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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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试行)
目录
1 总则┄┄┄┄┄┄┄┄┄┄┄┄┄┄┄┄┄┄┄┄1
2 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6 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6 2.
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7 2.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8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9
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11 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1 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2 3.
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
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3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14
4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
5 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5 4.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19 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2 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27 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1 4.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33
5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39 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39 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1 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2 5.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3 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4 5.
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45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和经费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核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定额标准。
1.2 编制本定额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国家和我省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精神,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照不同类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内容,完善和细化预算定额及项目工作(工程)量,力求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3 本定额标准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承担公益性水利工程任务的准公益性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的功能或资产的比例划分公益部分,具体按以下办法划分:(1)同时具有防洪、发电、供水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库工程,参照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97号),采用库容比例法划分: 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防洪库容/(兴利库容+防洪库容)。
其中,因防洪需要,近三年水库功能发生变化,防洪库容实际已占用兴利库容的水库工程,按批准的防洪库容计算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2)同时具有排涝、灌溉等功能的准公益性水闸、泵站工程,按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制度(暂行)》的规定,采用
工作量比例法划分: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排水工时/(提水工时+排水工时)。
其中,属于公益性质、改善水环境需要的提水工时,计入排水工时计算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3)灌区工程由各地根据其功能、水费到位情况、工程管理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益部分维修养护经费分摊比例。
1.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水利工程年度日常维修养护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核算。
不包括超常洪水和重大险情造成的抢险费用和工程修复费用,以及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更新改造费用和其他专项费用。
1.5 本定额标准由基本维修养护项目费用定额标准、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调整系数等组成。
定额标准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
1.6 本定额标准按照我省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分为六种工程类型:水库工程、水闸工程、堤防工程、海塘工程、泵站工程和灌区工程。
分别按照工程类型、级别制定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7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首先按照工程类型、维修养护等级确定“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并根据工程实际确定维修养护调整项目和调整项目的定额标准;再对照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的计算基准,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计算本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定额标准。
若某一基本维修养护项目有多个调整系数时,采取系数连乘,作为该项目最终的调整系数。
1.8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应按工程所在地区的不同进行调整,各地区调整系数见表1-1~表1-10。
当工程所在地距离市
区、县城所在地50km以上时,除按地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外,增设1.05的运距调整系数。
表1-6 渠道工程及橡胶坝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地区调整系
1.9 本定额标准的“工程使用年限”调整系数,计算基准为15年,每超过10年增加1.05的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不足10年,按每2年增加0.01调整系数进行内插,不足2年不予调整。
工程使用年限系指该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的年限,若工程已经除险加固或更新改造,则按加固或改造后的年限计算。
2维修养护项目等级划分
2.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工程规模(总库容、拦河坝高)指标划分为五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1执行。
注:划分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等级以水库总库容为主要指标,水库坝高超过该等级指标时,可提高一级确定。
2.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水闸工程规模(校核过闸流量、孔口面积)指标划分为八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2执行。
注:同时满足水闸过闸流量及孔口面积两个条件,即为该水闸工程维修养护等级。
如只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其等级标准降低一级。
过闸流量按校核过闸流量大小划分,无校核过闸流量以设计过闸流量确定。
闸孔实际尺寸与原设计不同,实际过闸流量发生变化,按实际过闸流量确定。
2.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堤防工程包括:城市防洪堤、河道堤防、农田或重要建筑物堤防、护岸工程等。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洪水重现期(年)确定。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3执行。
2.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浙江省水利厅,1998年)海塘工程设计洪水重现期(年)、防护对象规模划分为五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4执行。
注:①海塘防护对象中的人口、耕地是指整个闭合区,包括海塘万一溃决时,潮水影响的范围。
②作为防护对象分级指标的城市、农村、工矿企业、基础设施等项诸指标,满足其中一项,即为该维修养护等级。
③我省沿海经济发达、人口密集地区,Ⅳ、Ⅴ级海塘可提高一个等级,海岛地区可比大陆地区提高一个等级。
2.5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泵站装机容量、受益田亩等指标划分为五级。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表2-5执行。
注:①凡符合泵站等级划分指标之一者,属于该维修养护等级。
②一个泵站管理单位同时管理多座泵站时,分别按各泵站的规模划分维修养护等级、确定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累计计算。
2.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等级划分
2.6.1灌区工程中的渠道工程、渡槽工程、倒虹吸工程、涵洞工程、隧洞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设计过水流量划分为八级。
其中:涵洞工程包括土石坝坝内涵管、土基中的混凝土涵管和隧洞工程衬砌段。
隧洞工程仅指隧洞内的非衬砌段。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6执行。
2.6.2灌区工程中的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滚水坝坝体体积划分为六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7执行。
2.6.3 橡胶坝工程维修养护等级按照滚水堰长度划分为四级。
具体划分标准按表2-8执行。
3 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构成
3.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1.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分为混凝土坝和土石坝。
维修养护项目包括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
3.1.2 主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剥蚀空蚀磨损及裂缝处理、坝下防冲工程翻修、土石坝坝坡工程维修养护、金属件防腐维修、观测设施维修养护。
3.1.3 闸门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止水更换、防腐处理、放水涵闸防腐处理。
3.1.4 启闭机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养护、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放水涵闸启闭设施维修养护。
3.1.5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电动机维修养护、操作系统维修养护、配电设施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3.1.6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坝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3.1.7 物料动力消耗项目包括水库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柴
油、机油、黄油。
3.2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2.1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闸门维修养护、启闭机维修养护、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
3.2.2 水工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土方养护、护坡砌石勾缝修补、护坡砌石翻修、防冲设施抛石处理、反滤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出水段底部维修养护、混凝土破损修补、裂缝处理、伸缩缝填料补填。
3.2.3 闸门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止水更换、闸门防腐处理。
3.2.4 启闭机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体表面防腐处理、钢丝绳维修养护、传(制)动系统维修养护。
3.2.5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电动机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设施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避雷设施维修养护。
3.2.6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机房及管理房维修养护、闸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3.2.7物料动力消耗项目包括水闸运行和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柴油、机油、黄油。
3.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3.1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土方养护、堤顶路面维修养护、堤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3.2 堤顶维修养护项目为堤顶路面维修养护。
3.3.3 堤坡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外侧护坡混凝土翻修和表面
破损修补、内侧护坡干砌块石翻修、堤脚干砌块石翻修、排水沟翻修、草皮养护及补植。
3.3.4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标志牌(碑)维修养护、护堤地边埂整修。
3.3.5 堤防工程上的各类水闸、泵站、桥涵等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相关章节套用。
3.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4.1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土方养护、塘顶维修养护、塘坡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
3.4.2 塘顶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塘顶防浪设施维修养护、塘顶路面维修养护、塘顶路缘石维修养护。
3.4.3 塘坡维修养护项目包括塘外坡浆砌石翻修、塘外坡护脚翻修、塘内坡干砌块石翻修、塘内坡护脚干砌块石翻修、防冲设施抛石保护、护塘地整修、草皮养护及补植。
3.4.4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标志牌(碑)维修养护、观测设施维修养护。
3.4.5 海塘上的水闸、泵站、桥涵等穿塘、跨塘建筑物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相关章节套用。
3.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5.1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辅助设施维修养护、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附属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
3.5.2 机电设备维修养护项目包括主机组维修养护、输变电系统维修养护、操作设备维修养护、配电系统维修养护、避
雷设施维修养护。
3.5.3 辅助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油气水系统维修养护、拍门拦污栅等维修养护、起重设备维修养护。
3.5.4 泵站建筑物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泵房维修养护、挡土墙砌石护坡维修养护、进出水池清淤、进水渠维修养护。
3.5.5 附属设施维修养护项目包括管理房维修养护、站区绿化养护、围墙护栏维修养护
3.5.6 物料动力消耗内容包括泵站维修养护消耗的电力、柴油、机油、黄油。
3.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
3.6.1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渠道工程维修养护、渡槽工程维修养护、倒虹吸工程维修养护、涵洞工程维修养护、隧洞工程维修养护、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橡胶坝工程维修养护。
3.6.2 渠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项目包括土方养护、浆砌石破损翻修、渠道防渗工程维修养护、标志牌(碑)维修养护。
3.6.3 渡槽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破损修补、浆砌石破损翻修、表面裂缝处理、止水维修养护、护栏维修养护、土方养护。
3.6.4 倒虹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破损修补、浆砌石破损翻修、表面裂缝处理、止水维修养护、拦污栅维修养护、土方养护。
3.6.5 涵洞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破损修补、浆砌
石破损翻修、表面裂缝处理、止水维修养护、拦污栅维修养护、土方养护。
3.6.6 隧洞工程维修养护包括隧洞清理。
3.6.7 滚水坝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破损修补、浆砌石破损翻修、防冲设施破损处理、工程表面维修养护、反滤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土方养护。
3.6.8 橡胶坝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包括混凝土表面破损修补、防冲设施破损修补、橡胶袋维修养护、金属件防腐、机电设备维修养护、观测设施维修养护、物料动力消耗。
4.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包括:①维修养护定额计算基准;②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③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④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
使用本定额标准时应按“总则”相关各条规定进行。
4.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水库各等级的不同坝高、坝长、闸门孔数、启闭机台数为计算基准。
计算基准见表4-1。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执行。
坝高等于或大于13米的水库工程副坝,按表4-2第一部分:主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坝高低于13米的水库工程副坝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参照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执行。
表4-2 水库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续表 4 – 2
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3执行。
表4-3 水库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4执行。
续表4-4
4.2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以各等级水闸工程平均流量(下限及上限)、平均孔口面积(下限及上限)、孔口数量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见表4-5。
表4-5 水闸工程计算基准表
水闸工程基本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按表4-6执行。
表4-6 水闸工程维修基本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单位:元/座·年
续表 4 – 6
水闸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7执行。
表4-7 水闸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按表4-8执行
表4-8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4.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计算基准见表4-9。
表4-9 堤防工程计算基准
注:堤身断面建筑轮廓线长度L为堤顶宽度加地面以上临背堤坡长之和,淤区和戗体长度不计入堤身断面轮廓线。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0执行。
表4-10 堤防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单位:元/km·年
堤防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1执行
表4-11 堤防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单位:元/km·年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12执行。
表4-12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注:河道护岸高度从根石台起算,无根石台从多年平均水位起算。
4.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计算基准见表4 - 13。
表4-13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计算基准表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 -14执行。
表4-14 海塘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海塘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 - 15执行。
表4-15 海塘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16执行。
表4-16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续表 4 – 16
4.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以各等级泵站工程平均装机容量(下限及上限)为计算基准,计算基准见表4-17。
表4-17 泵站工程计算基准
表4-18 泵站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泵站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19执行。
表4-19 泵站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20执行。
表4-20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4.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渠道工程、隧洞工程以1000m长度为计算基准;渡槽工程、倒虹吸工程、涵洞工程以100m长度为计算基准;滚水坝工程各维修养护等级的计算基准按表4-21执行。
表4-21 滚水坝工程计算基准表
橡胶坝工程以坝长和滚水堰堰堰长、堰高为计算基准,按表4-22执行。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3执行。
表4-23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续表4–23
灌区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按表4-24执行。
表4-24 灌区工程调整维修养护项目定额标准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标准调整系数按表4-25执行。
表4-25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调整系数表
5 维修养护工作(工程)量
5.1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水库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见表5-1,计算基准见表4-1。
续表5-1
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见表5-2,计算基准见表4-5。
表5-2 水闸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表
续表5 – 2
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1000m长度的堤防为计算基准,见表5-3。
表5-3 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5.4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以1000m长度海塘为计算基准,见表5-4。
表5-4 海塘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表
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见表5-5,计算基准见表4-15。
表5-5 泵站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表
5.6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
灌区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见表5-6~5-10。
其中渠道工程、隧洞工程以1000m长度为计算基准;渡槽工程、倒洪吸工程、涵洞工程以100m长度为计算基准;滚水坝工程计算基准见表4-19。
表5-6 灌区工程基本维修养护项目工作(工程)量表
续表5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