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细则出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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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细则出台

根据《〈桃江县学生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现对《桃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桃江县学生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方案〉的通知》(桃政办发〔****〕137 号)予以修正,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入学”依次优先原则。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通过完善试点,稳步推进,规范和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创造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总结我县校车管理工作经验,逐步完善实施方案,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执行省政府规定的过渡期,过渡期初定为6-8年。准确把握校车服务基本要求,规范校车服务提供方式,确保在过渡期既保证安全,又不让学生无车可乘。

三、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县符合接送条件的(距离学校小学2.5公里,初中3.5公里以上)有乘车需求的学生总人数35484名。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19048人,幼儿16436人。

四、运营模式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公司管理,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根据湘教通[****]82号《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我县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承运公司可以采用专营和兼营相结合的综合模式,提供学生接送服务。

专营模式:组建校车公司,统一购买标准校车,按照《补充规定》取得校车标牌,专门承担接送学生业务,不参与其它营运。

兼营模式:使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按照《补充规定》取得校车标牌(以下称“非专用校车”),纳入当地承运公司统一管理,在上下学时段不影响正常班线客运运行情况下专门接送学生。

五、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成立领导班子,组建工作机构

1.县级领导机构。成立县人民政府县长任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教育、督查、财政、交通运输、安监、物价、公安、交警、工商、税务、广电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的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工作。县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由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大队、教育局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教育局。由县教育局会同交警、交通等部门负责县校车管理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

2.乡镇领导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校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校车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乡镇校车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根据“完善试点,稳步推进” 的指导思想,****年秋季,在桃花江、马迹塘、大栗港、鸬鹚渡、牛田、灰山港、武潭等七个乡镇开展规范校车管理试点工作。试点乡镇要针对本镇实际,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扎实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3.校车服务承运公司。选定湘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桃江客运分公司、桃江县灰山港湘运农村客运有限公司、安佳新农村客运有限公司为我县校车服务承运公司。各试点乡镇选择一家校车服务承运公司,签订校车服务管理合同。校车服务承运公司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接送协议,与乡镇校车办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学校、幼儿园原自备校车和取得校车标牌的个体经营者的校车,全部纳入当地校车服务承运公司管理,与公司签订管理合同,由公司报县校车办备案。

****年7月中旬,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相关部门及承运公司负责人会议,根据《桃江县学生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

(二)制定补贴办法,落实优惠政策

县政府对校车服务承运公司参与接送公办学校(幼儿园)学生(幼儿)的校车给予适当的财政奖补经费,并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1.财政奖补标准。每辆取得校车标牌开展接送学生服务的新购标准校车,根据考核情况,最高可给予20%的购车补贴,每座每年120元购买座位险补贴,每座每年100元安全运行奖励。非专用校车,不享受购车补贴,其余补贴标准同专用校车,用于计算奖补的座位数统一采用按小学生标准重新核定的限载人数。对非专用校车的补贴政策,仅限在试点乡镇执行。

开展接送学生服务的校车,在可补范围内,必须从周一至周五全时段按核定的限载人数每天接送二趟以上(含二趟)学生,并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方可获得全额补贴。县校车办组织各乡镇校车办,根据考核细则对公司进行考核,按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奖补金额。

2.补贴发放办法。所需奖补资金,进入财政预算,列入教育经费账户,由县校车办统一管理。所有奖补项目,以学年度为时段,进行严格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实际奖补额度,经审批后按程序发放,原则上应在每年8月上旬将上学年度各项奖补资金发放到位。①专用校车购车补贴,根据其服役年限分8年拨付到承运公司,如考核发现中途中止服务则中止补贴。②车辆座位险补贴,由县校车办拨付到承运公司,如考核发现公司未能按要求足额购买座位险,则取消本项补贴.③安全奖励,由县校车办拨付到实施校车管理工作的乡镇校车办,由乡镇校车办拨付到承运公司,其实际额度由县、乡镇校车办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3.收取学生乘车费。每学期开学初,承运公司可在校园周边开设窗口向需要校车服务的学生收取乘车费。收费标准以市场调节为主,由承运公司与学生监护人(家长)商定,严格坚持“学生自愿”。

4.其他优惠政策。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上级政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校车相关的扶持政策。县税务部门依法减免校车有关税费;县物价部门在校车的各类费用和保险优惠方面协调相关部门采劝能免除的一律免除,不能免除的要最大幅度给予优惠”政策;县公安交警部门只收取校车牌照办理工本费,为校车驾驶人增驾培训提供便利;县交通运输部门免收或减收专用校车相关费用;按规定标准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险的,保险机构按规定费率浮动因子给予最大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实行快处快赔。

(三)规划接送线路,办理使用许可

1.线路和站点的设立。线路和站点的设立以乡镇为单位分别进行。承运公司接送学生上下学实行“定线、定车、定人、定点、定时”的“五定”方针。学校根据接送距离可适当调整上下学时间,并及时通报给家长。8月中旬以前,乡镇校车办会同承运公司,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拟定接送线路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补充规定》附件所列校车使用许可程序要求,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每条学生接送线路进行勘验,给出勘验结论,并对接送线路方案做出审定意见。对勘验不符合通行条件的,要根据道路管理权限,组织力量予以整修,对已经确定的停靠站点,县校车办应根据乡镇的申请,组织相关部门逐步建立站点标牌。

2.调配接送车辆。8月中旬,乡镇校车办组织承运公司根据乡镇制定的接送线路建设方案中区域内设定的接送线路、运量等要素,调配足够运量的校车负责本区域的学生接送工作。当车辆数量不够或者车型不适应路况通行时,承运公司应按照《桃江县学生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的相关要求,组织调配或添置相应数量、适合路况的车辆,确保每条路线都有足够的车辆安全接送学生.

3.申办校车使用许可。承运公司计划配置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在投入接送以前,按照《桃江县学生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办理校车使用许可。该项工作要求在8 月底以前完成。凡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各学校一律不得认可和主动接受其接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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