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经营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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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 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 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 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 • 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
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 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 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 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 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 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 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 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 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 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 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 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
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 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
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 供产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 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 样品。
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 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 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 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
• 网站:http://www.natesc.gov.cn/sites/sfb/
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 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 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 证号的;
肥料经营管理知识
一、肥料的概念及种类
• (一)肥料的概念: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 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 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 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二)肥料种类 • 1、无机[矿物]肥料 标明养分呈无机盐形式的肥料,
由提取、物理和(或)化学工业方法制成。 注:硫磺、 氰氨化钙、尿素极其缩缔合产品,骨粉过磷酸钙,习惯上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仅由化 学方法制成的肥料。
10、掺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 方法制成的肥料。
11、大量元素 对氮、磷、钾元素的通称 1பைடு நூலகம்、中量元素 对钙、镁、硫元素的通称。 13、微量元素
植物生长所必需的、但相对来说是少量的元素,例如硼、 锰、铁、锌、铜、钼或钴等。
14、微生物肥料 由有益微生物制成的,并起主要作用,
能改善作物营养条件的活体微生物制品。
15、氮肥 具有氮(N)标明量,以提供植物氮养分为其
主要功效的单一肥料。
16、磷肥
具有磷(P2O5)标明量,以提供植物磷养分为其主要功效 的单一肥料。
17、钾肥
具有钾(K2O)标明量,以提供植物钾养分为其主要功效 的单一肥料。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
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三、国家或行业标准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
含 氨 基 酸 叶 面 肥 料 :GB/T 17419—1998
硝 酸 磷 肥:
GB/T 10510—1998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NY 481—2002
含腐植酸水溶肥料: NY 1106-2006
归作无机肥料。 • 2、有机肥料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
以提供植物营养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3、有机氮肥 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具有与碳有机结合的氮标明量的物料,
该物料可含磷、钾 以外的其他元素。
4、合成有机氮肥 经有机合成,使氮和碳结合在一起的氮肥。 5、有机无机复合肥料 来源于标明养分的有机和无机物质的产品,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
18、钙肥
具有钙(Ca)标明量,以提供植物钙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 肥料。
19、镁肥
具有镁(Mg)标明量,以提供植物镁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 肥料。
20、硫肥
具有硫(S)标明量,以提供植物硫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 肥料。
作物生长所需营养元素和来源
非矿质营养元素 碳C 氢H 氧O
大量元素
化肥
氮N 磷P 钾K
中量元素 镁Mg 硫S 钙Ca
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产品。
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 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 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 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 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 请正式登记。 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 和公告工作。
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 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
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 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 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 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 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肥料包装
肥料登记证查询
• 进入中国种植业信息网的农资监管栏 目下肥料登记查询。
微量元素
硼B 铁Fe 铜Cu 锌Zn 锰Mn 钼Mo 氯Cl
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2号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6月
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 行。
部长 陈耀邦
二OOO年六月二十三日
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 记申请。
和(或)化合制成。
6、缓效肥料 养分所呈的化合物或物理状态,能在一段时间内缓慢 释放供植物持续吸收利用的肥料。
7、 单一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仅具有一种养分标明量的氮 肥、磷肥和钾肥的通称。
8、 复混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
(或)掺混方法制 成的肥料。
9、复合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