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商标合理使用制度

作者:施一弓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是商标权限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一种均衡私权利和公共利益的机制,也是解决侵权纠纷的重要原则。本文从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入手,分析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进而对我国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商标权;限制;合理使用;利益衡平

一、商标合理使用概述

(一)商标合理使用的概念

商标法赋予了商标权人排除他人妨害其商标权的权利,但是这种排他的权利并非漫无边际,其仅限于禁止他人将该商标用于标识其他商品的来源,除此以外,对于其他方式的使用则不能干涉。

商标合理使用指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善意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记,没有引起混淆或误认,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在这些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商标权人的权利标的,既不必征得商标权人的许可,也不必支付任何对价,商标权人不能以商标专用权为由排除他人的这种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基础

商标的功能在于为商品标明来源,证明该商品为商标权人所生产,但我们并不该因此而绝对排斥其他人对商标的使用。知识是人类共有的财富,商标作为知识产品,是商标权人利用社会现有文化加以创新的产物,兼有个人创造性和社会性。若将商标权视为权利人的绝对财富,不仅会使知识产品的产生过程发生扭曲,而且将使社会公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因此,在保护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时,需要对权利人的私权和社会的公益进行平衡,这既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与公共利益原则相结合的反映。商标权所强调的利益衡平是跟一定形式的权利限制及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的。基于对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的尊重,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

二、商标合理使用的特点

(一)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主观条件

商标使用人对于其使用行为应当出于善意。“善意”的意思是不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而使用或虽然知道该商标己被他人注册但并未怀着恶意竞争或损害商标权人利益的主观目而使用。

2.客观条件

对商标的使用方式应当合理、恰当。一,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只能是为自己所提供的商品做出说明,且这种使用是必要的,若不使用该商标就无法全面、客观、充分地描述自己的商品;二,从使用的客观效果而言,该使用不能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若导致了消费者对相关商品产生了混淆或误认则构成对商标的侵权。除此之外,使用后若因该使用行为而对商标产生了淡化或玷污的不利影响,也构成对商标的侵权。

(二)商标的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人核心权利的损害

对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的、有限的范围内才受到保护。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商标权如此,“合理使用”的权利同样包括在内。法律规定了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只是将一部分特殊、例外的情形划出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但这并不意味着商标权人本身所享有的核心权利被削弱了。商标权人仍然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相同的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同的商标。若他人己经在使用过程中对权利人的商标造成了混淆、淡化、玷污﹑等不利后果,商标权人便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商标合理使用是非商标所有权人对他人商标的一种无偿使用

商标合理使用的主体是商标权人以外的人。

三、商标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一)以除了使用他人商标或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标记以外,是否还加以注明了其他说明性文字用来表明它的“说明性质”为判断标准

在很多情况下,商家为了全面、客观、简捷地向消费者描述本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标。但若商家在该商标前后加以注明“主要原料”、“功能”、“操作指南”等叙述说明性词语,就能将其混淆的可能性减小。比如一个为苹果(APPLE)笔记本电脑生产配套电池的商家在其产品的显著位置标记“FOR APPLE”的字样,因为有了字符“FOR”的存在,区分度被显著提高,很难导致消费者对该电池来源的混淆,所以这一行为属于对苹果商标的合理使用。

(二)以是否同时标记自己的商标作为判断标准

若使用人在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来对自己的商品进行说明的同时也标记了自己的商标,那么就可以推定使用人是将商标权人的商标作为对自己商品进行说明的工具来使用,并没有不正当竞争的企图,这应当算做合理使用。

(三)以使用者加注说明性文字时是否刻意强调该文字的显著性作为判断标准

若使用者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自己的商标、附加的说明性文字一同标记在自己商品上,但仅将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放在显著的位置,或以放大字体、亮色、进行艺术加工等其他方式对其进行特殊的处理,而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说明性文字标置于不明显之处。这就在客观上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所以其不属于对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例如为NIKON相机生产配套电池的厂家在电池的显著位置标注“FOR NIKON”的字样时刻意突出“NIKON”的字符而把自己的商标置于不起眼处,或将字符“FOR”缩小,那客观上就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该电池也是“NIKON”品牌的误解,所以这种行为肯定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四)以行业协会的意见或商业惯例作为判断标准

例如在一些录音带、CD上,经常将音乐主题或主打歌曲标记于商品正面的显著位置,而将制作、引进、发行商品的公司及其商标置于商品的背面或侧面,以较小的字体进行标示。这种做法这是唱片业界的商业习惯,因而应属合理使用。

(五)以使用行为是否可能对商标的声誉造成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受损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在其商标被使用后,商标权人的名誉受损、经营业绩明显下降,且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这种后果与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之间有直接的联系,那便可以得出使用者侵害了商标权人商标权的结论。该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排除在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