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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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的说明: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样本)文本暂时按照双方协议公告,若竞得人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将根据实际需求调整为多方协议:

.竞得人与其控股母公司共同签署协议,由其母公司承诺整合产业资源,保证竞得人达到产业发展要求;

.竞得人成立项目公司持有土地的,项目公司须在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

合同编号:深前海地合字()号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

(样本香港发展商)

二〇一六年月

为切实履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字()号)要求,保证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为“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试行)以及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与月亮湾大道交汇处南侧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杜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二、地块基本情况

宗地编号:

土地位置:

土地用途:

用地面积:平方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平方

土地使用年期:年

三、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要求,为产业用地项目提供指导性服务。

(二)乙方上述项目正式建成使用后,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核查建设项目的租售情况。若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进行责任追究。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取得的上述地块用于建设总部基地,作为中国区结算中心、供应链管理中心、商业管理中心、电子商务及从事符合前海产业导向的其他新兴产业。乙方承诺引入的项目需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金融产业发展要求。

(二)乙方须按照出让公告时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履行各项承诺义务。

(三)乙方承诺自竞得本宗地之日起年内,须在前海设立中国区法人总部(以下简称“总部企业”)及其他新设法人总部企业,并承诺总部企业自该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年(含年)之内不得迁出前海合作区。

(四)乙方承诺在该宗地上的项目规划验收之前,引入一家香港金融管理局认定的于香港注册的持牌银行(以下简称“香港持牌银行”,于香港注册的持牌机构以金融管理局网站《持牌银行编目》为准)在前海设立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乙方承诺项目规划验收之前,办公物业中不低于万平方、

不超过万平方,商业物业中不超过平方,限一次性整体出售给乙方承诺引入的香港持牌银行区域性或功能性总部,其余办公物业自宗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年(含年)之内全部自用。

(五)乙方(“竞得人”或“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股的前海企业(单独在前海深港合作区获得产业用地的企业除外),自竞得宗地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年内累计在前海缴纳的税收总额(不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低于亿元人民币(含)。

总部企业至竞得之日,若注册地不在前海合作区内,累计缴纳税收考核起始年份调整为:自总部企业注册地址和税务登记地址登记在前海合作区之日下一个自然年度起。

(六)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核查乙方建设项目的实际自用、房产出售、项目入驻企业经营指标等情况时,乙方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七)乙方成立项目公司持有土地的,乙方须保证项目公司在成立后补充签署协议。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甲方批准,以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或者股权变更等方式擅自或变相变更该地块产业类别用途、开发条件或违反前海深港合作区的产业政策及发展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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