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宗族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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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宗族理事会章程
_某氏宗族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氏宗族理事会是民间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理事会的宗旨: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拥护共产党领导,尊祖敬宗,传承家族文化,弘扬家风祖规,增强家族亲情与福利事业的发展,服务家族,以和谐促发展,以团结促进步,为宗族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为在本世纪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理事会以氏宗族世系范围内为组织区域。凡此区域的氏思宗族成员不分男女均为自然会员。
第二章理事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主要职能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建设和谐的小康社会奉献力量。
(二)组织召开全体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事理会属下的各组织机构工作会和各种研讨会议。
(三)加强本会同别姓宗系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增进友谊。
(四)认真反映宗族群众的情况和要求。
第五条具体任务
(一)关于宗功祖德祭祀活动事项。
(二)关于举办各类福利事业、敦亲睦族,促进繁荣事项。
(三)关于扶危、助贫、奖学事项。
(四)关于宗族各地之间的调查登记及文化交流联络事项。
(五)关于编辑本族家谱、历史事迹及族志会刊等事项。
(六)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组织机构
(一)本会为理事会制,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改变任期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
(二)本会最高权利为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理事从家族成员中产生(包括在外理事会成员)。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具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本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资料组、会计、出纳、财务监督、法律顾问等。
(四)资料组、财会及其监督人员和法律顾问由理事会选派人任之。
(五)对本理事会有特殊贡献、热心支持和资助本会工作贡献较大的海内外乡亲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在本会任名誉职务。如名誉顾问、名誉会长或副会长、名誉理事等(人数不限)并以本会名义发聘书。
(六)在外理事会组织由在外理事会成员组织成立,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并指导工作。
(七)本会工作人员,一律义务服务本会,工作不领固定津酬。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及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业务计划及年度收支决算;
(三)理事会机构人员的选举与解职。
第八条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本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制定年度计划财务安排;
(四)召开理事大会及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及年度财务工作;
(六)对各项事务、业务、人员资格审查;
(七)发动和接受族贤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
(八)推选财务监督人员、执行财务制度,管理好财务;
(九)定期向理事会做工作报告。第九条常务理事会职责如下: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一)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理事长主持,如
理事长没有出席时,由理事长委托人主持召开会议。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全体理事会三分之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人同意,方得决议。对不利于理事会团结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可经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三)理事会成立财务领导小组,领导理事基金会,健全财务制度。财务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结,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定期对全体理事公布。
第四章基金会总则
第一条:氏宗族理事基金会由宗族理事会筹委会发起组建。
第二条:基金会的注册地为: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是:发展宗族事业,支持与推动宗族教育事业和宗族生活条件进步与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依法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章基金会任务
第五条:基金会经过各种途径联络热心公益事业的国内外团体与个人,争取各种形式的参与和支持,共同探索发展民间公益事业的途径和方法。
第六条:基金会积极扶助需要资助我族的老弱病残者,支持宗族公益设施的建设,承担修膳家谱的费用,承担祠堂、纪念馆修建、老年人活动中心维护、维修等相关费用, 承当祖坟修建、维修
等相关费用。承担追寻、回购祖上遗物等的相关费用. 承担追讨我祖上之产业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基金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为特别优秀的青少年人才提供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基金会每年年终给予宗族70岁以上的族人发放红包,具体发放金额有理事会商定公示。
第九条:资助宗族内贫困家庭, 帮助弱势群体解决眼前的实际困难,着眼于提高她们的创造力,尽量帮助她们彻底地摆脱贫困。另每月及每年年终给予宗族贫困家庭一定的资助。
第十条:资助宗族贫困学生;扶持困难家庭学生完成学业,并确定适当资助优秀学生和困难学生。原则上每年年初奖励及资助一次。
第六章基金会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00~00名积极支持基金会的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以及对基金会捐赠、资助、业务参与和对基金会有贡献的人士组成。理事的产生本着对基金会有利的原则,由会长或二个以上前任理事联合推荐,经协商后产生。理事任期为年。
第十二条:基金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和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其它管理人员由会长任免。
第十三条:理事会的责权如下: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和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聘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及基金会顾问。
(四)审议会长提出的工作报告以及基金会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讨论决定重大的各项决策。
第十四条:理事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基金会章程;
(二)积极参与基金会组织的各种公益活动;
(三)根据需要为基金会提供必要的义务服务;
(四)积极为基金会募款;
(五)以基金会理事的名义参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各项社会活动;
(六)向基金会推荐符合基金会宗旨的资助对象;
(七)奖励在国(海)内外各级各类学校学习的优秀学生。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根据基金会需要由会长召集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经过才有效。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基金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