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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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科刑法归纳第一讲刑法概说〖考点归纳〗1.刑法的谦抑性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2.刑法的解释。立法解释的限制;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具体解释方法与目的解释。3.罪刑法定原则。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体内容:形式的侧面与实质的侧面。(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5)明确性要求(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与理论的合力);(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3.刑法的管辖权。(1)国内犯:属地原则(旗国主义为补充)。犯罪地的确定;属地原则的例外。(2)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第二讲犯罪概说与构成要件该当性〖考点归纳〗1.犯罪的特征。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差别。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构成要素功能、分类2.实行行为与危害行为。(1)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言论与发表言论)、有意性(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有害性(法益侵犯性)三个特征。(2)实行行为的判断标准: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而且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3.不作为犯罪。(1)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与结合。(2)不真正不作为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职务要求;先行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引起;法律行为引起。作为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3)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持有是作为的一种方式)4.行为对象。行为对象、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孳生之物、犯罪报酬、犯罪工具。5.危害结果(1)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法益侵犯。侵害犯与危险犯。(2)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6.因果关系理论。(1)采取条件说,即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2)同时采用禁止溯及理论,即当一个行为或者事实独立地导致了结果发生时,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或归属于该事实),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3)某些犯罪要求行为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7.构成身份。第三讲: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考点归纳〗1.违法性的实质:(1)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行为违反刑法规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针对形式的违法性;实质:法益侵犯可能性,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要求认识到的,认识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2)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考试采取客观违法性观点(3)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立场:根据行为人主观恶性来判定;结果无价值立场:根据法益侵犯性的危害结果来判定2.正当防卫。(1)成立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识,防卫对象,限度条件(防卫过当)。特殊防卫。(2)特殊问题:防卫装置,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挑拨,斗殴,偶然防卫3.其他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第四讲有责性1.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责任:主观负有责任,具有故意与过失心理联系,主客观相统一,区别于主观归罪(把面粉当成毒品);结果责任,不考虑主观上内容,客观归罪。主观归罪与客观归罪都是错误的。个人责任:相对于团体责任,民法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承担责任,刑法中是个人责任规范责任论。相对于心理责任论。除了责任前提——责任年龄精神状态,责任形式——故意过失外,法律规范要对其起作用,法律呼吁和号召的功能,违法性认识错误时,此功能失效,行为人处于两难困境,人性本能行使不可能作出合法行为即没有期待可能性时,法律失效。2.责任能力。(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责任形式。(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希望其发生)与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其发生)。故意的认识因素:一般认识内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淫秽物品,他人占有的财物;无违法性阻却事实的认识;不需要认识的内容(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客观的超过要素”。)(2)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狭义类型、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处理原则。补充:抽象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主观轻罪与客观重罪,重合部分定轻罪;主观重罪未遂与客观轻罪,想象竞合犯,重罪论处;主观误以为票据进行诈骗,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定有价证券诈骗罪,不成立重罪未遂,轻罪既遂;行为人以为他人占有的财物,准备
盗窃,实质侵占,定侵占罪既遂;主观等于客观,重合,按客观内容定罪,主观以为票据,实质金融凭证,法定刑一样,定金融凭证诈骗罪既遂;主观客观不重合,无罪或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以为毒品贩卖实质面粉客观诈骗行为,过失诈骗——无罪;主观故意毁坏财物实质致人死亡——无罪或过失致人死亡(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4.责任阻却事由。(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期待可能性。*第五讲犯罪未完成形态〖考点归纳〗1.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例如共犯情形)。2.犯罪预备的表现。★★(1)准备工具: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如想报复某人,纠集了十几个人准备殴打其,骗被害人到某地“商量解决矛盾” ;如甲在被害人下班的必经之路挖坑,坑内埋设锋利的竹签,结果被害人还没到甲就被警察抓获。(3)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如打算晚上抢银行,在网上发帖子邀请他人入伙等等。3.犯罪未遂。★★★(1)着手:当行为产生了侵害法益具体危险状态时就是行为的着手;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但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也不是预备行为的终点。未遂犯都是具体的危险犯。(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得逞标准: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发生。放火罪既遂标准是造成人员伤亡,而独立燃烧说是着手的标准;投毒既遂标准不是投毒,是人员伤亡;诬告陷害罪是到司法机关使其可能采取追究刑事责任活动;盗窃罪既遂标准是获取到数额较大的财物,500 元以下盗窃罪未遂,严重情形处罚,即有明确较大财物的犯罪——保险柜。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中止区别。以社会上一般人认识为准。(3)不能犯:对象不能、方法不能、主体不能。4.犯罪中止。★★★(1)中止的时间性;(2)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3)中止的客观性与有效性。足以防止结果发生的 A 行为独立地导致发生了原犯罪的侵害结果时,如果应将侵害结果归责于 A 行为,则不妨碍原犯罪成立犯罪中止。(4)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六讲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2.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对向犯、聚众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3.部分犯罪共同说: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4.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1)承继的共同正犯:除了持续犯,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有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成立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不承担责任。(2)共谋共同犯罪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利用者对被利用者进行强制(包括物理的强制与心理的强制),使之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受强制的行为的介入);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可以成立共犯);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5.共犯人的分类(1)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2)主犯: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3)从犯、胁从犯。(4)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6.共犯的特殊问题:共犯与身份、认识错误以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七讲罪数理论1.本来的一罪。继续犯(绑架罪、非法拘禁罪、遗弃罪、重婚罪等),集合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法条竞合。2、拟制的一罪。3.想象竞合犯,结合犯,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第八讲刑种1.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四种: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2.期限和内容。(1)管制:3 个月-2 年,并罚不得超过 3 年,同工同酬。(2)拘役:1 个月-6 个月,并罚不得超过 1 年;缓刑时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低于两个月;酌量发给报酬。(3)有期:6 个月-15 年,并罚不超过20 年;3 年以下可以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低于一年。(4)死刑的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