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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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更新评价主要数据成果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5年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7号)要求,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 28407-2012)》,对2014年度内由于土地利用现状变化及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进行更新评价,形成了基于2014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的最新耕地质量等别成果。

现将主要数据成果公布如下: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总体情况

(一)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结构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定总面积为13509.74万公顷(202646.14万亩),全国耕地评定为15个等别,1等耕地质量最好,15等最差。其中,7-13等耕地每个等别的面积均大于1000万公顷,7-13等耕地总面积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78.43%(见表1)。

采用面积加权法,计算得到全国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9.96等。与平均质量等别相比,高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9等耕地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39.92%,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0-15等耕地占60.08%(见表1)。

表1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面积比例

等别

面积

比例% 万公顷万亩

1 48.84 732.60 0.36

2 59.9

3 898.97 0.44

3 115.85 1737.73 0.86

4 172.76 2591.33 1.28

5 366.48 5497.15 2.71

6 886.22 13293.34 6.56

7 1143.89 17158.31 8.47

8 1188.01 17820.18 8.79

9 1410.69 21160.28 10.44

10 1790.55 26858.20 13.25

11 2045.43 30681.51 15.14

12 1891.85 28377.81 14.00

13 1125.50 16882.44 8.33

14 765.63 11484.45 5.67

15 498.12 7471.84 3.69

合计13509.74 202646.14 100.00 注:数据合计数由于单位或小数位取舍而产生的计算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将全国耕地按照1-4等、5-8等、9-12等、13-15等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其中,优等地面积为397.38万公顷(5960.63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94%;高等地面积为3584.60万公顷(53768.98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26.53%;中等地面积为7138.52万公顷(107077.81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52.84%;低等地面积为2389.25万公顷(35838.72万亩),占全国耕地评定总面积的17.69%(见图1)。

图1 全国优高中低等地面积比例构成

(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空间分布

从优、高、中、低等地在全国的分布来看,优等地主要分布在湖北、广东、湖南等3个省,总面积为359.61万公顷(5394.13万亩),占全国优等地总面积的90.50%;高等地主要分布在河南、江苏、山东、湖北、安徽、江西、广西、四川、广东、湖南、河北、浙江等12个省(区),总面积为3207.94万公顷(48119.15万亩),占全国高等地总面积的89.49%;中等地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吉林、云南、辽宁、四川、新疆、贵州、安徽、河北、山东等10个省(区),总面积为5261.65万公顷(78924.76万亩),占全国中等地总面积的73.71%;低等地主要分布在内蒙古、甘肃、黑龙江、河北、山西、陕西、贵州等7个省(区),总面积为2119.61万公顷(31795.24万亩),占全国低等地总面积的88.72%。

(三)区域耕地质量等别状况

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高,分别为8.19等和7.98等;东北地区和西部地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较低,分别为11.25等和11.33等。

西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5017.23万公顷(75258.45万亩),质量等别从3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33等,以10等到14等为主,占西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9.10%。

东北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792.92万公顷(41893.76万亩),质量等别从6等到14等,平均质量等别为11.25等,以10等到12等为主,占东北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8.04%。

中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3064.33万公顷(45964.88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7.98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中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65.85%。

东部地区。全区耕地评定总面积为2635.29万公顷(39529.34万亩),质量等别从1等到15等,平均质量等别为8.19等,以6等到10等为主,占东部地区评定总面积的73.83%。

全国31个省(区、市)耕地质量等别状况见表2。

二、2014年度内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

全国耕地质量等别变化,主要源于耕地占补造成的质量变动,和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

设工程带来的耕地质量提升。

(一)新增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治、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农业结构调整及其他方式新增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9.88等,新增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10-12等为主,其中10等耕地占新增耕地面积的11.6%,11等占13.9%,12等占15.2%,1等、2等、3等和4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二)减少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建设占用、灾害损毁、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为8.60等。减少耕地质量等别1-15等均有分布,以6-10等为主,其中6等耕地占减少耕地面积的11.9%,7等占13.7%,8等占14.2%,9等占15.4%,10等占12.8%,1等和2等面积比例均不足1.0%。

(三)质量建设耕地的等别构成

2014年度内,全国因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实施后,项目区耕地平均质量等别为8.49等,1-10等耕地面积增加,11-15等耕地面积减少,耕地质量等别结构出现优化趋势。

2014年度数据显示,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建设工程,弥补了耕地占补过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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