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新旧政策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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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文件有哪些新变化?
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八、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管理规定 九、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 十、出口货物主要原材料占80%以上的退免税政策 十一、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十二、出口退税相关违章处理的处罚及注意事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
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
内的货物。
•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 月(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实行免税办法的货物,除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须转入成本。
原政策规定: 逾期单证未收齐、逾期未申报,一律视同内销处理
Fra Baidu bibliotek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 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 理的规定。 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 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 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 设备。
• 2012年1月1日出口的,只要单证齐全可以在2013年4月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新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
凭证的货物 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原规定企业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视同内销征税。
• 取消了延期的规定
• 注意:2011年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的,只要单证齐全 (也就是说要有报关单退税联、进项发票原件等),可以 在2012年7月16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退税补申 报手续,若在2012年7月16日前不进行退税补申报的,应 在2012年8月15日前进行免税申报,如不按规定进行免税 将视同内销征税。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 (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 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 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 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 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出具进口 货物报关单。
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 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 (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 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五是取消出口货 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 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 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
二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 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 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 税或免税。
三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 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
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 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 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 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 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 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 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 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 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 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八、调整外贸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原材料管理规定 九、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 十、出口货物主要原材料占80%以上的退免税政策 十一、调整出口退税报表 十二、出口退税相关违章处理的处罚及注意事项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
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
•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
内的货物。
•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 月(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 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实行免税办法的货物,除特殊规定外,其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须转入成本。
原政策规定: 逾期单证未收齐、逾期未申报,一律视同内销处理
Fra Baidu bibliotek
四、扩大出口货物免税范围
增加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原政策只对小规模纳税人、来 料加工出口的货物,以及出口卷烟和含金产品等若干项目有免税管 理的规定。 此次调整,将特殊区域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等21种情况合并列入免税 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 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 (6)已使用过的设备。其具体范围是指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 设备。
• 2012年1月1日出口的,只要单证齐全可以在2013年4月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三、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
新政策规定: 1、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
凭证的货物 3、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 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由90天调整为最长470天。原规定企业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视同内销征税。
• 取消了延期的规定
• 注意:2011年的出口货物未申报退税的,只要单证齐全 (也就是说要有报关单退税联、进项发票原件等),可以 在2012年7月16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退税补申 报手续,若在2012年7月16日前不进行退税补申报的,应 在2012年8月15日前进行免税申报,如不按规定进行免税 将视同内销征税。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 (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 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 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 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 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六、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
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未将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 为退税凭证,公告在现有申报资料基础上,增加海关进口增 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若需要出口的,可 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出具进口 货物报关单。
七、重申出口退税原始凭证的有关规定
一是重申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明确丢失发票分为两种情况办 理退税。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的,经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二是增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 用缴款书规定,外贸企业进口的货物,如再出口的,可凭此申报出口退 (免)税。三是明确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 委托方可以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申报退(免)税。五是取消出口货 物明细单不再列为备案单证的内容。
一、理顺出口退税认定程序
一是取消出口企业逾期认定的处罚。按原政策,未按规定办理出口 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通知和公告对此 未再进行列明,应视为取消此项处罚。
二是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之前发生的出 口货物劳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 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 税或免税。
三是重新明确出口退税企业注销程序。在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管理中, 出口企业如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申请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 定。
二、放宽出口退税申报期限
2004年退税机制改革后,为促使企业加快申报进度,规定企业须在 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申报退税,否则不予退税,并且外贸企业和生产 企业申报期限不完全统一,外贸企业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申报退税,生产企业申报期限为“出口之日起90 天内,但到期之日超过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的,可在次月申报期内申 报”,其细微差别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混淆,引发争议。对此,公告将两类 企业申报期限统一为“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凭证申报退(免)税”,进一步放宽了企 业申报退税的期限。
五、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
规定免税出口货物,除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内的企 业销售的货物外,其他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 填报《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 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免税出口货物,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要按 内销规定征收增值税。
增加了对免税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可以放弃免税、实行征税的规 定;但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