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9)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9]1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