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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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相关要求,推动我国银行业转变发

展方式和稳健运行,提升银行业监管有效性,近日,中国银监会印发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确立了我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政策框架。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紧密结合国内银行业经营和监管实际的基础上,《指导意见》按照宏观

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统一性和分类指导统筹兼

顾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

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

的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

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为防止银行业金

融机构杠杆率的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

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体系,在我国现

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基础上,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有效性。

——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贷款拨备率不低

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并根据经济周期、贷款质量和盈利

状况,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进一步缓解

银行体系的亲周期性。

此外,《指导意见》从市场准入、审慎监管标准、持续监管和监管

合作等方面进一步提出了增强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有效性的一整套

措施。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监管标准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事

关我国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大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监会将于2011年完成《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配套监管规章的修订

和发布工作,为2012年初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奠定基础。银行业金融

机构应按照“《新资本协议》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同步推进,第一支柱

与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监管标准实施的

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对实施新监管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

的新监管标准实施规划,调整发展战略积极推动业务转型,从公司治理、政策流程、风险计量、数据基础、信息科技系统等方面不断强化风险管

理,确保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在2013

年底和2016年前达到新监管标准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关于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0】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

公司:

“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完善

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

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

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立了微观审慎

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要求,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

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为推动中国银行业实

施国际新监管标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国内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特

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一)总体目标

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推动银

行业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

提高发展质量,增强银行业稳健性和竞争力,支持国民经济稳健平衡可

持续增长。

(二)指导原则

1.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完善银行业

审慎监管标准。基于我国银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坚持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借鉴《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升我国银行业稳健标准,构建一整

套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

2.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筹考虑我国经济周期

及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科学设计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

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并合理确定监管要求,体现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要求,充分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面临的单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3.监管标准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为保证银行业竞争的公平性,统一设定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同时适当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臵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

4.支持经济持续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统筹兼顾。银行体系是我国融资体系的主渠道,过渡期内监管部门将密切监控新监管标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微观影响和对实体经济运行的宏观效应,全面评估成本与收益,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避免新监管标准实施对信贷供给及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负面冲击。

二、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

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确定的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新标准,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一)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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