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美轮胎特保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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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中美轮胎特保案
目录
摘要 (2)
第一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概述 (4)
第二章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的事实考量以及争议焦点 (4)
第三章分析美国特保“421特款” (5)
第四章基于WTO框架下的对华“特保”措施和有关示范效应 (7)
4.1对华特保措施 (7)
4.2示范效应 (7)
第五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启示与思考 (8)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9)
参考文献 (9)
摘要:所谓中美之间的轮胎特保案即美国政府首次对中国发起的特保调查,这一举动引起中美各个行业人士的极大关注。

对美国的特殊保障政策中有关因果关系、实际损害以及进口增长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得知,从WTO特保条款中,中国有关轮胎进出口保护严重缺乏应有法律的支持保障,站在美国的“421条款”的角度上分析,美国对中国的轮胎出口实施特保措施,在国际公平贸易中虽然不合理,但是美国这样做,也是有一定的依据和原因的。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以及WTO理论框架中,对中美有关轮胎特保案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与探讨,既能加快我国有关贸易政策上的完善,又能转变我国的外贸增长方式。

关键词:中美轮胎特保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报告书》;美国“421条款”;示范效应
On Sino US tire special safeguard case
ABSTRACT
The so-called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tyres case is USA government for the first time on the Chinese safeguard investigation initiated, a move that caused great concern to the industry of china. Special security policy on the American in respect of causality, the actual damage and import growth analysis that, from the WTO safeguard clause, Chinese about tyre Import & Export protection seriously lack of legal support, standing in the American "Section 421" point of view, American tire exports to Chinese implementation the special safeguard measures in the international fair trade, although not reasonable, but USA do, also has the basis and reasons of certain. In the post crisis era and the WTO theory framework, to us about the tyres case law on the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which can not only accelerate the improvement of the trade policy in our country, but also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a's foreign trade growth mode.
Key words:Sino US tire special safeguard cas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oining the WTO Protocol"; "report"; American "Section 421" demonstration effect
第一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概述
2009年4月20日,在美国钢铁工人的联合申请下,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发动了对中国进口的轮胎特保调查,其中有轻型卡车轮胎以及乘用车轮胎。

到4月底,美国相关政府部门展开了对所有中国进口轮胎的调查,后来又在6月底,在对现行的3.4%-4.0%的进口关税基础上,专门针对中国的轻型卡车轮胎以及乘用车轮胎实施总共时间为三年的55%, 45%以及35%的关税,这种关税专业的叫法为特别从价关税。

在这一期间,中国的相关产业代表人组团赴美与美国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企业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工作,但是毫无进展。

奥巴马在2009年之际,就有关中国轮胎进口这一问题上,提出了三年的惩罚性关税政策,宣布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美国政府会对中国轮胎的进口征收从价关税,其税率分别是35%, 30%以及25%。

这一税收政策于9月26日正式生效。

中美轮胎特保案是在奥巴马领导下美国对中国进口轮胎中实施的第一次特保调查,针对这一举动,中国的商务部的成员对美国有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多次的会谈与商议。

第二章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的事实考量以及争议焦点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在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越来越引起双方的关注。

在美国对中国轮胎进行特保措施之前,美国因为在中国市场中的贸易逆差而事实的反补贴反倾销一系列问题已经为各个行业各个领域的人员所了解熟悉,对此中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应对措施以保护我方企业对外贸易的良好发展,并且这些措施在实际执行中发挥了很大的最用。

但是就美国的轮胎特保案上对中国外贸经济带来的巨大冲击却没有引起国内各界行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更没有产生应对这一案例的措施方法。

实际上,当美国在轮胎特保案之前就针对中国进口的商品中,进行了六种特保调查工作,值得幸庆的是美国没有采取相应的特保策略。

但是自从奥巴马登上了美国总统之位后,一系列针对中国进口的特保策略应运而生,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基于奥巴马的美国政府赞同并且对我国进口轮胎实施特保政策,是对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在经济政治上的特殊考验,
针对奥巴马总统在处理这件事上的政策决定,美国各界人员的看法不一。

其中钢铁行业的工人代表对政府的举措表示很大程度的不赞同,美国工会的成员想通过这一政策来促进美国对轮胎的生产,提升国内就业率的上升。

作为美国工会的经济顾问人员,在对政府举措问题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针对进口轮胎实施保护政策是为了让国内的轮胎行业继续壮大,是之原本庞大的就业领域一直保持下去”。

但是作为中国最大轮胎生产公司其美国分公司的副总裁维克·德罗利奥,发表了自己与上述截然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美国政府的这种措施,与之先前公开宣布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言辞格格不入,奥巴马的此举不仅会让美国的就业岗位下降,而且会给广大轮胎消费者带来经济上的负担。

并且在美国的轮胎产业领域
以及相关的某些领域中的代表群体也声明了自己反对美国对中国进口轮胎采取特保措施这一举动。

另外,在美国的媒体领域也对这种状况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比如在美国的期刊报纸中,2009年9月14日,《华尔街日报》发表了对中美轮胎特保案的观点:先前在美国市场上中国的轮胎都是低价销售的,但是在现在“特保”案例上,让中国在出口到美国的轮胎有着昂贵的成本,其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价格也有了大幅度的上升,这对美国轮胎消费者带去了负面影响。

并且在15日,该期刊日报又发表了以“保护主义总统”为题目的文章,针对奥巴马的决定做出了批判,说美国总统的做法与决定最终会对美国的利益带来损害。

在《华盛顿邮报》中也对奥巴马的决定进行了批评,在其社论中谈到,在中国对美国进行大量轮胎出口的经济交易下,美国的轮胎生产商纷纷倒闭,致使美国轮胎行业的就业人员下降等都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但是在这一事实的背后,是因为中国进口轮胎带来的影响还是因为美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了衰退所导致的?从美国主要媒体对这一现象进行报道和发表各自观点来看,其真实答案都不言而喻。

第三章分析美国特保“421特款”
目前,各成员国对中国适用特殊的保障措施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华人民公共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的第240条至245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 议定书》第16条的规定都存在着针对中国所采用的特别保障手段,这进一步阻碍了中国“特定产品”的出口。

虽然当前中国做出了相应的承诺,WTO也有着相关的规定,但是还是有一些国家根据自身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了相适应的法律,来应对对华特殊保障措施。

其中,以美国为代表的特保“421条款”③就是一部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在日后的中美轮胎特保案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美国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

美国特保“421条款”规定,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美国可以在不扰乱市场的基础上,对中国产品通过加收关税等方式来限制中国出口产品到美国。

这种情形就是从中国加入WTO组织时开始计算,在12年之内,如果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产品对美国本土的产业产生威胁并进一步造成美国市场的混乱,美国政府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出口到美国。

而这些特保措施的开始就需要考核是否对本土产业产生威胁并造成市场混乱这个标准,而这个判断标准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构成:第一,同类产品和本土产业;第二,进口数额大幅上升;第三,本土产业遭到损害或者受到相关威胁;第四,对本土产品造成损害和威胁的原因是中国产品进口数额大幅上升。

第一,中美双方在轮胎特保案中富有争议的一点就是进口大幅上升这一要件。

据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调查报告,自2004年至2008年期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消费用轮胎数量增加了215%,总金额涨幅为295%。

对此,中方提出,2007年到2008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总金额在美国消费的比例中仅仅增加了2.7%,并且,在今年上半年,中国对美国的出口数额下降了15个百分点。

虽然按照美国的贸易法规来看,没有对增长时间和具体情况有详细规定,但是特保
“421”条款却规定了,无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只要满足进口数额大幅上升即可。

这很明显的增加了美方在这一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

美国ITC就认定了在2004年至2009年这个期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数额在绝对值上大幅增加。

尽管中国以近期出口增加幅度下降来进行抗辩,但是并不能符合美方的判断标准,因此抗辩不能成立。

第二,中国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就是,美国本土产业受到损害或者威胁这一判断要件。

美方指责中方,美国失业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由于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大幅上升造成的,这也进一步扰乱美国本土轮胎行业的市场。

针对美方的控诉,中方认为,美国轮胎制造商市场战略升级是造成本土失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美国本土轮胎产业放弃了低端轮胎市场,而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大都为低端轮胎,这正好补充了美国的市场需求,并不会对美国的轮胎行业造成威胁。

根据WTO的相关规定,衡量一个国家的出口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影响的因素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即本土产业的生产量,销售状况、市场容量、生产效率、利润和亏损、就业和失业情况等。

关于如何确定实质损害和威胁,不应该只凭指控和推测,要立足于实际。

那么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中国的轮胎出口到底对美国的本土产业造成损害和威胁了吗?如果确实造成了损害,也应该由直接受到损害的生产商来进行诉求,也不该由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这一公会组织来代为诉求。

按正常逻辑,如果对美国轮胎行业产生威胁的话,那为何美国的轮胎经销商都没有参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听证会呢?进一步追问,为何美国轮胎业界的协会和组织又会明确反对对中国的轮胎实施特保发措施呢?
第三,从出口大幅增加是对本土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重要原因这一要件来看,我们需要注重美国轮胎市场的等级划分。

美国的轮胎市场分为高、中、低三个层次,美国本土企业主要生产高端产品,中国出口的轮胎主要针对中、低档层次的市场。

在这个方面,美国ITC也是予以认可的。

进一步说,中国出口的轮胎主要用于维修市场,美国本土生产的轮胎主要用于原配市场,这市场分配方向并不相同,中美两国的轮胎并不存在着直接的竞争关系。

因此,以中国出口到美国的轮胎抢占美国本土的市场份额为理由认定中国轮胎对本土轮胎市场产生影响和威胁是不禁不住推敲的。

但是,美特保“421条款”片面的降低了近口产品与本土产业损害和威胁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能成立的条件,便于其他机构进行调查和介入。

所以,美国ITC在对上述的四个要素进行考察后,得出了中国出口的轮胎对美国本土轮胎产业造成威胁的结论。

这也是由于美特保“421条款”降低了相关的评价标准所造成的。

比如说,在判断进口产品是否扰乱市场时,特保“421条款”就规定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并非决定性因素,这就降低了认定标准,增加了美方对认定是否存在市场损害或威胁的自由裁量权。

通过对美特保“421条款”的分析,我们可以理解虽然美方对中方轮胎采取特保措施欠缺法律支持和有失公平的,但是美特保“421条款”确实在某些方面有悖于WTO的相关规定,给予了美方更多的自由裁量权。

第四章基于WTO框架下的对华“特保”措施和有关示范效应
4.1对华特保措施
中国的入世历程充满了艰辛,在这期间,某些影响力较大的WTO成员国只对中国现下正在对经济发展做出的改革有一定的认识,但是对中国的的义务执行能力持有很大的怀疑。

这些成员国在没有专门性的对本国具有保护意义的政策前提下,不欢迎中国加入WTO成为其中一员。

因此,中国代表只能在某些入世法律制度中给出给出一定性的让步,才得以加入世贸组织。

之所以会遇到现今的轮胎特保案与当年在世贸组织上做出的让步有很大的关联。

面对这种现象,在GATT规则中,第十九条内容以及在《保障措施协定》中准许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之一,用“免责”的途径来针对本国经济实施保障政策,但是制定保障措是以严格的条件和正规的程序为基础的,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让在“免责”条件下制定的贸易政策在实际中发展成为与世贸组织理念相违背的贸易保护主义。

特殊保障措施,根据《议定书》中相关内容解释便是当某国对另一国出口的产品对另一国的同类产品带来市场上的激烈竞争时或者严重影响另一国相似产品生产时,则对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对本国产品市场进行保护,维持本国的市场秩序以及产业的生产发展。

其所采取的措施可以使对此进口产品在根本上禁止其进入本国市场或者限制该类产品的进口数量。

因此根据这一规则,某些WTO成员国认为当中国产品进入到异国市场中如果对当地的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当地该类产品的生产时,异国有权利针对这一现象定制贸易政策,限制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甚至不允许中国向本国进口商品。

在世贸组织中的《报告书》以及《议定书》里,有关对中国编制的特殊保障条款有着严重的不合理性以及歧视性,面对中国产品的出口,各个成员国可以通过其进口产品给本地市场带来激励竞争、影响本地经济发展为由,来针对中国实施特保政策。

面对上述状况中国业内相关人员每每论及时颇感无奈,但是作为中国业内人士以及每一个爱过同胞,要知道各国对中国的保障条款的签订涉及到很多的历史因素,在中国入世之时签订的这些条款都是基于平等自由协商之上的,与国际强行法不存在矛盾,因此这些条款在国际法律上来说都是合法有效的条款。

4.2示范效应
针对中美轮胎特保案对中国在产品出口商带来的压力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该案件在国际上的示范效应,倘若其他国家纷纷效仿美国针对进口的中国产品进行特保调查工作,那时候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的问题才是灾难性的。

在对中国的特保条款中有这样的一种情形,即“贸易转移”。

在《报告书》中对所谓贸易转移这一名词做了详细阐述,即当中国对其他国家出口产品给该国经济带来侵害时,该国有权利针对此现象定制贸易政策来限制或者阻止中国产品对本国的进口,这时候中国可能将该产品对其他国家进行大量的输出。

如在《报告书》中的第247段中的定义以及《议定书》中的第十六条中第2、3、7款的行动中均做出了相应规定。

因此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发生很容易引起严重的行业示范,WTO成员国对另一成员国发动特保措施时,很容易让别的成员国也进行模仿,对该国的产品出口
同样发起特保措施。

就拿中美轮胎特保案来说,自美国对中国进口产品实施特保调查以来,不少国家比如印度、巴西以及阿根廷也针对中国的进口轮胎产品进行了一系列的特保检查和反侵销行为。

在美国其它行业比如鞋类,服装以及钢铁行业也开始进行相关资料的调查,为以后对中国进口产品发动调查做准备工作。

因此可以说从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单方面来看,其对我国的产品出口带来的问题不大,但是考虑的示范效果,我们必须对此案保持高度的关注,并且借助各种途径,在世贸组织的规则协议中极力维护我国的产品出口,让此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总而言之,针对特保案,我们做的工作不是质疑贸易自由的公平性,也不是对该案进行毫无作用的抗议,我们的任务是对世贸组织的各种条款进行深刻的研究与了解,针对世贸组织中的各种特保条款带来的贸易保护主义,要研究探讨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及行动方案。

第五章中美轮胎特保案的启示与思考
本论文对中美轮胎特保案进行了大量的历史问题研究以及法律方面的分析,从中可以得知:中国在世贸组织中签订的《议定书》以及《报告书》是针对经济与政治上相冲突问题做出的妥协性让步,与《保障协议书》相比,其中的特保条款的编制前提以及实施过程都很不严格,某些国家很容易对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特保措施,并且《议定书》以及《报告书》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公平、不合理性。

但是在签订时迫于当前的国际形势,中国只能无条件接受,这也是中国得以成为世贸成员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显然是不公平的。

另外,中国是个生产大国,也是个贸易大国,其所出口的产品有着庞大的数量,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很大程度上依赖对外的经济贸易。

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学习相关世贸组织的法律规则,对国际法律政策进行详细透彻的学习,对世贸组织的条约进行正确详尽的掌握,针对特保案问题上要利用一切可以借助的科学途径来应对一切不公平合理的行为,维护我国的商品出口贸易发展。

比如我们可以借助世贸组织框架结构中的相关程序法则,如议定书》中的第16条里面第2款以及第3款的磋商程序展开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磋商研讨,当与其磋商不能让问题得到合理解决时,可以把这一问题交给世贸组织来处理。

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中,假如可以获得对中国法律解释或者裁决的有利因素,这不乏是以后针对特保案进行法律程序反对的一个有效途径。

除此之外,据有关记载,在中国入世以后,日本、韩国、加拿大、印度、欧盟以及美国等国家纷纷将中国在世贸中的《议定书》中的第十六条规定转变为本国的相应法律制度,这个举动为中国就有关特保案例中借助特保保障措施来进行翻案上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有利因素。

最后,中国在应对其他国家的特保政策中,也要学习异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对异国比如欧盟和美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则进行透彻的学习与了解。

详细的说,在中美特保轮胎案中的“421条款”与《报告书》以及《议定书》中对特保政策做出的相应规定有所区别,尤其是针对异国所谓市场扰乱的认定条件以及审查过程中,我们应该对“421条款”与《议定书》以及《报告书》中有区别的地方进行详细了解,找出其中的不同之处并进行透彻性的分析,最终能在不公平的世贸组织协议
中找到应属于中国的主动权以及话语权。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及产品出口上,永远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各个国家的中国的贸易保护势力都有所抬头。

尤其是中国进入世贸组织后,面对中国产品的大量出口,各个国家以及不能用以前的关税等手段来对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进行限制,因此有很多国家以中国产品质量不佳为原由通过贸易壁垒等不公平手段来对中国产品的出口上进行打压,自从中国取代了德国贸易第一大国的位置后,中国也成为了各个国家借助贸易保护政策在产品出口上进行限制的主要国家之一。

在对众多案例的调查基础上,我们发现很多国家均通过中国产品质量问题为由来实施打压政策的。

因此我国相关业内人士不仅要借助法律途径来应对国际上的特保案例,也要在产品生产问题上进行调整,加大产品生产的科技投入力量,调节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的产业不断完善。

并且要拓宽国际市场,实现我国产品出口的多元化,降低对某国产品出口的依赖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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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沈阳工业大学陈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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