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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工商标[2015]2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沪工商标[2015]239号)

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检查总队:

现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商系统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工商法字〔2008〕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执法办案工作现状,就本市工商系统规范行使《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十六条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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