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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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009)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09]11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23
【实施日期】2009.11.2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有关规定,经200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2737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
每平方米150元计征。主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