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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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印尼协调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主要有:劳工部门、工会组织、雇主协会和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
1.劳工部门
劳工部门由国家劳工部,省、区、县劳工局组成。主要承担三项职责:一是就职前的社会服务,包括职业训练和职业介绍等;二是在职期间的社会服务,包括工业关系和工作条件、劳作健康和安全、提高生产、监督工作准则和解决劳动争议;三是停止工作后的社会服务,包括福利保险,如劳作事故保险、死亡津贴、老年津贴及退休、失业津贴等。印尼是以条条领导为主的国家,省、区、县的劳工局负责人均由劳工部任免。
(1)国家劳工部。劳工部下设三个总署、一个总局。一是培训及调派劳工总署,内设总署秘书处、劳工计划及咨询署、劳工培训署、劳工调派及为输导署、非正式劳工及密集劳工培育署、职业训练中心、国际劳工派出中心、国民生产中心。其主要负责就职前的社会服务。二是产业关系及劳动标准总署,内设总署秘书处,工作条件培育署、福利保险和工资培育署、劳作健康及安全准则培育署、劳工保护准则监督培育署、工业关系署、劳作健康及安全服务中心,另外设有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其主要负责在职期间的社会服务,其中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三是侦察总署及其所属的五个区侦察掌司。负责对劳工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督。四是社会保险总局,内设筹划局、对外合作和法律局、员工局、财政局、公共局、社会关系局、员工训练及教育中心。负责停止工作后的社会服务。
(2)省劳工局。印尼有27个省,每个省都有劳工局。我们考察的西爪哇省劳工局、由5个处组成,即就业安置处、培训处、综合计划处,产业关系处、劳动保护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责由产业关系处承担。产业关系处内设四个职能科,即:在职培训科、劳动争议处理科、工作条件科、工会及雇主协会注册科。另外设省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
(3)区劳工局。区劳工局一般内设5个机构,即秘书科、就业培训科、劳动保护科、职业介绍科、工作条件与争议处理科。其中,劳动监察的职能由劳动保护科承担。集体协议的审查及劳动争议处理的职能由工作条件与劳动争议处理科承担。跨省的大企业的集体协议的审查工作由国家劳工部产业关系与劳动标准总署负责。
2.工会
印尼在全国设一个总工会,纵向上另有13个行业工会。25人以上的企业,即可组织工会。在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中,工会代表工人利益通过集体谈判、签定集体协议、参加政府对劳动政策的制订、修改和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来体现和发挥自己的作用。工会的活动是独立的。
3.雇主协会
雇主协会是印尼企业经营者的唯一组织。目前,有8000多个企业参加协会。协会旨在维护雇主利益,帮助雇主改进生产经营活动,改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并代表雇主利益参加协调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参加政府劳动政策的制订和修改工作。
4.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
印尼国家、省设有劳动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政府部门、工会和雇主协会三方代表组成,每方5个席位。政府部门的5个席位一般为劳工部门、工业部门、交通部门、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各派出1名代表。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委员会设主席或副主席,由劳动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该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二)劳动关系的协调印度尼西亚对协调劳动关系比较重视,提出了五项基本原则,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
1.协调劳动关系遵循的五项原则
印尼称为“班查西拉的工业关系”,是遵循建国五项原则来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五项原则的大意是:第一,劳动者的劳动不仅是为个人生存,同时也是对上帝、对国家的贡献;第二,工人不仅是企业的劳动力,同时也是人,要从人道主义出发,尊重人格;第三,工人和资方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平等的伙伴关系;第四,劳资双方解决分歧,要象兄弟一样协商解决,不要对抗;第五,工人与企业利益共享。
2.企业内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
(1)印尼提倡在企业成立劳资协商机构。政府规定,企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下的,劳资双方各派代表人数至少为2人;企业工人人数在50人以上,劳资双方各派代表人数至少为3人;劳资双方代表人数可以不对等;协商组织主要就企业经营、管理,工人权益等方面大事经常召开会议进行协商。其作用主要是:为劳资双方的协商创造良好的气氛;保护工人的利益;让工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大事,协调劳资关系。
(2)在有工会的企业,一般都实行集体谈判、集体协谈制度。集体谈判是由企业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经营者代表进行,目的是达成本企业的集体协议。集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工人的工时、工资、劳资纪律、工种、岗位调整、保险福利、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一些责权利,
以及发生争议后的处理程序规定等。协议主要依据国家的劳动法规,政策来制订,同时,在不违背国家的劳动法规、政策来制订,同时,在不违背国家劳动法规、政策的情况下,根据劳资双方的实际情况再制订一些为本企业所需要的条款。集体协议经工人代表讨论,双方协商同意后向全体员工宣布,经政府劳工部门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雇主依据集体协议对员工进行管理,员工依据集体协议来进行生产活动并维护自身的权益,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据集体协议来处理劳动争议。集体协议每两年可以根据劳资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一次修改,满三年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协议签定后,应报劳工部门审批。
(3)在没有工会的企业,主要是靠企业依法制定内部规章对劳动关系进行协调。企业规章制订后,也应报劳工部门工作条件与争议处理机构审批。因执行企业规章发生争议可按国家规章的程序进行处理。目前,印尼大、中、小企业共14万个,其中有工会的企业约10600个,占7%。主要原因是印尼25人以下的小企业较多。另外,从国际上看,工会数量及会员数量是一种下降的趋势,对印尼也有一定影响。
由于企业内部这些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建立和实行,就使企业内部形成一种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的协商机制,将大量劳动争议的隐患和萌芽消除在企业。
3.企业外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
(1)建立了劳工监察制度。在劳工部,劳工监察的职能由产业关系与劳动标准总署承担。劳工监察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执行有关工作条件方面的条例情况,包括工作时间、休息时期、加班、童工、女工、病假、休假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执行有关福利保障和工资保护方面的条例情况,包括男工、女工同工同酬,按时支付工资,扣罚工资的限度,最低工资等方面的规定;三是企业执行有关工作环境和条件方面的条例情况,包括劳作健康和安全、劳作事故的偿还办法等规定。在对企业实施监察中,遵循先教育后制裁的原则,并对被监察的企业划定优、中、劣三个等级,而且用青、黄、红三种颜色标记出来。优等企业的条件是,企业工会、劳资协商机构发挥了良好作用,劳资双方签订了集体协议,工人工资水平远高于最低工资规定,执行了为工人进行社会保险投保的规定。中等企业的条件是,企业成立了工会和劳资协商机构,但尚未正常地开展工作,劳资双方没有签订集体协议,工人工资刚刚达到最低工资规定,未完全执行为工人进行社会保险投保的规定,未完全执行为工人进行社会保险投保的规定。劣等企业的条件是,企业还没有成立工会和劳资协商机构,工人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规定,劳作条件差,完全没有或只为一小部分工人进行了社会保险投保,劳工流动性过高。各地劳工部门都有企业优劣图表,这样劳工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可有针对性地着重督促劣等企业,其次是中等企业,监察员对违法的企业老板可给三次警告或处罚,如仍不听劝告,可向法庭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