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尾号限行”与“治堵新政”的法律经济学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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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尾号限行”与“治堵新政”的法律经济学浅析

发表时间:2011-10-08T16:48:50.570Z 来源:《魅力中国》2011年6月下供稿作者:徐晨

[导读] 问题的提出——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说起。

◎徐晨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1)06-283-01

摘要:本文试从法律经济学角度,采用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基本原理及标准,探讨北京市政府的“尾号限行”和“治堵新政”的权利配置效果及对社会福利、私人权益的影响,以期深入理解法律经济分析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权利配置;社会福利;权益最大化

一、问题的提出——从《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实施细则》说起

2010年12月23日,北京“治堵新政”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从“建、管、限”三方面提出了缓解首都交通拥堵的28条综合措施。同时出台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提出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而在2008年,为应对奥运会严峻的交通拥挤状况,“尾号限行”的政策横空出世,北京市机动车工作日高峰时段按车牌尾号在五环路内限行。

二、从法律经济学入手浅析“尾号限行”和“治堵新政”

法学和经济学各自固有的缺陷在于两门学科交叉地带的真空,这种研究方法的真空造成了问题研究的理论困境。理论的困境要求法学和经济学在各自独立发展之后,走向融合,解决单靠一门学科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内在矛盾。[6]所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然而生。下面,笔者尝试使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之于社会经济生活现象的影响。

1.范畴的界定

这里我们所要讨论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即最新尾号限行文件)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都是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及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属于我国正式法律渊源。而由北京市政府14个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不是我国正式法源,但也是法的形式,同样可以纳入法律研究分析的范畴。而法律对居民机动车购买权的配置,由于对机动车买卖市场、私人消费行为以及社会福利的效果和效率产生了某种程度上的影响,而且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影响从整个社会环境来看,是有交易成本的。所以,“尾号限行”和“治堵新政”在经济学上,也具有分析的价值和意义。

2.法律经济学基本假设

因为理性行为的假设,每一个受“尾号限行”和“治堵新政”法规限制的北京市居民都清楚地知道自己购买机动车的权利的界限和义务的承担,即能够考虑到自己是否有参与申请购买牌照、参与摇号的权利以及拥有机动车后尾号限行日不得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驶入五环路内的义务,而且能够根据自己利益的需求,采取理性的应对行为。

居民同样可以在法规允许范围内,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在尾号限行日,要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要么缴纳一笔罚款而换取出行的便利;要么参与摇号申请购车,但承担一定几率的权利丧失风险,要么通过其他方式购车,让度机动车在北京市内的合法行使权。所有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北京市区现有公共交通容纳状况的基础上,通畅的公共交通具有自身的稀缺性,而法律世界中某些权利,例如《通告》中的上路行使权、《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中的购车权,它们都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排他权,这种排他权即稀缺性,“源于法律规范供给的有关约束条件”。

有了以上基本假设,还不足以构建法律经济学分析的模型,必须考虑现实世界不是一个鲁滨逊的孤岛世界,现实世界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构建的复杂的社会,每个人做每件事情都存在其交易成本,从整个社会看,就是社会成本。居民购买私家车的社会成本就是对汽油、柴油、电等能源的消耗,汽车尾气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汽车拥堵导致交通网络瘫痪。以此换来的收益则为私人出行的便利和舒适,汽车买卖租赁行业的兴隆,公民购车权的充分享有。

3.法律经济学方法的现实运用

科斯定理从实证的角度,将权利的界定作为市场交易不可缺少的基本前提,不管法律把权利界定给哪一方,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最终的效益最大化结果与法律无关;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法律对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因为,在市场交易中不存在成本的假定是很不现实的。《通告》对权利的初始配置就是某一尾号的机动车一周只有六天的五环内合法行使权,《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对权利的初始配置则是外地人无权在京申请牌照,本地人一人只能有用一个机动车牌照的合法所有权。权利界定清晰后,根据理性人和效益最大化假设,拥有北京市户籍或者工作居留证的城市居民,当然不会再选择买多余的机动车,因为牌照只有一个,这样就产生了对社会的正外部性,城市居民机动车存有量和增加量得到控制,占道停车现象得到抑制,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程度也得到缓解,最重要的是对于城市公共交通的压力不再失控,为政府市政建设部门进一步规划城市、建设公共交通设施争取了时间。而“尾号限行”政策,在《通告》这一政府规章的推行下,对居民上路机动车流量进行了有效分流,理性的居民不愿意为偶尔的出行方便付出罚款的代价,或者采用其他可替代方式出行同样可以带来效率的最大化。

国家干预行为的目的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按科斯双向思维看来,国家通过权利界定,居民购车、用车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与畅通的公共交通,在交易成本存在的基础上,自动实现了利益均衡,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对私人权利的限定是否合理,判断的标准并非在于是否实现完全的公平,而在于从整个经济社会考虑,是否达到了私人和社会各方利益的均衡。因为这种均衡是由社会中的参与者自动选择达成的,各方博弈最终实现相对公平,此时,法律对权利的配置,社会经济生活的效率是最高的。

三、结语

法治社会,是通过规则治理的社会。但是,如何通过规则进行治理,则是一个需要智慧的问题,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为科学地反思现有规则和即将制定的规则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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