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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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文学

李培根

201000040051英法班

摘要:法学与文学之间存在区别,但小于人们一般的认识,同时它们之间也具有广泛的联系,最深刻的联系在于都关注社会,以发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宗旨,这个层次的联系在启蒙运动中反映得最为清晰。对比中西方的启蒙运动,作为中国启蒙运动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尚未完成它的使命,在当今的社会条件下,启蒙运动应当由具有文学水平的法学人士来担纲主力。

关键词:启蒙、法学、文学、自由

古罗马法学家把法称为“是人和神的事物的概念,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体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鲜明的价值追求。中国先秦思想家则把法学解释为“刑名之学”,研究如何适用刑种,如何确定刑法,一切以便于统治为目的。一般对文学的定义为:以语言文字为工具形象化地反映客观现实的艺术,包括戏剧、诗歌、小说、散文等,是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以不同的形式(称作体裁)表现内心情感和再现一定时期和一定地域的社会生活。

人们往往根据表面现象以及成见而一味强调法学与文学区别。最常提及的区别有五个方面。首先,法学以理为本而文学以情为本。情与理大有水火不容的态势,所谓人心似铁,国法如炉,哪有情面可讲,否则岂不是公私不分。除去成见,我们发现情与理、公与私从来不是如此对立,法理不外乎人情也绝不是唆使人徇私枉法。公以卫私,理以保情。人人生来不可剥夺之权表明了是私的让步成就了公,而不是公的施舍实现了私;同理,人人生来皆有喜怒哀乐,而人不教,不识义,于是我们也就认识了这样一条真理:维护情的完善健全乃是理发展的动力。其次,法学为产生调整社会的规范注重人行为的共性,而文学要完成内心情感与客观现实的有益结合必然强调作品的个性。又有人认为法学是精确的而文学是模糊的。由于这两个区别之间密切的联系,我把它们放在一起分析。所谓从纷繁芜杂的事物中抽取它们的共性,则结果必然是抽象的,那么法学的所谓精确又从何而来?法学的所谓精确不过是追求语词上的精确,就内容而言实在再模糊没有了。而法学语言上的精确确又是依靠它独有的概念体系。这些概念是远离生活的,人们难以把握其内涵。随着社会生活的改变,语词的内涵又在片刻不停地流变,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出现名不副实的问题,我国东周末年就上演里一

场名实之争。为避免这种现象,法学家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对这些专有概念进行定义。由此可见,甚至法学语言的精确性也是不确切的。定义的可能性事实上不是建立在这些概念的相互解释上,而是建立在人们能把握其内涵的日常语言上。文学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著名的法律史学家William S. Holdsworth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指出“法律史学者应承担者还原历史的任务,文学作品无疑为这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文学深深植根于日常生活中,一部好的小说往往记录下当时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数不清的细节,所以我们甚至可以说,文学作品的语言虽然模糊但传达出的内容再精确没有了。文学是主观情感与客观事实的结合,文学的个性无疑也是由这两部分组成的。人们往往认为个性是主观的,而忽视了客观事实在形成个性中所起的作用。主观的感情是不能凭空表达的,即使表达出来也是空洞枯燥的,文学的个性更多的是依靠对客观事物特点的选择性表达而表现出来的。无论是法学共性还是文学的个性都是以现实为基础,文学对法学的补充也就成为了可能。最后,有人认为法学与文学繁荣的社会条件不同,文学在治世或者乱世都能繁荣,而法学只能以治世为土壤。其实无论对于法学或者文学治世都是一个由青春走向成熟,由成熟走向腐化的阶段,而乱世则是注入新的活力,焕发青春的时期。法学的进步并不是仅以法律条规的细致完善为标准的,起决定作用的是条规背后的法学理念。刘邦初入咸阳时只与民约法三章,但西汉灭亡种种律令连篇累牍。法学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或者说刘邦初入咸阳时尽废秦朝苛法只约法三章,法学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呢?这大概就是法学理念所起的决定作用吧!确切些只能在治世的土壤上成长的不是法学而是法治。

人生而是为了追求实际自由的,这种自由的实现是以精神的自由为基础,以客观的能力为保障的。它区别于为所欲为,因为“为所欲为”者拥有客观的能力,却未必有精神的自由,毕竟只有当我们认知一项事物时,才能作为人主动地追求它,这就是所谓自觉。当我们考察文学与法学对实现自由的价值时,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它们的联系。

在人类历史的漫漫长河中,限制自由的主要因素发生了从自然条件到社会环境的转变,今天限制人们自由的再也不是自然了,而是社会。在这种条件下最重要的乃是使人们认识到自己的自由,而不是让大量的精神垃圾填满灵魂。使人们认识自己的自由的事业就是启蒙。法律固然是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段,甚至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

但如果普通民众仅仅持这种看法,则法律变成了赤裸裸的有组织的暴力,人类的历史也变成了统治与被统治的残酷的重复而不见未来的希望,这抹杀了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在精神世界所取得的进步,也是任何一国国民所不愿面对也不能忍受的。因此更好的见解乃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而不是限制个人权利,人们基于更好的行使个人权利的目的而让渡出部分自然权利。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自由的!这既是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是它的价值要求。这种见解毫无疑问来自于启蒙运动,那启蒙运动又是如何提供并传播这种见解的呢?

文学具备的两个特点使它承担起来这份责任。首先,文学具有鲜明的个性。文学关注人的情感世界,情感变化万千,捉摸不透,在对它的反复体悟中产生了多样的个性,个性为认识自由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就像让清朝人认识言论自由一样拓宽了自由的领域,而个性获得承认的要求即是对自由的呼唤。其次,文学具有通俗性。产生于田间地头人们日常生活的文学与数学、物理、政治、经济不同,它不以传播某一项专业知识为目的,而是紧紧地贴近人们的日常生活,反映也影响着人们对待人生、社会、自然的朴素的认识。样式灵活、内容亲切,文学掌握着大量的受众,而且在传播观念时有“润物细无声”之妙,为了发挥文学的这一优势但丁摒弃拉丁文而采用意大利方言创作诗歌实在是明智之举,而文学创作成为文艺复兴时期最繁荣的一类也是理所应当。

文学使人们认识自己的自由,法学则守护人们的自由。文学与法学统一于启蒙,为现代社会的制度奠定了民主、自由、平等这三块稳固的基石。遗憾的是对比西方的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和中国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中国的启蒙类似一场大跃进。

早在八十年代李泽厚先生就提出过“救亡压倒启蒙”的观点,那中国的启蒙到底遗失些什么呢?仅时间上来说,从13世纪末兴起与意大利佛罗伦萨到16世纪盛行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持续了近三个世纪,启蒙运动从18世纪处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也持续了半个多世纪,悠长的时间能时它们的观点深入社会各个角落,形成社会共识,所以步伐迈得稳健,而中国的五四新文化运动根据美国学者J.B.格里德在《知识分子与现代中国》中的观点从1915年到1927年只有12年时间,即使学界有争论但也绝不会超过三十年。就态度上来说,西方的文艺复兴是温和的。它以复兴古希腊罗马文化为口号,为自己找到了深厚的历史渊源,实现了文化的传承。悠长历史可以赋予事物正当性,在涤荡中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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