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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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09.25
【实施日期】1997.10.15
【时ຫໍສະໝຸດ Baidu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0号1997年9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第五条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划转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发文字号】[97]汇管函字第250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并通知所辖单位。执行中如遇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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