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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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关键词: 社会化;再社会化;自由刑;刑事政策内容提要: 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大障碍,其困难来自三方面,即犯罪人自身、社会成员以及刑事司法体制。

为此,应当改革自由刑,转变社会成员的犯罪观,加强对出狱人的立法保护。

“现行刑事司法是一部庞大的机器,吞噬并吐出大量的人。

这些人轮番失去生命、荣誉、道德感和健康。

因而留下不能消除的创伤,流入不断增加的职业犯罪和累犯队伍中去,一般没有希望复原。

”[1](P267)这是菲利对十九世纪刑事司法悲观的评述。

100 多年过去了,刑事司法仍然存在着此类严峻的挑战,究其原因,恐怕犯罪人重归社会时的阻碍重重这一刑事司法的缺陷难脱其辞。

不能合理解决或缓解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即使刑罚实现了其矫正功能,也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犯罪人的再犯会使得刑罚仅仅停留在报应目的实现的层面上。

[2](P637-647)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在社会局面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以及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的趋势下的意义更加凸显,帮助人格可塑性强的青少年重归正轨也是刑事司法不可推脱的责任之一。

一、社会化与再社会化的含义(一)社会化的含义社会化(Socialization)是指一个人获得自己的人格和学会参与社会或群体的方法的社会互动过程。

[3](P154)社会化使得人由自然的人转化为社会的人,其终极目标是使人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而此处“合格”的标准意味着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能够恰当的扮演自己的角色。

国内的学者将社会化定义为:“个人通过学习群体文化、学习承担社会角色来发展自己的社会性的过程。

”[4](P120)“社会化即是不断获得和扮演各种社会角色的过程。

”[5](P76)他们对于社会化内容的概括在笔者看来都包括了以下四个方面:技能的掌握,观念的培养,规范的学习与社会角色的获得。

法学领域中,主体的社会化则意味着个体形成某一特定社会要求的法律观点和遵守法律行为的过程。

社会化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是因为人类缺少很强的社会本能,而替代这些本能的是文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

浅析罪犯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是通过发挥刑罚的矫治功能和教化作用,使犯罪人得以改过迁善,再度适应社会;作为一种现代刑法思潮,体现着法治、人道和效益,价值追求和时代精神,是社会法治建设的一部分。

它是再社会化的重要形式之一。

罪犯通过再社会化,可学得一定的劳动技能,树立法制观念,加强社会责任感,改变过去的恶习和生活方式等,促使其由被迫接受改造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状态过渡。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罪犯再社会化的社会意义是将犯罪分子从社会不合理与反社会行为的恶性循环中解救出来,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重新犯罪;它是监狱提高改造质量,增加“改好率”降低“重犯率”的重要保障;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向国家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材,加速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积极因素。

二、罪犯再社会化的内容人社会化的内容包括政治社会化、道德社会化、性别社会化、民族社会化、法律社会化等。

人社会化的最终目标是成为合格的社会成员,达到在社会互动中能够恰当地扮演自己的角色,并同环境建立起和谐的关系,这也是人社会化的最高境界。

罪犯是一个特殊的人,法律社会化的缺陷是罪犯共同的、明显的特征。

因此,对罪犯再社会化内容是以法律再社会化为主,同时也要根据罪犯个体的情形,对其他社会化的缺陷进行“修补”。

罪犯法律再社会化是对其法律社会化缺陷所作的“修补”。

“修补”的目标与法律社会化目标是一致的。

这样,罪犯再社会化实现与法律社会化实现面临同样的问题。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犯罪,一方面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另一方面告诫社会上一般人为避免惩罚应遵守法律。

那么,这个“守法”要求的程度有多高?是服从、认同还是达到内化?一般地,罪犯在服刑期间,对过去行为反思时会产生不同的情感状态。

主要有:(1)有的罪犯因刑罚效应和教育改造而认罪服法,真诚悔悟。

(2)有的罪犯则从功利角度,衡量所犯罪行获得的利益或满足与受到的刑罚惩罚的得失,由此计算犯罪是否合算。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内容摘要: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亟需建立基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形成社会多方机构与监狱合作开展教育的模式,将罪犯的教育改造这项复杂而专业且监狱不能完全做好的事务交予社会去办,明确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责、分工,与监狱一起形成合力,共同来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教育改造社会化市场化新中国改造罪犯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包括战犯和末代皇帝在内的一大批犯罪分子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提出,使教育内容得到丰富,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客观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看到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影响了罪犯教育改造专业化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内容及手段方法的创新来解决。

一、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一)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在思想认识和实践中,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部分民警对监狱矫正罪犯本质持怀疑态度,认为苦口婆心的教育收效甚微,不如加大对罪犯的监禁痛苦和劳动量来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

由于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长期性和内隐性的特点,监狱更热衷于追求显性的监狱安全和经济效益目标。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

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罪犯劳动改造是指通过让罪犯参与生产劳动,提升其劳动技能和职业素养,以期实现其再教育和社会化的过程。

在当今社会,罪犯劳动改造已经被广泛应用,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取得了显著成果。

然而,对于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的思考和探索仍然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索。

首先,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

罪犯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价值观念和人格发展出现了偏差。

因此,在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必须注重开展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引导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人格特质。

只有通过人格教育和价值观培养,罪犯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犯罪行为并实现社会化。

其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注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机会的提供。

罪犯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一旦重新融入社会,就需要有一项能力来维持生计和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罪犯劳动改造应该注重对罪犯的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各种实用技能的学习机会,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真正掌握一门技术。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为劳动改造的罪犯提供合适的工作岗位,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化。

再次,罪犯劳动改造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体系的建设。

劳动改造过程中,监管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管应该确保罪犯劳动改造的顺利进行,防止罪犯再次犯罪。

同时,评估体系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估罪犯的改造程度和社会适应能力,为罪犯的社会化提供科学依据。

只有通过健全的监管和评估体系,罪犯劳动改造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最后,社会对罪犯劳动改造应该给予更多支持和机会。

罪犯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社会应鼓励企业为罪犯提供更多的劳动机会,同时为罪犯的就业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政府可以制定更加积极的法律和政策,鼓励罪犯参与劳动改造,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补贴。

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实现罪犯劳动改造和社会化的目标。

总之,罪犯劳动改造及其社会化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

关于行刑社会化的法律思考摘要:行刑社会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并面临着诸多观念上和体制上的障碍。

但是,随着自由、平等、人道等民主观念日益深人人心,行刑社会化思想将逐渐被国人所理解和接受。

本文亦遵循刑罚的发展规律,论述行刑社会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合理性构建一、行刑社会化的内涵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其目的有二:一是通过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使罪犯本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得到教育;二是为了使罪犯再社会化,从而使罪犯重新进人社会,从心理上和行为上认可社会,并使社会敞开胸怀接纳再社会化了的罪犯。

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

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路径。

“行刑社会化,是指在执行刑罚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与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

”[1]作为一种新的行刑理念和行刑方式,在刑事一体化的视野中,它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其理论建构和司法实践对推进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人道化、社会化和经济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刑社会化的内在合理性(一) 罪犯改造的目的性改造功能是刑罚的主要功能,国外学者一般称之为对罪犯的矫(correction),它主要在刑罚的执行阶段实现。

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改造功能一般体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通过强追劳动,使犯罪人获得靠诚实劳动为生的信念;二是通过强制教育,使犯罪人获得相应文化技术知识,为他们回归社会奠定文化技术基础。

由于被判处有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被否定,刑罚的对社会方面的功能和对被害人的功能基本得到实现,而只有改造功能还需要一段甚至很长时间才能实现。

而改造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犯罪人的成功再社会化。

如果罪犯不能成功再社会化,则完全可以认定刑罚是失败的。

而行刑社会化则是从根本入手,整个的行刑过程就是围绕着罪犯能否再社会化展开的。

从这一点看.行刑社会化符合罪犯改造的最终目的。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做好监狱社会化工作的几点思考
监狱社会化工作是确保受监禁人员在服刑期间得到适当的教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

这项工作的目标是减少再犯率,保护公共安全,并帮助受监禁人员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益成员。

在进行监狱社会化工作时,以下几点思考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确保安全是监狱社会化工作的首要任务。

监狱环境必须保持安全稳定,以防止任何颠覆性或暴力事件的发生。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监狱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监狱环境的监控,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训练,并建立有效的安全策略和流程。

同时,监狱管理人员还应积极与受监禁人员进行沟通和互动,以提高他们的工作满意度和对监狱纪律的遵守。

其次,监狱社会化工作必须注重教育和康复。

监狱内的教育课程应该涵盖广泛的学科,包括基础教育、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等。

这些课程的目的是提供受监禁人员获得学历和技能的机会,以便他们在出狱后找到工作和继续学习的机会。

另外,心理辅导和康复计划是帮助受监禁人员解决内心问题和戒除不良行为的关键步骤。

通过多元化的教育和康复方案,监狱社会化工作可提供全面的支持,帮助受监禁人员真正改变自己的行为和思维方式。

第三,监狱社会化工作需要建立有效的重犯预防措施。

这主要包括为受监禁人员提供适应性培训和教育,以降低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培训可以涉及到如就业技巧、人际交往和冲突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社交网络和提供适当的支持体系也是重要的。

这些措施有助于增加受监禁人员在社会中的适应能力,并提供实质性的支持,以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

论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与重新社会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率也在逐年攀升。

紧随其后的还有一个严峻的问题:犯罪人在重新社会化时所面临的重重问题。

这样的问题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

本文将在深入分析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的基础上,探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几种方式。

1. 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并非一天两天形成,而是长期的积累。

社会化缺陷可分内部的和外部的两种,内部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良环境的熏陶,多种成长阶段的个人事故、家庭问题等内部缺陷所致;外部的原因则包括社会环境、文化传承等。

在犯罪人的社会化缺陷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

犯罪心理主要表现为:1. 意志薄弱。

有些犯罪人可能开始有罪心,但由于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他们最终选择了犯罪。

2. 自私自利。

犯罪人常常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对于他人的感受很少关心。

他们往往不顾法纪、不顾公义、只追求自身的利益。

3. 心理刻薄。

这类犯罪人通常表现出一种冷酷无情的面孔,他们习惯于伤害别人的感受,漠视道德底线和人类尊严。

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1. 盗窃。

这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盗窃犯常常通过抢劫、入室盗窃、偷窃等方式掏空受害人的财产。

2. 贩卖毒品。

涉毒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贩毒犯罪团伙一般比较庞大,成员之间关系复杂,难以摧毁。

3. 故意杀人。

这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杀人犯可能因为不满、仇恨等原因,杀了无辜的人。

2. 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方式对于犯罪人来说,社会化缺陷的修复并非易事。

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时,有以下方式:1. 品德教育。

品德教育是一种有效的方法,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增强犯罪人自身的道德观念,这也有助于犯罪人的心理拨正。

在品德教育中,通常采用思想教育、法律教育、道德教育等方式,加强对犯罪人的教育。

2. 职业训练。

通过职业训练,可以让犯罪人掌握一门技能,这有助于促进他们快速融入社会。

在职业训练中,应该注重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和义务,让犯罪人能够更好地去完成自身的角色。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

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社会化思考内容摘要: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亟需建立基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形成社会多方机构与监狱合作开展教育的模式,将罪犯的教育改造这项复杂而专业且监狱不能完全做好的事务交予社会去办,明确相关政府机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的职责、分工,与监狱一起形成合力,共同来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关键词:教育改造社会化市场化新中国改造罪犯的成绩是举世公认的,包括战犯和末代皇帝在内的一大批犯罪分子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新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进程明显加快,随着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罪犯教育改造工作得到显著增强,特别是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提出,使教育内容得到丰富,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看到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客观认识到目前教育改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看到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进程缓慢,方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规模效应和社会效益,没有建立稳定的长效机制,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发展,影响了罪犯教育改造专业化和改造质量的有效提升,亟需通过体制机制、内容及手段方法的创新来解决。

一、罪犯教育改造社会化的现状(一)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没有凸显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根本宗旨,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中无疑处于最核心的位置,但在思想认识和实践中,教育改造的核心地位还没有完全确立。

部分民警对监狱矫正罪犯本质持怀疑态度,认为苦口婆心的教育收效甚微,不如加大对罪犯的监禁痛苦和劳动量来发挥监狱的惩戒作用。

由于教育改造质量具有长期性和内隐性的特点,监狱更热衷于追求显性的监狱安全和经济效益目标。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一、行刑社会化:刑罚发展史的逻辑结论刑罚运动有其内在的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趋缓。

我国刑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指出:“反映于上层建筑,刑罚史也经历了五帝时代以死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三王时代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隋唐至清以徒流体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和清末以后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等四个刑罚体系。

”(注: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页。

)日本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刑罚的历史,本来就是人的历史,这里记录着人生观的变化。

迄至19世纪曾经占领刑罚宝座的身体刑和死刑,逐渐被自由刑所替代。

”(注:(日)福田平、大冢仁著,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总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06页。

)学者们认为,自由刑是作为死刑与身体刑的代替刑走向刑罚体系宝座的。

在以死刑与身体刑为中心的社会里,定罪与量刑的特点是罪刑擅断、刑罚残酷与刑罚适用不平等,刑罚目的是威慑社会,因此,滥施刑罚现象极为严重。

恩格斯曾对血腥残酷的《加洛林纳法典》进行过无情的揭露:“加洛林纳法典中的各章论到‘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等,其中没有一项不被尊贵的老爷和保护人随一时高兴就用在农民身上。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97页。

)在中国,先有黥、劓、fèi@①、宫、大辟等旧五刑,后有笞、杖、徒、流、死等新五刑。

文艺复兴后,随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道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日渐认识到死刑、肉刑的残酷性、野蛮性,从而要求限制或废除死刑、废除身体刑,并提出了刑罚人道、罪刑相当和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

正是在这种情况之下,自由刑适时登上了历史舞台,且迅速成为刑罚体系的主角。

自由刑具有可分性、伸缩性、隔离性等特点,因此,自由刑曾被予以很高的评价。

报应刑论者认为,自由刑具有隔离性,能够实现刑罚的威慑目的;具有可分性,能够充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刑法公正性。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罪犯教育的作用与价值日益被重视。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不仅仅是对个体的关爱和救助,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所做的努力。

本文旨在全面探讨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一、再社会化教育的基本内涵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简称“再教育”,即对未成年罪犯进行法律惩罚后,通过纠正其不良行为以及提供技能培训、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服务,使其恢复自我认识、改正错误、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并使其逐步实现自我价值的全方位综合性教育。

具体而言,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包括以下方面:(一)思想教育。

通过引导未成年罪犯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让其产生自省、自责的心态,自觉接受法律教育和道德规范,懂得自我约束和自我警醒,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心理疏导。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旨在纠正其不良行为,而心理疏导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通过心理类活动,如心理咨询、情感交流、心理测试等,让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得到平衡和调整,改变自己内心黑暗的一面,从而增强其积极向上的心态。

(三)文化教育。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的最终目的是让其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所以文化教育的作用不可忽视。

通过学习知识、技能训练、职业规划等,提高未成年罪犯的文化素质以及职业技能,让其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四)职业培训。

再教育还应包括职业培训环节。

旨在为未成年罪犯提供多种职业技能、就业指导、和岗位培训,帮助其尽早适应法律规范和社会规范。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存在一些实践中的问题:(一)缺乏社会资源。

未成年罪犯再社会化教育需要涉及到多个方面,而政府和社会机构多数情况下缺乏相关经费、时间和人力资源的投入,导致教育措施缺乏实际效果。

(二)教育标准不统一。

由于各地法律规章的不同,社会化教育的标准也有所不同,这不利于实施教育纠正罪犯错误,而且也难以评估教育是否追求良好的效果和公正的质量标准。

社区矫正:假释犯再社会化研究

社区矫正:假释犯再社会化研究

社区矫正:假释犯再社会化研究社区矫正:假释犯再社会化研究社区矫正是一种针对已经被判定有罪的假释犯进行的刑罚形式,主要目的是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行为。

然而,在假释犯重新回到社会后,他们是否真的能够改变自己的行为,重新获得社会认同呢?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中假释犯再社会化的问题,并结合最近几年的案例进行分析。

首先,社区矫正需要充分评估假释犯的情况,确认他们是否有改变行为的趋势和潜能。

如果评估结果不仅仅是表面的变化,还要考虑到个体的根本因素是否有所改变,比如原有的心理和环境因素等等。

在考虑是否可以给假释犯解除限制,允许他们重新进入社会生活之前,必须要充分甄别假释犯的犯罪动机是否已经被已经被彻底控制。

例如,2016年新加坡新加坡人权组织发布了一份关于社区矫正的年度报告,指出在执行假释的过程中,新加坡的司法系统未能有效地进行调查,没有对假释犯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充分的评估,而是过早地对他们解除了限制,导致关于假释犯将继续犯罪的报道时有所耳闻。

这预示着,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如不对假释犯彻底理解和解除根源因素,其效果将非常有限。

其次,社区矫正需要降低社区对假释犯的歧视程度。

需要承认,假释犯会经历社会上的各种压力和不公正待遇,这些不仅会给他们带来切实的生存问题,还会加剧他们再社会中获得认同的难度,从而让假释犯更加难以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因此,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矫正:一方面是要改变社区的对待方式,降低对假释犯的压力,另一方面是让假释犯通过合适的数据和信息传递,向大众清晰地介绍他们的过去和未来,使他们感受到自己也可以回归社会。

例如,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曾有一名假释犯在出狱后成为了一名成功的创业家。

他曾经经历过社区的压力和歧视。

但是,在不久的未来,他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成就向周围的社区成员传递了自己的经历和积极的人生态度,让周围的人感受到了假释犯同样可以成为有价值的社区成员的现实可能性。

最后,社区矫正需要建立有效的信用体系来对假释犯进行积极引导和监督以避免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罪犯再社会融入与经济影响

罪犯再社会融入与经济影响

罪犯再社会融入与经济影响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一直是一个复杂且引人关注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必须反思并寻找解决办法,以便帮助这些人重新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同时,罪犯融入社会所带来的经济影响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探讨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以及其对经济的影响。

首先,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我们不提供机会和资源,那些刑满释放的罪犯可能会再次陷入犯罪。

一个缺乏帮助和支持的罪犯可能会被逼上绝路,并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这可能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包括贫困、家庭破裂和更多人无法参与正常的社会活动。

为了使罪犯能够成功融入社会,我们需要提供合适的培训和教育。

这将有助于他们获取就业技能,并为他们的未来提供更好的机会。

通过教育,他们能够掌握新技能,重新建立起自己的信心和自尊心。

此外,教育还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社会规范和价值观,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

除了教育,适当的就业机会对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也至关重要。

当一个人拥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时,他们更有可能成为社会的一员。

就业不仅为罪犯提供了稳定的经济来源,还帮助他们建立起社交圈子并恢复社会地位。

更重要的是,一个有工作的罪犯可能会感到被需要和重要,这有助于提高他们对自己的自尊心和对社会的归属感。

罪犯融入社会对经济的影响也是值得关注的。

首先,随着更多的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他们将成为潜在的劳动力。

这将增加就业机会,并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通过提供培训和就业机会,我们可以利用这些人的潜力,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此外,罪犯融入社会还可以减少犯罪率,从而降低社会成本。

如果我们能够成功地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他们将更有可能摆脱犯罪的生活方式。

这将减少监狱的使用和相关的成本,而这些资源可以用于其他更有建设性的目的,如教育和医疗。

然而,要成功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我们必须理解他们所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社会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可能成为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障碍。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改变这种态度,为罪犯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接纳。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

关于实现罪犯再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摘要] 教育矫治罪犯本质上就是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

在教育矫治的过程中,通过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和社会需求,针对性地开展社会适应性帮扶,健全帮扶体系,全方位矫治罪犯的思想、行为、心理,实现再社会化的过程。

[关键词] 犯罪成因教育帮扶社会保障再社会化教育矫治以罪犯为对象,从犯罪成因出发,分析罪犯犯罪的主要原因,从中找出教育的重点,使其更好地回归社会,重新成为守法公民。

从社会角度出发,罪犯的教育矫治要充分运用社会因素的作用,不仅要注重思想、行为的教育,更要从社会适应性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开发罪犯的潜能,注重职业技能的培训,从传统的教育向发展性教育转变。

同时要健全社会的帮扶救助体系,减少罪犯重新犯罪的几率,实现将罪犯成功改造成为合格公民的最终目标。

本文试从分析罪犯的犯罪成因出发,如何更好地教育矫治,从而实现罪犯的再社会化作如下探讨:一、科学评估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前提再社会化是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即刑罚的目的不是对犯罪人的单纯惩罚和报应,而是教育感化犯罪人,通过监狱行刑、矫治罪犯的反社会性,使其思想、心理和行为习惯都接受并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价值标准而不再重新犯罪。

1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提出:“人的行为不是自发的,而是有选择性,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选择了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并从中学习和模仿的结果。

”因此,分析罪犯的犯罪原因,应在全面收集罪犯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运用恰当的工具进行分析评估,找出犯罪成因,同时评估社会需求,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估。

(一)犯因性问题分析评估。

社会学认为人类行为受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在分析罪犯犯因性问题时,必须要从生理、心理和社会三个维度来进行综合分析,并找出导致罪犯犯罪的最主要因素。

(二)需求分析评估。

需求评估主要是通过回归社会的角度来看,重点是通过提高罪犯的社会能力,使其出狱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

需求评估主要包括:一是职业技能的发展,即为罪犯做好刑释后的职业规划,使其能够掌握1—2门职业技术,有助于其回归社会后的就业安置;二是教育需求,特别是刑期长的罪犯和青少年罪犯,要做好教育需求的评估,以便在方案中做好教育项目的规划。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中国行刑社会化现实思考

行刑社会化中的执行效率问题
执行资源不足
目前,中国行刑系统面临着执行资源 紧张的问题,包括人力、物力、财力 等方面的不足。这直接影响到行刑社 会化的顺利推进,亟待加以解决。
执行程序繁琐
行刑社会化涉及多个部门的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 率,确保行刑社会化的顺利实施。
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行刑社会化的良好氛围。
展示行刑社会化成果
03
定期发布行刑社会化工作报告,展示其在减少犯罪、促进社会
稳定等方面的成果,增强公众信心和支持。
06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与未来趋势
现状总结:目前,中国行刑社会化已经在多个层 面得到体现,如社区矫正、公众教育等,但总体 上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社会认知度不足、制度 不完善等。
刑罚执行方式创新
探索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如电子监控、社区矫 正等,减轻监狱压力,提高刑罚执行效率。
提升行刑社会化的公众认同度
加强行刑社会化宣传教育
01
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途径加强行刑社会化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对其的认知和理解。
引导公众参与行刑社会化工作
02
鼓励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罪犯帮教等行刑社会化工作,形成全
典型国家实践
例如,北欧国家广泛采用开放式监狱,重视囚犯的职业培训和心理辅导;日本则注重社区矫正,让囚 犯在社区中完成部分刑期。
国际经验与教训
成功经验
重视囚犯的再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强其 回归社会后的生存能力;采取社区矫正 和开放式监狱,降低囚犯的再犯率。
VS
失败教训
对某些高风险囚犯,社会化行刑可能会带 来安全隐患;行刑社会化需要大量的资源 投入,包括资金、人力和物力。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

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研究及完善近年来,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已认罪的罪犯们被判刑入狱,虽然是为了惩罚其罪行,但也应该在服刑期间通过积极的教育、职业培训、心理辅导等手段,使其重新回到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施和完善。

很多犯罪人在出狱后缺乏适当的社会支持,因此很容易从事犯罪活动,进而再次被捕入狱。

这种现象不仅对本人的人生有着非常大的影响,更会给社会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因此,修复失去的社会性、精神健康问题是犯罪再社会化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这个方面,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再社会化管理体系,为这些人提供更多的支持。

以下是几个犯罪人再社会化政策的案例:第一个案例:美国福利部门的“再投资计划”这项政策为美国的犯罪人提供了多种职业技能和教育机会,例如:电脑技术培训、社区服务、建筑工和司机等等。

计划还提供了一些融资机会,以支持犯罪人在完成培训后开办自己的企业。

这种政策有利于帮助犯罪人重新获得就业机会,从而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第二个案例:日本的“释放后支援中心”这个中心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为从监狱释放的犯罪人提供住所、工作机会、心理辅导等方面的帮助。

中心还为犯罪人提供社区工作机会,促进他们自力更生,并建立良好的社交网络。

在这里,犯罪人将得到足够的关注,以引导他们正确地生活。

第三个案例:中国的“暂时出狱救助计划”中国政府设立的这个救助计划旨在为狱中犯人提供在家庭环境下适应生活的机会。

改革后,中国在未来的两年里将为大约4,500人提供这种救助。

这种救助计划不仅有利于减少再犯罪率,还有助于维护犯罪人的尊严和值得信赖的社会形象。

总之,犯罪再社会化的政策研究必须得到更多的关注。

通过各种手段,我们应该尽最大的努力来培养良好的行为,并帮助当事人变成贡献于社会的人才。

这样,我们以后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政策,我们还需要加强相关监管,确保政策可行性和有效性。

悔罪与社会复苏罪犯如何重新融入社会

悔罪与社会复苏罪犯如何重新融入社会

悔罪与社会复苏罪犯如何重新融入社会悔罪与社会复苏:罪犯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在社会中,犯罪行为的发生时有所见。

然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罪犯在经历刑罚后如何重新融入社会?如何确保他们能够改过自新,走上正道,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本文将探讨悔罪与社会复苏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建议。

一、认识悔罪的意义悔罪是指犯罪者对自己所犯罪行的认知和悔悟。

这不仅是一种道德观念,也是罪犯能够重新开始的基础。

悔罪让罪犯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体验到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

在悔罪的过程中,罪犯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并愿意积极改变。

二、提供机会和资源为了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我们应该提供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和资源。

首先,社会应该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使罪犯能够学习新的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

同时,社会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职业转换体系,帮助罪犯重新就业,摆脱罪恶生涯。

另外,社会还应该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重建自信,并帮助他们调整自己对生活和社会的态度。

通过这些资源的提供,我们能够更好地创造条件,使罪犯能够适应社会并成功融入其中。

三、改变公众观念罪犯重新融入社会,也需要公众观念的转变。

社会应该摒弃对罪犯的偏见和歧视,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虽然罪犯曾经犯下过错误,但他们同样也值得被尊重和接纳。

公众舆论对罪犯的态度将影响他们的社会复苏过程。

因此,媒体在报道罪犯复苏的故事时,应该更多关注他们的积极改变和努力,并倡导社会对他们的理解和支持。

四、建立监督与帮助机制罪犯重新融入社会,过程中难免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为了确保他们的复苏顺利进行,我们需要建立监督与帮助机制。

这包括在犯罪者刑满释放后提供定期的监管和辅导,确保他们不会重蹈覆辙。

此外,社会应该鼓励并支持罪犯加入相关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与积极向上的人建立联系,以便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结语罪犯的复苏和重新融入社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它是必要且可行的。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

刑法改革罪犯改造与社会重新融入一、引言刑法改革旨在通过改造罪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本文将探讨刑法改革和罪犯改造的重要性,以及措施和方法,使罪犯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二、刑法改革的背景与意义刑法改革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传统惩罚手段局限于单纯的惩罚行为,未能真正解决罪犯内心的问题。

刑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培养罪犯的道德认知、责任感和转变犯罪观念。

三、罪犯改造的重要性1. 保护社会安全罪犯改造是保护社会安全的基本前提。

只有通过改造,将罪犯内心的恶习和不良行为改正,才能有效避免他们再次危害社会。

2. 制止复仇心理刑罚过重容易引起当事人或其亲属的复仇心理。

通过改造,使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提高其道德水平,减少了社会的仇恨和冲突。

3. 保障人权尊严罪犯也有受到人权尊严的保护的权利。

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不仅是对罪犯的人权尊严的尊重,也是社会风貌和谐的基础。

四、罪犯改造的措施与方法1. 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适当的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提供就业机会,增加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

2. 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罪犯常常承受压力和焦虑等心理问题。

提供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态度。

3. 社区矫正和监管社区矫正和监管是一种有效的罪犯改造方法。

通过社区服务、监管和社会责任,使罪犯感受到社会的期望和责任,进而促使他们恢复社会认同感。

4. 民主参与和社会支持积极鼓励罪犯参与社会活动,加强社会支持,让他们感受到他们仍然是社会的一分子,并且可以为社会作出贡献。

五、社会重新融入的重要性与途径1. 过程化和渐进式社会重新融入是一个过程,需要持续的努力和支持。

渐进式的方式,让罪犯逐步融入社会,增加重新社会化的成功率。

2. 扩大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消除社会对罪犯的歧视,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重建生活和事业,为社会做贡献。

3. 加强社会支持社会应加强对罪犯的社会支持和帮助,为他们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援助,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社会。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

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近年来,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话题备受关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相应的,重点转向了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本文将探讨监狱改造与再社会化的意义、目标以及具体的实施方式。

第一部分:监狱改造的意义监狱改造的意义在于将罪犯从过去的犯罪状态转变为正常社会的一员,从而降低再犯率,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传统的惩罚型监狱只是简单判罚罪犯,而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调适。

这种做法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使罪犯更加愤怒和叛逆。

通过监狱改造,可以提供罪犯进行教育学习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帮助他们重建自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部分:监狱改造的目标监狱改造的目标是使罪犯能够通过教育、工作和社会交往等手段,逐渐恢复社会能力和自信心,融入正常社会并且能够成为对社会有益的成员。

具体来说,监狱改造需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思想教育:通过宗教信仰、价值观培养等方式,引导罪犯重新审视自己的错误,并且反思其犯罪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培养他们积极向上的思想品质。

2. 职业培训:帮助罪犯掌握实用的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这不仅有助于他们在出狱后找到稳定的工作,而且能够增加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3. 心理辅导:给予罪犯必要的心理疏导,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矛盾和障碍,重建自信并且具备应对困难的能力。

第三部分: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监狱改造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根据罪犯的情况和特点因材施教,在兼顾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的服务。

这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操作:1. 教育资源:提供大量的教育资源,包括图书、电子图书和在线课程等。

为罪犯提供学习的机会,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思想素质。

2. 职业培训:建立更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包括多种职业方向的培训项目,罪犯可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课程,并通过考核获得相应的职业证书。

3. 治疗课程:提供各种专门的治疗课程,如心理治疗、药物戒断和康复课程等,帮助那些有需要的罪犯戒除毒瘾或者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

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问题研究——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为视角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缓刑期内罪犯、刑事案件中轻罪犯等进行社区监管、再教育、再社会化的一种处遇方式。

社区矫正的重点在于帮助服刑人员实现自我完善,以便成功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仍然存在问题,未能使他们真正融入社会。

本文以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视角,对此进行探讨。

一、再社会化问题1.就业困难随着矫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更好的发展,但有关社区服刑人员担心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却从未消失。

社区服刑人员一旦服刑结束和回归现实生活,要想重新走上正常的工作岗位,并不是很容易。

由于身份、学历、技术等原因,他们找工作遇到的困难更大。

即使他们经过再犯罪的回避、社会心理矫正等系统性措施,就业难题仍是主要瓶颈。

2.人际关系社区服刑人员再社会化过程中,与家庭、亲友的人际关系是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服刑的原因,他们与家庭、亲友的感情关系往往会受到很大的影响。

这些人际关系问题直接影响到他们能否顺利地回归社会。

3.思想观念社区服刑人员由于长时间与社会隔离,往往存在很多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念上的差距。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接受重新教育,深刻反省犯罪的后果,并建立与社会一致的价值观系统。

这个过程需要时间长、费力。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1.开展就业培训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创业扶持机制,让他们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扶助社区服刑人员创建工作岗位。

2.落实情感疏导为了解决人际关系问题,相关部门可以落实情感疏导,建立一些机构和团体,专门面对社区服刑人员和家属之间的亲情和感情问题,帮助双方理清相互的情感“纠葛”,同时建立一个圈层,为服刑人员找到一个居所后续交流。

3.关注心理疏导针对社区服刑人员思想观念的问题,加强心理疏导等方面的教育及其证书培训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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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考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马克思指出,人类社会是“一切关系同时存在而又相互依存的社会机体”,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在社会生活中,人生来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逐渐由“自然人”转变为“社会人”,个人社会性的丰富与发展,就是个人社会化的过程。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的正常社会化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相协调发展,而犯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准则的违法行为,罪犯个体与社会没有相协调发展,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意味着罪犯在社会化过程中是失败的。

再社会化就是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过程,而罪犯再社会化作为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通过教育矫治和促使个体内化,对罪犯进行重新社会化的过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加速转型期,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罪犯重新犯罪率有所增多。

着眼于罪犯回归社会,出于维护社会规范的需要,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应向以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为主要内容的方向转变,这对增强罪犯个体社会性,减少罪犯刑满后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同时,监狱做好罪犯再社会化,不仅体现以人为本人道的刑罚执行理念,也是现代监狱刑罚执行的必然方向。

有学者认为“惟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说出了当今刑罚执行的方向。

一、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 一) 形式的特殊性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罪犯被羁押监禁改造,是被限制自由的群体,行为上具有被动的强制性。

罪犯再社会化是让罪犯在接近或处于社会化中的再社会化,监狱高度的封闭性和与现实社会的严格隔离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再社会化形式的特殊。

( 二) 目标的直接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以转化思想,矫治恶习为中心,使罪犯在回归社会时达到符合社会要求的生活行为规范,社会化的内容不是从基本的生活技能学起,而是对罪犯已有的生活行为观念的补救。

罪犯再社会化作为罪犯个体社会化的的补救,这种修复性的补救就是直接的目标。

( 三) 过程的复杂性罪犯再社会化主要是监狱通过加强内部行刑管理,运用教育和矫治的专业手段加上社会力量的辅助教育引导,使罪犯重新认识和掌握各种基本的社会规范,让他们重返社会成为完全的社会公民; 由于罪犯身份的特殊性和个体的差异,决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过程复杂性。

二、当前影响和制约罪犯再社会化的因素( 一) 刑罚制度上的缺陷当前监狱罪犯大多数还是混押,未能真正做到分押分管; 罪犯法律奖励中减刑过多,极易造成罪犯改造上的投机取巧; 假释门槛高,限制比例且运用的较少; 罪犯的分级管理处遇制度不健全等。

行刑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对监狱罪犯社会化的效果、实现罪犯社会化的目标有着很大的制约。

( 二) 监狱民警综合业务素质有待提高监狱民警对罪犯既要管理又要教育,还要承担了其他职责,如组织罪犯生产劳动改造,多岗位集于一身,造成监狱民警业务水平很难提高,有学者戏称监狱民警是“万金油”,名副其实很形象。

罪犯再社会化系统工作所需的各类专业人才在监狱普遍缺乏。

( 三) 监狱化问题监狱化是由于监狱与社会隔离封闭造成的,最直接体现就是监狱亚文化的存在,所有罪犯一入狱就受到其影响。

美国社会学家克莱默认为: 每个在押罪犯都会在不同程度上经历监狱化的过程,而且刑期越长,监狱化程度越深。

监狱亚文化对罪犯潜移默化的过程容易造成其人格的扭曲,其实这就是反社会化的过程,与罪犯再社会化是对立的。

监狱化同样对监狱民警也会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也间接的制约了罪犯再社会化。

( 四) 监狱劳动改造模式的影响监狱法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劳动,当前我国监狱押犯规模都在2000 - 3000 人左右,大的甚至达到上万人,监狱组织罪犯从事的劳动改造,属于简单密集型劳动居多。

一方面,监狱生产组织过程单调甚至是机械性的重复,命令服从式强制性劳动,不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另一方面,罪犯劳动技能强制性被动式的培养,对大多数罪犯来说,出狱以后极少是谋生的手段。

( 五) 监狱安全防范理念和机制的制约安全是社会对监狱最基本、最直接的要求,始终是监狱工作的重点。

罪犯再社会化要求罪犯的改造尽可能在实现正常社会化环境中进行,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对监狱的物防、技防和人防带来新的挑战。

出于安全的考虑,监狱认为罪犯再社会化的有效开展对安全工作带来一定冲击,有对安全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思想,制约着罪犯再社会化工作有效开展。

( 六) 罪犯个体内化问题罪犯投入监狱处于羁押状态下,受到囚禁环境的影响,心理上被强制教育的抵制和实际中无奈地被动接受极易造成其性格扭曲和心理压抑。

异地服刑、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文化素养等客观情况都会影响个体的改造心理。

各种问题消极反应都强烈的影响着罪犯个体内化。

( 七) 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思想上受几千年来传统文化、思想的影响,对监狱和罪犯根深蒂固的存在着偏见和排斥,认为罪犯就应该被关押监禁受罚,在心理上对罪犯基本往往就是直接的排斥。

学者研究表明,人们受到社会排斥后,会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当这种危机达到一定程度时,就会导致极端的反社会行为。

对于罪犯来说,传统文化带来的偏见和排斥负面影响是不容忽视的,这种社会排斥也造成社会对监狱认识理解不够,制约了社会力量帮教活动的开展。

三、做好罪犯再社会化的思路( 一) 改革刑罚制度,做好教育管理,促进行刑社会化1. 落实罪犯分类管理。

基于一定的标准,对不同类型的罪犯实行科学分类。

罪犯的分类应该在未成年与成年、男女分类的基础上,要先将故意与过失罪犯区分; 其次要区分在分类的前提下对罪犯实行分类关押,不同类型的罪犯不能关押在一起,坚决克服混押混管、交叉感染现象的发生。

对罪犯分类的同时要做好人身危险评估工作。

2. 做好罪犯分级处遇。

当前监狱运用了不少处遇措施,如通信、探监接见、亲情电话、请假探亲等,促进了罪犯的改造,效果很好。

在罪犯管理中,监狱应该加大分级处遇累进制度,对罪犯分级管理基础上,进行处遇累进,改造表现好的罪犯提高增加处遇,反之减少。

通过处遇累进制度,促进罪犯的求进意识,让罪犯感到自身改造成绩被认可的同时,增强改造信心和决心,提高罪犯再社会化中个体内化水平。

3. 规范减刑、扩大假释范围。

从社会化角度来说,减刑使罪犯突然进入社会,造成了罪犯再社会化的断裂,使罪犯再社会化失去了巩固和延续的阶段; 而假释是在罪犯释放后,通过社会力量监督教育,能够让罪犯个体再社会化得以巩固和继续。

有研究表明从监狱二次以上犯罪人员的情况分析,不少人在以往改造中减过刑,而假释后又犯罪的很少几乎没有。

从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角度,对罪犯应减少减刑,要利用好假释对罪犯再社会化的作用。

4. 加强罪犯职业技能教育。

劳动改造既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途径,也是锻炼罪犯克服困难意志力、改善人际关系、增强集体观念的活动,是罪犯再社会化主要载体。

劳动改造具有惩罚性、生产性和教育性,但从本质上说,它仍然是一种教育。

罪犯的劳动改造,安排好监内休息休假,做好劳动安全保护,实行一定的合理劳动报酬,降低罪犯劳动改造的被动消极性,促进罪犯学习技能的主动性,提高罪犯出狱后的社会适应能力。

( 二) 加强监狱建设,拓宽工作方法,提高刑罚执行水平1. 监狱职能单纯化。

监狱是罪犯改造教育的主体,是罪犯再社会化的最直接的主体和最终决定性的因素。

监狱刑罚执行要着眼于罪犯重返社会为出发点,将罪犯改造成新人重返社会,是监狱的本职所在,也是社会对监狱最根本要求,而实现监狱职能单纯化才能达到监狱的社会效益最大体现。

当前一些本不该监狱承担的社会性事项和监狱企业生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方面都削弱了监狱教育改造的职能属性,国家应以监狱体制改革为契机,加快推进监狱职能单纯化,剥离监狱承担其他社会职能事项。

2. 做好监狱警察的分类工作,加强学习培训。

监狱要根据社会化的需要,积极招录一些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人才。

对现有在职民警,进行岗位分类,实行定岗定责; 同时通过选送专门机构院校学校、请进监狱培训等方式,针对性的加强民警在职培训,促进民警综合业务水平,从而提高罪犯教育质量,增强罪犯再社会化矫治的基础性工作。

3. 人道化的防控。

当前监狱体制改革深入进行,很多监狱正在或即将新建、改扩建建设,对过于偏远封闭的监狱予以搬迁或撤并; 在此条件下积极推进监狱分类,按照轻、中、重三种警戒等级进行划分,对轻、中等级的监狱可以设置不同于重警戒等级的较为宽松的物防、技防。

监狱防控安全理念要能够基于社会化考虑,做好物防、技防的基础上,在罪犯的行为秩序要求上应以轻缓管控为主,要克服和避免机械式的生活行为要求和管理。

4、加强监内文化建设,促进罪犯改造积极氛围形成。

做好罪犯的文化教育,通过建立图书室、播放电影、观看电视、收听广播等手段解决罪犯文化需求; 以文体活动为载体,开展各种群体性活动,促进罪犯之间的沟通交流,增强正常交往能力; 消除监狱内一些生硬的标语、口号,降低减少罪犯改造的灰色情绪。

通过这些手段消除、克服监狱亚文化对罪犯再社会化的影响,避免监狱化对罪犯再社会化的负面作用。

( 三) 强化道德法制教育,注重心理卫生工作,促进罪犯个体内化1. 创新教育改造手段。

教育是环境因素中一个重要参数,马克思极为强调教育对人的发展作用。

监狱要改变单一的对罪犯说理灌输式教育,拓宽教育渠道,积极引入社会化形式教育。

教育改造要多层次多方位进行,当前信息快速发展时期,监狱要能够紧跟时代的脚步与时俱进,不断拓宽教育渠道,创新教育改造的科学手段。

监狱在优化自身的教育资源同时,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来增强罪犯在社会化的效果。

2. 注重个别化教育。

罪犯再社会化要认可罪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当前要大力推进“循证矫治”“个案管理”等矫治方法。

在具体教育改造罪犯过程中,监狱要联系罪犯个体的实际情况,如罪犯入狱前家庭情况、入狱后心理状况、个人的人际交往能力等,对罪犯不同个体进行改造目标评估,制定适合个体内需的教育方法内容,促进罪犯个体自我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

3. 突出法律道德教育。

法律、道德是社会秩序的行为准则,法律道德教育应该是监狱的重点教育内容。

在罪犯的日常管理中,监狱不仅要对罪犯法律法规内容方面的教育,促进罪犯的遵守监规纪律乃至回归社会遵纪守法; 而且要加强对罪犯思想道德教育,增强罪犯的社会道德意识、社会责任感。

4. 加强罪犯心理矫治。

监狱配置专门的心理矫治机构,定期不定期运用心理学的方法分析罪犯心理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心理学技术对罪犯进行矫正治疗,促进罪犯心理健康。

监狱要加大心理咨询机构人员的配置,积极地做好专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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