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一个“硬法”环境下的“软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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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一个“硬法”环境下的“软法”规制
摘要《巴黎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机制下对于所有公约缔约方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议。
在国际法上,《巴黎协定》具有“硬法”的性质。
但是《巴黎协定》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上开创了一种完全不同于《京都议定书》的新模式,在管理上趋向于“软法”的规制。
本文主要探索新模式对全球的影响以及中国如何更好的适应这种新模式。
关键词巴黎协定治理模式软法作者简介:周凤翱,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国际能源法;侯洁林、高瑞笛,华北电力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国际能源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9.004一、《巴黎协定》作为“硬法”的由来在“软法”和“硬法”的法律分类里,“硬法”通常被认为是传统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在此定义下,“硬法”从制度法角度主要表现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硬法”渊源此处不表,但是在国际法“硬法”渊源,国家间明示的条约、协议,不论其特定名称是什么,都是公认的“硬法”渊源。
“软法”与“硬法”是相对的概念,主要是指那些缺少强制性和明确义务性,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2015年12月12日,来自195个国家的气候谈判代表在法国巴黎一致同意通过了《巴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该协定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谈判机制下由其最高决策机关缔约方会议(简称“COP”)通过的一项成果文件。
而且,协定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得少于55个《公约》缔约方;二是这些同意加入的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不得少于全球总排放量的55%。
从《巴黎协定》通过的程序、文本内容及结构、生效的条件等方面看,其完全符合国际条约的要件,不论其特定名称是什么,《巴黎协定》自通过之日就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硬法”渊源。
二、《巴黎协定》中“软法”规制表现(一)国家自主决定贡献《巴黎协定》开创了一套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新模式,核心条款就是国家自主决定贡献。
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是指公约缔约方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目标。
这与《京都议定书》“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完全不同。
《京都议定书》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上采取的是非常强制性的目标加时间表模式,具体表现在要求发达国家在2008-2012年温室气体排放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再减排5.2%,并且不同的发达国家还确定了不同的量化减排承诺。
而这一次,《巴黎协定》仅仅是在第二条确立了目标,第三条倡议各国应尽快制定和通报国家自主贡献后,对于各国自主贡献具体的内容、行动措施、各国具体目标制订没有任何提及。
换句话说,根据《巴黎协定》,各缔约国仅有通报国家自主贡献的义务,并没有
对其具体内容负责的责任,符合“软法”的规制方法。
(二)对于发展中国家采取“软法”管理手段《京都议定书》是公约机制下第一次尝试全球治理气候变化,议定书十分严格的区分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赋予发达国家在减排目标、资金、技术等方面上更多的责任,而免除了发展中国家的任何责任。
但是在《巴黎协定》上,情况发生了变化。
《巴黎协定》要求每个缔约方,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应制定并通报国家自主贡献。
同时在第四条中对发展中国家提出减排目标的鼓励性建议。
并且在资金与技术支持上,协定倡导“有能力的发展中国家”也应为小岛屿或最不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支持。
《巴黎协定》针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义务规定均为倡导性、鼓励性的“软法”规制手段,而非强制性的规定。
(三)大部分实质性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巴黎协定》共29条条款,主要是在减缓、适应、资金、技术、能力建设、透明度和全球盘点等方面确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合作行动。
协定里确定的机制里核心内容是国家自主贡献,透明度协议、全球盘点报告制度、比例原则均是围绕着它进行的。
该部分第一节已经叙述过核心条款并没有法律约束力。
协定真正发挥法律效力的是这些辅助制度的程序性条款。
换言之,如果各国制定的自主贡献并没有达到协定要求的目标,协定并没有强制性法律手段来改变这一点。
三、“硬法”环境下“软法”规制的主要原因探究(一)全球在治理气候变化态度上逐渐达成共识自从18世纪以来,工业革命加剧,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温室气体的排
放造成全球范围内气候变化。
气候变化是显著、普遍的并且是灾难性的。
沿海国家面临着海平面上升、致命热浪等极端天气与消失的致命危险,内陆国家同样也承受着生态系统改变、旱涝灾害频发等危险,就连两极地区也深受其害:冰川消融、永久冻土层融化等。
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已经突破国家与地域的限制,其带来的影响并非针对某一国家、某一地区,而是影响到整个的人类社会与自然界,成为整个人类社会的公敌,威胁着整个人类社会,它不因你是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存在,也不因你是发达国家就可以避免。
如果说上世纪90年代,人们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气候变化的严重性,但是到本世纪,多次灾难性天气事件无不印证着全球变暖的可怕。
从1853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第一次国际气象会议、1873年在维也纳召开第一次国际气象大会,到1988年召开多伦多会议,再到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国际环境与发展大会、1995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第三次会议,气候问题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一项重要议程。
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气候变化问题逐渐从一个局部问题发展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从一个气象问题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政治性问题。
到了21世纪,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更是成为联合国和世界各国政府关注的焦点。
2007年12月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气候大会,2008年4月在召开的亚洲博鳌论坛大会上,以至于2015年在法国巴黎召开的气候大会,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俨然已经成为会议讨论的主要内容。
1992年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2007年达成的巴厘路线图、2009年通过的《哥本哈根协议》到今天的《巴黎
协定》的出台,无不昭示着全球各国在治理气候变化态度上日益达成共识,非常有利于全球性环境条约的出台与执行。
(二)《京都议定书》的教训
《京都议定书》采取“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直接导致美国没有加入《京都议定书》,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及俄罗斯退出《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
而美国在当今的全球碳排放总量中始终占据着第一位。
就目前的世界排放量来说,美国、加拿大、日本、新西兰和俄罗斯五大国的排放总量占全球排放总量31.38%。
而根据《巴黎协定》的生效条件,至少55个缔约国且缔约国排放总量不得少于全球碳排放总量的55%。
所以《巴黎协定》的生效必须能够号召这些已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重新加入。
那么,《巴黎协定》就必须开拓一条不同于《京都议定书》的道路。
在吸取京都议定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巴黎协定尽管没有规定强制减排目标和行动力度,却在“只进不退”这一原则基础上建立了一套鼓励各国不断加强行动的规则体系,其处处强调尊重国家主权、非侵入、非对抗、非惩罚的性质,是深知这样的规则体系,比缺乏弹性的一味强制会更加有效。
在当今国际政治现实下,再强的国际法约束力,也比不上主权国家采取行动的意愿来的更加有效。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限制
通过上文的分析,《巴黎协定》鼓励更多的国家加入到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中。
鉴于全球气候变化的不断加剧,这一次仅仅是发达国
家做出贡献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要求了。
这次的全球治理也需要发展中国家的力量,特别是发展势头迅猛的发展中国家。
但是根据公约,“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以下简称“共区原则”)是贯穿整个全球谈判的基础性原则,也就是针对于全球气候治理,各国有共同治理改善的目标,但是鉴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与特殊情况,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全球治理上责任分摊不同。
在2014年的利马会议上,起草《巴黎协定》中很多发达国家都主张用条款方式赋予发展中大国以更多的强制性责任,更有甚者提出“共区原则”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社会,要求发展中大国承担与发达国家一致的责任。
这一点当然的遭到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即使近些年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迅猛,温室气体排放增多,但是鉴于发达国家早于发展中国家一个多世纪的温室气体历史排放量和雄厚的经济储备与技术能力,发展中大国目前的水平是远远比不上的。
综上,《巴黎协定》起草的缔约方会议聪明的采用了“软法”模式,在“共区原则”的约束下,并不强制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责任,而是号召他们自主决定贡献量,且规定了“只进不退”的机制,鼓励各个国家不断的提高减排目标和行动力度,促使《巴黎协定》的执行阻力减少到最大。
四、“软法化”的《巴黎协定》对中国产生的影响及中国对策建议
目前,中国全球第一大碳排放国和第二大经济体。
但是因为中国的主要发展指标和长期存在的显著“二元”经济结构,中
国的定位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在《巴黎协定》中承担着与发达国家不同的责任,但是根据本次中国政府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中国提出了非常有雄心、有力度的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中国承诺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的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2020年后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立方米左右以及承诺中国将继续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在农业、林业、水资源等重点领域和城市、沿海、生态脆弱地区形成有效抵御气候变化风险的机制和能力,逐步完善预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根据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何建坤教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所表达的观点,我们虽然是发展中国家,但是在单位GDP二氧化碳减少量上看,本次提出的减排力度甚至是超过发达国家的力度。
那么随之而来一个问题,中国如何实现这么有雄心力度的目标?
第一点也是最困难的一点,中国如何在2030年左右实现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
根据目前我国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看,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而在我国煤炭仍然是能源产业中的主要使用原料。
中国如果要实现全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尽早达峰,首先就是要实现煤炭消耗量尽早达峰。
目前我国家庭使用上,天然气逐渐取代煤炭成为主要的能源材料。
最大的问题来源于工业能源使用,如何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更多清洁能源是中国急需解决的难题;所以其次,工业部门要先达峰,因为工业部门耗能比较大,二氧化碳排放比较多,大概占到总排放的70%左右,所以工业部门需要先达峰。
创新发展路径必不可少;再次,
我们可以借鉴邓小平的“先富带动后富”理论,让经济发展更快同时排放量更大的东部地区先达峰。
第二点,2020年后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 05年下降60%-65%。
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截至2014年已经下降了33.8%,根据2015年12月在京召开的全国能源工作会议,我国到2020年甚至有望超额完成哥本哈根会上提出的目标。
到2030年,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可以成功达到下降60%-65%的目标。
但是这就为中国进一步的经济转型提出更高要求,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有效的行政命令管控等规避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高碳产业的锁定效应等无不是对中国政府宏观掌控能力的考验。
第三点,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
依据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PECE模型核算的INDC情景结果,以及IEA《2015年全球能源展望特别报告》中的国家自主贡献情景结果所显示的数据,这也就意味着2030年中国非化石电力装机预期需在2014年的基础上增加9亿千瓦左右,与2014年全国火电总装机基本相当,远高于美欧同期水平。
年均非化石能源装机需从2005-2020年的4150万千瓦上升到2020-2030年的6280万千瓦。
该目标得到“十三五”能源规划初稿的大力支持,它提出中国风电的发展目标2亿千瓦,水电3.5亿千瓦,光伏1亿千瓦。
风、光的发展目标加速,水电也向纵深腹地河流发展。
同时中国的核电发展也被寄予厚望。
非化石能源的发展不确定太大,需要国家的支持,同时针对
于非化石能源发展的监管也同样重要。
森林蓄积量与持续主动适应,加强预警体系更多的需要政府的科学规划和强有力的管理措施。
而这些目标根据《巴黎协定》的要求,这只是2020年后最初步的目标,五年会有一次更强有力的目标提出。
本次的《巴黎协定》虽然没有实质性的强制规定,但是依靠各国的自主提出的国家贡献,以国家在国际间的信誉为担保约束各国。
因为国家贡献是由各国自主提出,为该协定的通过减少阻力,又通过全球盘点、透明度协议等程序性的强制规定增强行动力度以达到预期目标,这种硬法“软法化”为后面针对其他全球性事务的国际性条约开拓了一种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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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数据来源:http:///faqs-about-how-paris-agreement-enters-force.出处:法制与社会作者:周凤翱侯洁林高瑞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