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经营管理协议小商户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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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经营管理协议
为了维护商场秩序,依照《商场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北京市集市市场管理规定》特制定商场经营管理协议。
(一)营业期间的考勤管理:
1、营业时间:甲方管理部门根据时令及商场变化规定营业时间,该营业时间以及通知或公告方式予以公布(该营业时间不包括春节期间)。
2、休假时间:春节及其它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由甲方部门按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并发出书面通知和公告,具体安排以书面通知和公告为准。
3、加班制度:如乙方工作时间需要延长,应在当日闭店 1 小时前向甲方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征得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营业时间延长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费、设施超长使用费及加班管理服务费应按甲方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由乙方向甲方相关部门缴纳。未经甲方管理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内组织加班。
4、严格遵守商场上下班时间,按时进场营业,准点关门。
5、如遇紧急事情,需要临时离店1 小时以上者,需向商场管理员请假说明情况,得到批准方可离店。
6、无故停业,擅自空摊,影响商场的整体形象,损坏其他商户的利益,支付违约金 200 元 /次;
7 、营业时间必须开灯,短时间离开或请假必须开灯,营业时间无故不开灯支付违约金 50 元/次;
8、商户有事关铺半天以上者,必须事先请假,并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得到批准后,方可关铺,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办理请假手续,要及时用电话联系,事后补办手续,否则按空-可编辑修改-
摊处理,空摊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的)支付违约金 500 元 /天;
9、凡请病假者,不论时间长短,必须提供区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不能提供的,按空摊处理;
10、长时间请事、病假者,应在商场允许期限内,用最短的时间,增补营业员或导购。事、病假三天以上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方可批准执行,无故不请假空铺三天以上的,构成严重违约,商场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所交一切费用;
11 、商场实行识别进出制度:
(1)乙方人员应按甲方商场有关规定办理识别证,数量为三张,要求额外增加的,由甲方部门根据乙方的经营规模和实际需要决定。乙方雇佣的营业人员,应于到职次日 12:00 时之前到甲方管理部门办理识别证,每证收取工本费 5 元及保证金 30 元,识别证交回时退还保证金。
(2)识别证应随时佩带。
(3)乙方营业人员离职后,乙方应及时收回识别证,并于该营业人员离开铺位次日交回甲方管理工作部门。由于乙方未能及时收回识别证,造成商场内物品、设施、设备损失或损坏的,乙方应对未能及时收回识别证的过错承担责任并负连带赔偿责任。
(4)乙方营业人员因紧急情况于营业时间出入商场的,应出示识别证并登记,经甲方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入内;否则,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营业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提前离场,造成乙方铺位无人值守而引起乙方铺位内物品丢失或设施损坏等,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6)乙方营业人员离场时,应将铺位整理完好,并将所有贵重物品锁入柜中或带离商场。其中,现金及私人物品等必须带走,否则,造成现金及物品被盗或丢失,责任自负。
(二)商场经营秩序: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甲方制定的公约和各项管理制度;按时积极缴纳应缴费用;
2、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缴纳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经营期间,若销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乙方不能自行妥善解决,客户将问题投诉到甲方处,甲方有权使用该保证金赔付给客户;乙方在经营期间违反《商场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时,甲方有权直接从该保证金中予以扣除。
3、乙方须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于经营范围无关的活动,乙方工作人员入驻后,须向甲方提供经营者(照主、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住址、联络方式,以便商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4、乙方经营人员必须守法经营,文明经营,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如有发现,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租金等全部费用。
5、乙方与顾客发生纠纷,应善意妥善解决,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协调,如有违反,支付违
约金 100-1000 元/ 次。
6、乙方不得在摊位内进行任何可能对商场内其他商户造成损害或引起他人厌恶的活动(包括乙方有拉客喊客行为);一经发现,支付违约金 50-500 元 /次;
7、乙方有义务参加商场组织的各项大型促销活动,乙方应予以配合,并分担经费,费用由全体商户和甲方各出一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支付违约金 100-500 元 /次;
8、摊位商品出样应美观、整洁,货物摆放有序。经营品种、数量达不到商场管理部门规定,明显处于非正常状况,支付违约金 50-500 元 /次;
9、乙方柜台内严禁存放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过夜,否则发生现金及各种重要票据损坏或遗失的后果自负。
10 、乙方应于商场规定的进、出货时间,使用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出货,乙方车辆须在商场指定的位置有序停放;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 50 元;
11 、各摊位间应公平竞争,如有恶意提高或降低所售商品的价格,以及造谣、中伤、污蔑、诽谤其他商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违约金 100-1000 元 /次,情节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收回摊位(不退还经营期间所交的任何费用),收取违约金;12、乙方不得在商场内饲养宠物,在摊位外存放商品、运输工具等物品。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 50 元;
13 、乙方不得在摊位内从事于工作无关的活动;
14、为确保通道顺畅及顾客安全,摊位玻璃门一律不得外开,门垫、地毯不得摆放于门外;
15、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挪用甲方的任何设备、设施、用品等;
16、乙方不得在楼道、楼梯、通道或其他公用地段堆放、张贴或留置箱物、衣物、家具、垃圾等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及破坏公共设施等。如有违反,在甲方管理人员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30 分钟后乙方仍未作出撤除的,甲方有权强行撤除或处理;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 50-500 元;情节特别严重的,构成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收回摊位,收取违约金,并不退还所交的全部费用;17、乙方应自行负责办理其自身财产的各种保险、其摊位、装修、设备等的保险受益人应包括商场,乙方办理保险后应在甲方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逐户兜售、推销商品及派发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广告品,甲方有权制止其行为并没收任何待发货已派发的宣传商品或资料;
19、各摊位严禁燃香点蜡、焚燃烧烤任何物品,严禁私藏非法武器、管制刀具、毒品,严禁进行打牌、赌博、斗殴、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违反犯罪行为,违反一次,支付违约金100-5000 元,收缴其用以进行以上活动的一切物品,构成违法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甲方有权收取违约金、收回其摊位另行处理;
20 、乙方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制造噪音、排放异味,严禁敲打震荡或以其他方式干扰商场或其他摊位的安宁;
21 、若消费者投诉,经核实属于乙方责任,支付违约金 100-1000 元;
22 、任何经营者不得对顾客进行跟踪推销、索要顾客回扣等行为,否则支付违约金 200-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