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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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175号(5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单位客户在
本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指单位客户是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客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
户管理。
第三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四条开户银行只能为同一单位客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对于已在其它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客户,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银行可为注册在本地或住所在本地的单位客户和符合规定的异地(跨省、市、县)单位客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开立
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银行
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须向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进行报备。
第七条银行为单位客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
单位客户签订《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以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反洗钱等相关制度规定。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单位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办理日常转结算和现
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下列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
基本存款账户:⒈企业法人。⒉非法人企业。⒊机关、事业单位。
⒋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⒌社会团体。⒍民办非企业组织。⒎异地常设机构。8.个体工商户。9.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⒑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⒒其它组织。
第十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写“开立单
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向开户行出具下列
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
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
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
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八)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九)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
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
(十一)其它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本条中的单位客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第十一条一般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单位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不得为其再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填写“开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向开户银行出具其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单位客户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二)单位客户因其它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加盖单位
公章的公函),并留存原件。
第十三条专用存款账户是单位客户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
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客户可以申请开立专
用存款账户:⒈基本建设资金。⒉更新改造资金。⒊财政预算外
资金。⒋粮、棉、油收购资金。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⒍期货交易保证金。⒎信托基金。⒏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⒐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⒑住房基金。⒒社会保障基金。⒓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⒔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⒕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5.其它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
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
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
隶属单位的名称。
第十四条单位客户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写“开立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向开户银行出具
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
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一)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