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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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洛政[2011]43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4.02
【实施日期】2011.04.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洛阳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市民参与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严厉打击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及时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举报人向市、县(市)环保部门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排污单位和个人故意违法超标排放污水的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环保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设立举报中心,开设举报电话受理举报。经核实为有效举报的,由属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兑现奖励。
第二章举报及受理
第四条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废水排污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涉水环境违法行为:
(一)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水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二)污染企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产治理后擅自恢复生产,造成水污
染物超标排放的;
(三)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环境保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