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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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特色小镇创建导则
第一条总则
根据浙政发〔2015〕8号文件要求、全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现场推进会精神,为加快在全省形成“培育一批、创建一批、验收命名一批”的特色小镇建设格局,助力我省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导则。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以及茶叶、丝绸、黄酒、中药、青瓷、木雕、根雕、石雕、文房等历史经典产业。
(二)建设空间:相对独立于城市和乡镇建成区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城乡结合部。规划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旅游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面积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
(三)投入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以上(商品住宅项目和商业综合体除外),信息经济、金融、旅游和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放宽到不低于30亿元,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国千、省千”人才,以及大学生、大企业高管、科技人员创业者、留学归国人员,运用现代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加快特色产业转型发展、领先发展。
(五)功能定位:实现产业、文化、旅游和一定的社区功能有机融合。建有特色小镇公共服务APP,提供创业服务、商务商贸、文化展示等综合功能的小镇客厅,建设成为3A级以上景区,其中旅游产业要按5A级景区标准建设。积极应用现代信息传输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集成技术,实现公共WIFI和数字化管理全覆盖,建设产城人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特色小镇。
(六)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特色小镇要有明确的建设主体,由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政府做好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监管、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七)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完成投资,其中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建设期限可放宽到5年。其中,第一年完成投资不少于10亿元,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和信息经济、旅游、金融、历史经典产业特色小镇不低于6亿元。
(八)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公司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支持申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特色小镇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特色小镇。其中,39个工业大县以制造业特色小镇为重点,兼顾有竞争优势和潜力产业的其他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集中申报2次。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次申报数量为1个,最多不超过2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并抄送所在设区市政府,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请排序上报;规划范围跨行政区域、以及设区市直管的产业集聚区和经济开发区规划的特色小镇,由设区市政府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省属企事业和高等院校单位规划的特色小镇,由省属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
第五条监管和调整
(一)定期监测:省统计局会同省发改委建立省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采取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对象开展统一监测。
(二)动态管理:省里分批公布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和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采取“宽进严定、动态管理、验收命名”的创建制,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理念的,次年降格为省级培育名单,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退出省级培育名单。省级特色小镇培育对象由各设区市重点扶持培养,但纳入省级的统计监测管理;对于第一年完成10亿元有效投资的,次年可优先列入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对于没有完成自定年度投资目标的,予以调整。
(三)年度评优:制订年度考核办法,以年度统计数据为依据,公布年度达标小镇,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年度特色小镇评选活动,在年度达标小镇中评出年度优秀特色小镇。
(四)期权奖罚:省国土厅和省财政厅负责根据浙政发〔2015〕8号文件,及时审核和兑现相关奖罚政策。
(五)联动指导: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设区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特色小镇规划、申报、创建等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县(市、区)要参照省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部门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分工合作,形成省、市、县联动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验收命名
(一)验收条件: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符合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社会上有较大的知名度,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公认度。
(二)验收程序:由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所在县(市、区)向联席会议办公室行文,提交要求验收命名的申请报告和当地市政府提供的初验报告。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成专家组,经实地踏看、专家打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省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向省政府提出建议命名的特色小镇名单。对于首次验收不通过的,一年内可申请一次复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