用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织金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追究被告人黄德林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