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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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原则和“7+1”种方式

县级行政区域处在我国行政架构基层,联接城乡,承上启下,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县域集中了我国3/4的人口,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基层兴,则国家兴;基层稳,则根基稳、全局安;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活,则整个国家社会全盘活。县(区)政府处在行政管理的第一线,贴近基层实际,服务广大群众、企业,行政管理职权如何又好又快又有效地行使,如何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积极性,如何增强基层发展内生动力和活力,是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城镇化建设、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课题。

行政审批职能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职能

效能如何,对于坚持和发展基层社会生产力,尊重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至关重要。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突出强调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重在向市场、社会放权,努力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同时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为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就近管理的优势,《方案》提出:一是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对已列入国家有关规划需要审批的项目,除特定情况和需要总量控制的外,在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减少审批后,一律由地方政府审批;对国家扶持地方的一些项目,国务

院部门只确定投资方向、原则和标准,具体由地方政府安排。地方政府也要按照这一精神,大幅度减少投资项目审批,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二是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一律下放地方。三是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地方。

近年来,为了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充分调动基层政府积极性,优化地方发展环境,提升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水平,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采取了简政强县(区)、强镇扩权等系列措施,在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在基本建设项目、工商登记注册、城市建设管理等领域进一步向县(区)、经济园区甚至重点乡镇下放管理权限,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审批权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本身是块“唐僧肉”,涉及部门切身利益谁也不想下手“割”。而且,根据职权法定原则,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行政许可法》规定,有权设定行政许可项目的合法主体,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及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政府。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22条还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不仅给下

放工作带来法律性、技术性难题,同时成为了部门抵制下放的借口。那么,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市级政府及其部门如何灵活、有效、合法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对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如何杜绝和防止明放暗留、变相回收等问题

简政放权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既要坚定不移,又要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创新。结合实际,我们认为,市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应放尽放。着眼于增强基层发展活力、动力和能力,凡能下放的市级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县(区),扩大县(区)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限。(二)便民利民。面向社会实施直接实施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尽可能完全下放给县(区),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三)依法推进。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要在《行政许可法》的合法框架内,在市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权限内进行,既要到位管用,又不能越权违法。(四)责权利统一。凡属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连同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权同时下放到县(区)。

下放,可以灵活采取下列“7+1”种方式:

(一)全部下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没赋予县级行政机关对该项目的审

批权限。根据应放尽放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作为下放项

目,由区县行政机关办理,市级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二) 市县两级都可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但前期该审

批权限独由市级行政机关实施,县级行政机关没赋予其该

项目的审批权限。根据便民利民的原则,市级行政机关在

保留审批权限的同时,县(区)行政机关可以同时实施审批。

(三) 分规模、分层次、分种类等部分下放。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审

批项目,在市、县两级同时有审批权的情况下,可由市级

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将一定规模、一定层次、一定种类的

项目下放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或者将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能审批的项目在原规模、层次、种

类的基础上放宽、加大、增多。

(四)委托办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级政府及其行

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权限,市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

部门采取委托方式下放,各县(区)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承接受理、审核、批准、发证等全部审批工作,但以市政

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名义作出审批决定,由市政府及其行

政主管部门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对委托实施行政

许可机关有严格规定,在此,该种方式只能在上级和下级

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中进行。

(五)转报服务。属于市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县(区)部门没有审核权,采取委托下放方式县(区)部门也

不具备相应承接能力和条件,市级行政机关可以授权县(区)部门,由县(区)部门对审批事项进行收件、初审并转报服务。

(六)派驻机构。由于受人员编制,或者设施设备、专业技

术力量等的限制,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没有条件没有能力

进行审批,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派驻机构到县(区),实施

审批服务。

(七)现场办公。对于季节性、阶段性的审批服务项目(如年审、年检),可由县(区)政府部门代为集中受理,然后由市级审批主管部门到现场集中办公服务。

(八)其他方式。如只对特定区域实施下放,对审批的某一

辅助性事项或者次要环节(如发放证照)委托县(区)办理,

等等。

活力和秩序历来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行政审批权力

下放过程中,要切实避免一放就乱、一乱就收问题,必须

有序下放、规范运作、依法审批、动态跟踪、明确权责、

加强监管。一是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权限,进行

对外公告公开;二是上级单位与承接单位应签订授权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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