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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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方案
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XX年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37元,二级伤残227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20XX年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20XX年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最低发放标准131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最低发放标准985元。

天津市调整三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居民增收工作方案,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日前市人力社保局下发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在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退休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调整范围均为20XX年底前享受以上三项待遇的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
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37元,二级伤残227元,三级伤残217元,四级伤残207元。

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2、退休工伤人员补贴
在今年我市养老金调整基础上,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

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3058元、二级2925元、三级2792元、四级2659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9元,最低发放标准131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最低发放标准985元。

以上三项待遇均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1-9月份调整额予以补发);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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