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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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2018年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结
文章导读:为保证教育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我们要求每个参加培训的同志都要积极参与,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要认真听课并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旷课缺课。同时要求参加受训的同志,要把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受训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当中。……
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抓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本年度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体会及2018年度培训计划汇报如下:(二)周密部署,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成效。为保证教育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我们要求每个参加培训的同志都要积极参与,严格遵守培训期间的学习纪律,要认真听课并做好学习记录,不得无故旷课缺课。同时要求参加受训的同志,要把自己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受训内容有效地结合起来,要将学到的知识灵活运用到自己的工作当中。
2018年度我局干部培训工作,按照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在度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地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我局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重点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我局制定的学习计划,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购买相关辅导读物,结合学习资料,抓好各种专题学习。
(二)继续抓好我局干部的业务知识培训。按照市海洋和渔业局有关业
务知识培训的内容和要求,由我局人事法规处制定我局干部业务知识培训计划,每半年对干部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核与评比。鼓励局干部在业务上争先创优,从而带动全局干部钻业务、比干劲的积极性,推动和巩固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任职培训。结合人事安排,合理安排相关人员的任职培训,为第一任职需要提供能力和知识储备。
(四)鼓励干部参加在职学习。2018年,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思想理论、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及现代科技知识的培训,提高干部的各方面素质,加强我局的执政能力,扎实开展工作。
【案情】李女士与胡先生于2018年9月在鹤山市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里约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位于鹤山市沙坪镇某小区房屋一套(价值10万元)产权归胡先生所有,胡先生补偿该【案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证明已支付补偿款5万元给原告,故对被告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决被告支付离婚协议书约定的5万元财产分割款给原告李女士。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
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被告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因被告未能举证,故其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被告应依协议约定支付5万元给原告。
(黄生陈洽胜)
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范某和陈某于2005年3月相识,2006年7月结婚。在领取结婚证的前一天晚上,范某提出要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目的是想给双方的婚姻加一个保险,用经济来约束双方,使双方能够永远不离不弃。陈某同意了。
为使自己的婚姻更加稳固,女方范某在结婚前一天提出要与男方吴某签订一份“结婚协议”,约定“双方不离不弃”,“如一方提出离婚,则提出方放弃一切(包括现金、财产)”。
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上存在较大差异,时有争吵,感情逐渐淡漠,于是男方吴某提出离婚。范某即主张按照协议约定,吴某所按揭的一套房子应归范某所有。
后来男方陈某提出离婚,范某即要求根据协议取得男方房产。此案在深圳某法院并对该案作出判决,对女方范某提出的全部占有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男方对女方作适当补偿。
二、婚姻法专家刘伟民点评
我认为,该“结婚协议”对财产虽有约定,但这种附条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的规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取得以一方提出离婚为前提,违背了我国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故应认定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约定无效。因此,法院对范某要求房产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是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