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法 第四章 电子签名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法
第一节电子合同概述
第二节电子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电子合同的生效和履行
(一)名词解释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电子合同:狭义上指在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
4,格式合同:是不需要另一方意思表示的参与,而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事先拟制的合同。
5,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以自身的行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
6,电子代理:是指不需经人为的审视,电脑程序能以电子化或其他自动化的方式发出电子信息或对电子信息履行全部或一部分而作出响应。
7,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8,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10,“到达主义”:是大陆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和地点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采取所谓“发送主义”。
11,“发送主义”:是英美法系采取的一种合同成立的承诺标准。即以承诺发出的时间与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2,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与之到达对方的同时,表意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撤回。
13,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欲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该项要约的意思表示。
14,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5,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或称法律效力。
16,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债务的目的(即满足债权)实行其给付的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的主要特征。
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结果。
(3)合同的订立目的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合同的内容和标的具有合法性。
2,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特点。
提示:电子合同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因此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存储等过程均在计算内进行。
2)电子合同的生效具有不同的特点。
3)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不见面。
4)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
3,简述电子合同的主要类型
提示:根据以下几点要点适当展开。
电子合同主要类型分为:
1)以EDI方式订立的合同;
电子数据交换,简称(EDI)是一种在公司之间传输订单、发票等作业文件的电子化手段。2)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
3)电子格式合同。
4,简述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定的基本原则要义。
提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做全面规定,其要义有: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坚持公平原则
2)以合理方式提出免责和限制责任条款
3)格式合同不得加重对方责任与排除双方主要权利
4)合同争议的解释权
5,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
提示:针对数据电文真实性的审查,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6,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的几个条件。
提示:在电子合同文本文件的保存方面,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几种类型。
提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1)完全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又分为两种,其一是生理未成熟者,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二是心智未成熟者,即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行为能力人。这也分为未成熟者和心智未成熟者两种,即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具有缔约的资格;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缔约但只能进行与之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活动;而完全行为能力人则具有完整的缔约能力。
8,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提示:根据以下几点要点适当展开。
要约与要约邀请二者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
对于要约而言,如果对方做出了承诺,要约人即负有与之订立合同的义务,否则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在有些情况下是不得撤销的,对于要约邀请,其发出人则不负有这些义务,他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接受对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随时撤销其已发出的意思表示。
9,简述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提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已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来说,承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并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限内做出,若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4)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若要约人规定了承诺形式,应符合该形式;若没有规定则应以合理方式做出。
10,简述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
提示:判别网络广告是否属于要约的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图。
只要网络广告符合合同法要约的规定,就应视为要约。由于网络赋予广告发布人充分的信息空间,广告发布人为了更加吸引顾客,往往将品种、数量、单价、质量标准、交易时间、送货办法等详细内容均一一列出,最后还附有一份电子订购单或者合同,可以说,上述内容是完全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的,当然,有些比较简单的网络广告,如网页头上的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