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内容——第1章 国际法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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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学习重点

1.国际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2.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4.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学习难点

1.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3.国际法的渊源

4.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名称

(一)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名称

古罗马(jus gentium)万民法,在罗马法上是与市民法(jus civil)相对应的。1625年,格老秀斯在其经典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将万民法的概念延伸适用于国际关系领域。1780年,英国法学家边沁(Betham)正式建议改用international law, 成为国际法通用的名称。

二、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性质

1.国际法的法律性

国际法是不是法?如果依据国内法的标准来衡量,国际法很容易被否定为法律。持国际法否定论的诸种学说,例如国家利益说、自然状态说、对外国家法说、国际道德说、主权自限说等,或从国家利益,或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态,或从国家的意志,或以国内法为考量标准出发,都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此外,在实践中国际法不时遭到践踏和违反。这些都不断引起人们对国际法法律性质的质疑。

(1)从理论上分析,关于国际法的法律性质可归结为两个问题:

(a)国家具有主权是否使国际法成为不可能?

(b)法是否必须是从属法,而不可能是同位法?

《奥本海国际法》认为,一个法律的存在有三个主要条件:

第一,必须有一个社会;

第二,在这个社会必须有一套人类行为的规则;

第三,必须有这个社会的共同同意,认为这些规则应由外力来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条件来检验,在国际上存在一个由各个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不容置疑的事实,在这个社会里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调整各国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而且这些规则在必要时是由外力强制执行的。

(2)从实践上看,国际法得到了各国的承认,得到了国际条约的承认,而且在发生违反国际法的情形时,不法行为者并不是否认国际法的存在,而总是力图解释国际法,以证明

其行为的正当性。

2.国际法的普遍性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其效力范围及于所有国家。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

(1)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均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2)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3)二者的区别: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广狭有别,范围不同。在原则上,前者的效力一般高于后者。前者对整个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而后者只对某些特定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法的特殊性

国际法发生效力和强制作用的方式与国内法不同,具有特殊性。

(二)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实施要靠国家本身或通过国家的行动。

三、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为什么有拘束力的问题。对此问题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

1.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

(1)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理性”,不可违背。

(2)社会连带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在于“各民族或各国统治者的法律良知”。

(3)规范法学派:以凯尔逊为代表,从纯粹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2.实证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约束效力产生于各国在国际习惯或条约中所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

3.新实证法学派

(1)权力政治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各国的“势力均衡”。

(2)政策定向说: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

4.我国学者的观点

较为普遍的认识是,国际法的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间的协调”。

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与发展

一、国际法的萌芽(古代-1648年)

1.古代国际法的遗迹(远古-公元476年)

在古代,原始国际习惯与规则的出现,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它们在相距遥远的东方和西方诸文明古国,各自独立地成长起来。

2.国际法在中世纪的萌芽(476-1648年)

中世纪前期,国际法的发展极为缓慢,几乎处于一种停滞状态。中世纪后期,由于欧洲国家体系在1300年左右开始形成,国际法再度萌芽和发展,欧洲各国获得自主并行使主权,此外,国际法萌芽的地域范围扩大至东罗马帝国、俄罗斯、伊斯兰世界等地。

二、近代国际法(1648-1914)

16世纪在欧洲出现,17-18世纪形成体系,19世纪趋于稳定。

1.近代国际法时期的国际大事件

(1)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条件;(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3)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4)欧洲协作时期;(5)1856年巴黎会议和1878年柏林会议。

2.近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呈现阶段性;(2)区域性较强;(3)协定国际法的繁荣;(4)国际仲裁制度的进步;(5)海洋法的发展。

3.近代国际法学

(1)格老秀斯学派(Hugo Grotius);(2)自然法学派;(3)实在法学派。

三、现代国际法(1914-1945)

1.现代国际法时期的国际大事件

(1)第一次世界大战;(2)十月革命;(3)凡尔赛和约;(4)国际联盟;(5)巴黎非战公约。

2.现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产生了一个普遍的国际社会;(2)集体安全制度初步形成;(3)国际司法制度渐趋健全;(4)中立制度的新发展。

3、现代国际法学

(1)自然法的复兴;(2)社会连带法学派;(3)规范法学派;(4)劳特派特学派。

四、当代国际法(1945-)

1.当代国际法时期的国际大事件

(1)第二次世界大战及联合国成立;(2)非殖民化与第三世界的兴起;(3)联合国海洋法会议;(4)1990年海湾战争。

2.当代国际法发展的特点

(1)国际组织激增;(2)集体安全制度进一步完善;(3)国际司法制度的发展;(4)国际法新分支的产生。

3.当代国际法学

(1)政策定向学派;(2)权力政治学派;(3)苏联及俄罗斯的国际法学。

五、中国与国际法

1.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2.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

(1)清代与国际法的初步接触和《尼布楚条约》的签订;(2)近代国际法著作正式输入中国之始;(3)中国第一个外事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4)清朝对外交往的主要规则-不平等条约;(5)清政府在外交上对国际法的应用;(6)清代官员及学者对国际法的评价。

3.中华民国时期的国际法

(1)废约运动;(2)对创建联合国的贡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当代国际法

第三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对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传统理论上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于同一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学说上称为一元论;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这种观点在学说上称为二元论。

1.一元论: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当国际法与国内法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对此问题的回答分为两派:(1)国际法优先说:国内法取决于国际法;(2)国内法优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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