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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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条件下, 个人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 与企业法人 处于平等的地位, 经常地参与市场进行各种民事和经济 活动, 也同样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 因此, 应当 允许个人破产。 只有这样, 才能有利于个人与企业法人
收稿日期: !""#$"%$!" 作者简介: 董 红,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王有强,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人文学院讲师。
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律体系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市
之间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公平地竞争。
是克服和弥补民事执行制度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不足的需要。 当前, 民事执行中大量存在“ 执行难” 的现
源自文库
象。 “ 执行难”现象的出现虽然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 但 是, 破产机制的缺乏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对企 业法人而言, 因无力支付到期债务而造成的“ 执行难” 问 题, 固然可以依据现行破产法予以解决。 但对自然人因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造成的“ 执行难” 问题, 由于不能适 用现行破产法,就可能成为一个永远解决不了的 “ 难 题” 。 因为, 债权人可能因无法通过公力救济的诉讼程序 强制实现其债权, 而会采取诸如绑架人质、 恐吓威胁等 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因而导致一系列的违法犯 罪行为的发生, 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人们正常的 生活秩序。 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 执行难” 问题, 而不至于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另外, 破 产程序是一种概括的、 一般的强制执行程序, 目的在于 对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进行公平的清偿, 最大优点在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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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法》 时, 将下列财产规定为破产人的自由财产: # 只能 由破产人本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包括终身定期金、 因身 体健康、名誉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医 疗费用及医疗保险金的给付请求权、 抚养费、 扶养费、 赡 养费、 退休金等; 指破产人 $ 依法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 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包括衣服、 卧具、 餐具 等; %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部分。 现代各国破产法均规定 ( 实行破产相对免责主义。 了破产免责制度,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破产程序结束后, 对于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剩余债务, 免除债务人继续 履行的责任。 这一制度的确立, 标志着破产立法由债权 人的救济本位向债务人的救济本位的转变, 给债务人提
是贯彻平等原则和公平竞争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原则的需要。 市场经济天然反对身份、 等级、 特权等观
生争先恐后、 强肉弱食等消极现象。 而民事强制执行程 序却难以实现全体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得到清偿, 因为它 是一种单独的、 个别的执行程序。 很显然, 如果只允许企 业法人破产, 而不允许个人破产, 那么对个人债务因只 能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而会导致债权人之间在清 偿 上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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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法 !""#$%% 法 学 天 地
产对个人人格进行贬损, 更不用说剥夺其生命权, 而是
!(# 设定自由财产制度以帮助其再生。 建议在制定新的《 破
是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且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就程序而 言, 都是为了解决这种困难状态, 利用法律上的方法, 强 制将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变价及公平分配, 使全部债权 人以满足其债权为目的的一种执行程序。 但另一方面,
!$# 保“ 全体债权的共同满足” , 而不至于在债权人之间发
场经济能否顺利、 健康发展, 关键在于是否有健全的法 律体系与之相配合。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个庞大的系 统中, 破产法作为调整体现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价值规 律的优胜劣汰现象的重要法律机制, 无疑是一个极为重 要的组成部分。 如果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这类市场 主体, 而把其他市场主体特别是个人排除在外, 那么整 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不能说是健全的。 这种法律体系 上的不健全必然对市场经济机制的正常发育和有效运 作产生不良的影响。 只有实行一般破产主义, 将个人破 产也纳入破产法的范围,才能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 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 制保障。
( : !*# 邹海林 + 关于新破产法适用范围的思考 !,#+ 政法论坛, -&&- , %) -&+ -&&*+//+ !-# 汤维建 + 破产程序与破产立法研究 !.#+ 人民法院出版社, 破产法》 起 草 中 的 几 个 重 要 问 题 !,#+ 政 法 论 坛 , !%# 李 曙 光 + 关 于 新 《 -&&- , : ( %) 0+ 张丽琴 +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研究 !,#+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 !"#!$#!(# 文杰、 季刊, ( : -&&- , %) )*1))+ 。 王有强 + 谈破产救济 !,#+ 法律科学, ( : !)# 董红, *00" , () (%+ ( 责任编辑: 徐 虹)
也是与国际破产立法趋势接 $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轨的需 要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 我国与其
念,要求所有的市场主体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 公平地进行竞争。 破产法对市场的各个主体起着一种平 等的保障和调节作用, 即任何市场主体, 只要使用信用 机制从事市场交易, 破产法都应当对其进行平等的保护 和制约。 它既对市场主体进行无情的淘汰, 又对市场主 体提供有力的保障; 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又设定 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而言, 破产法是对其进 行的公平救济制度和债务豁免制度;对债权人而言, 破 产法是一种平等求偿的法律保护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
!)# 供了再生、 复苏的机会, 在破产法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个人破产和法人破产的主体是不同。 因此, 我们在建立 个人破产制度时, 除了要遵守企业法人破产制度的一般 规定外, 应基于个人破产的特殊性而作出不同于企业法 人破产制度的一些特殊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从理论上讲 , 自然 !对 个 人 的 破 产 能 力 加 以 限 制 。 人的破产能力是相同的,不因自然人的出身、民族、 年 龄、 职业、 受教育程度等的差异而不同。 因为, 破产能力 是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破产资格, 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 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均始于 出生, 终于死亡, 人人都享有, 而且没有差别。 因此, 所有 自然人, 只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都可以依法被宣告破 产。 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全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中 还有一定的困难, 建议新《 破产法》 对个人的破产能力加 以限制, 具体规定为: 只允许县以上城市的城镇居民破 产, 而不允许农民和县以下的城镇居民破产。 破产原因, 又称为破产界限, " 规定多种破产原因。 是指引起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 从理论上讲, 债务人被 宣告破产的实质标准是其丧失了债务清偿能力。 但从实 践来看, 导致法人丧失支付能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原因较为单一的, 主要是经营不善, 而导致个人破产的 原因却比较复杂, 除了经营不善外, 还可能是因消费借 贷或其他原因所致。 因此, 笔者认为,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 况, 借鉴外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新《 破产法》 应规定: 个 人债务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破 产: 到期无力偿还的; # 因经营不善而欠下债务, $ 因生 活消费需要而欠下债务, 到期无力偿还的; % 因其他个 人原因而欠下债务, 到期无力偿还的。 在个人破产的领域, 实行破 &实 行 破 产 和 解 制 度 。
债务人而言, 通过破产和解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对债 权人而言, 还可能因此获得更多的清偿。 与法人相比, 个 人的经营活动具有流动性、灵活性和多变性的特点, 因 而破产和解制度更容易被个人利用, 从而损害债权人的 利益。 为了更好地发挥和解制度的作用, 我国的个人破 产和解除了遵守破产和解制度的一般规定外, 还应特别 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 债务人同意清偿债务的数额要超 过总债务的 %&’ , 且提供了担保; $设 立 破 产 和 解 监 督 组。 自由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特 ’ 设立自由财产制度。 有的机制, 它是指由破产人自由使用和处分而破不得用 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个人破产 的情况下, 破产人的人格并不被消灭, 破产后破产者仍 然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体存在, 所以, 出于人道主义 的考虑, 所有承认个人破产制度的国家绝对地禁止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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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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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红,王有强
杨凌 (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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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认为将来的个人破产制度应对个人的破产能力、 破产原因、 破产和 解、 自由财产、 破产免责和破产复权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关 键 词: 个人破产; 必要性; 构想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 ( !""# ) ’’$"’!#$"!
一、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实行“ 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 只适 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而把其他形式的经济组织和 自然人排除在外,这是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这种狭 隘的立法模式已经日益暴露出种种弊端, 因此, 有必要 修改《 破产法》 , 改“ 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为“ 一般破产主 义” , 特别是应使破产法适用于个人即自然人。
!$# 产和解制度比在其他任何主体破产中都更有意义。 对
笔者认为, 在个人破产的场合下, 对破产人不能依破产 程序清偿的所有债务绝对地免除, 是不公平的, 不利于 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新的《 破产法》 实行相对的 免责主义, 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破产人所欠的下列债 务不得免除: 抚养费; # 破产人应支付的赡养费、 $ 破产 人因侵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亡而必需支付给 被 害人或其家属的损害赔偿金; % 破产人应支付给雇工的 工资; ) 破产人因诈欺从事交易所生的债务; * 破产人 因实施违法行为而被责令支付的罚金和罚款; + 破产人 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破产复权制度是个人破产特 , 建立破产复权制度。 有的机制, 它是由个人破产的特征决定的。 虽然, 个人破 产并不消灭破产人的人格, 但破产毕竟表明破产人在经 营能力、 管理水平或者经济信誉上的不足, 甚至还存在 诈欺的因素, 因此, 各国破产法都规定了剥夺破产人在 某些特定岗位上的任职资格, 但如果对破产人的任职资 格进行终身剥夺, 这对破产人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既违 背个人破产的人道主义原则,也不利于鼓励破产人 再 生、 复苏。 破产复权制度就是将破产人所受的各种任职 资格的限制予以解除, 使其和一般社会成员一样, 以毫 无差别的身份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笔者认为, 参照国外 破产复权立法的有关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新的《 破 产法》 应规定, 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允许破产人提出 复权申请: # 破产人清偿完全部债务的; $ 破产人履行 了和解协议的; 是否准许, % 破产程序终结已满 $ 年的。 由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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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 了%&’ ,跨国破产以及涉外破产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而 个人破产法已经成为国际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破产 法
!(# 的重要内容。 这就势必要求我国有关的破产法律与国
际立法协调一致, 相互衔接。 只有这样, 才能切实保护我 国公民在涉外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才能拓宽国 际贸易交往的渠道。 相反,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如果我 们仍然遵守“ 企业法人” 破产主义而排斥个人破产, 则势 必造成破产司法上的许多冲突。 二、 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构想 个人破产与法人破产有相同之处,就状态而言,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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