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人士解读《饲料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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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实施《饲料标签》标准促进饲料工业持续
健康发展
我国饲料工业是伴随改革开放而兴起的一个朝阳产业,经过30多年的持续健康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建成了包括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饲料加工、饲料机械以及教育、科研、检测等支撑体系在内的较为完善的饲料工业产业体系。从2010年开始,我国
成为世界第一饲料生产大国。2012年全国商品饲料总产量达1.94亿吨,总产值6463亿元,饲料工业已成为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为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保稳定、保供给、保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饲料标签》强制性国家标准首次发布于1988年,是饲料工业行业管理的两大重要
基础性国家标准之一,比1999年首次颁布实施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还早了
十多年。作为饲料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经过20多年的实施,在规范饲料行业生产经营
秩序、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12年5月1日,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施行,对执行多年的饲料标签制度,新《条例》按照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应当标示的基本内容。为使《饲料标签》标准与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相协调,中
国饲料工业协会、全国饲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时组织力量开展了《饲料标签》强制
性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2013年10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
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新修订的《饲料标签》(GB 10648-2013)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
该标准将于2014年7月1日实施。
新标准总体框架与1999年版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基本保持一致,在技术内容上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适用范围
新标准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饲料原料(包括进口产品),不包
括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和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的饲料”。与1999版《饲料标签》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有两点:
一是合同定制的饲料不再被豁免,今后需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标签。由于
老标准不要求合同定制的产品附具标签,但是,并没有规定合同定制产品的术语和定义,
因此,合同定制产品成为管理上的“真空”地带。饲料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发
现集团企业以合同定制的名义,对于其分、子公司流通的预混料或“核心料”常以“白袋子”包装,不附具任何标识,不仅管理部门无法实施有效监管,而且一旦发生问题,各公
司之间相互推诿,难以落实责任;部分企业为生产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逃脱监管,也存在“白袋子”现象,对饲料安全构成隐患。对于饲料企业之间
合同定制的产品,新《条例》的配套规章对其标签有明确规定,需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制
作和附具标签。
二是饲料原料被纳入新标准的适用范围。由于强化原料监管是新《条例》修订的主要
内容之一,而可饲用原粮的加工制品多属于饲料原料,因此可饲用原粮的加工制品今后需
要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制作和附具标签,以便于饲料生产企业选择和使用。对于玉米、小麦等可饲用原粮,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养殖者自行配制使用并且不对外销售的饲料,与老标准一样,仍然不属于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标准的第四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制作和附具标签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与老标准相比,主要变化有三点:
一是根据新《条例》第三十条,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不得标示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内容。但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的规定。饲料是动物食品,防病治病属于兽药的功能,不得标称饲料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是世界各国饲料行业管理的通行做法。但市场上发现,部分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或者在标签、说明书、产品广告中标称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的功能,或者在产品中添加使用未批准的药物,实际上都是违规行为,应当禁止。同样,饲料添加剂的标签也不得含有防病治病功效的标称。添加了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仅可以对该药物饲料添加剂治疗或预防动物疾病的作用加以说明。
二是老标准中的“散装饲料”被“罐装饲料”取代,其依据是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即散装饲料不再允许上市销售。
三是新标准第六章中对于标签的呈现方式增加了“应在不打开包装的情况下,能看到
完整的标签内容”的规定。该规定也是针对现实生产中部分企业将标签缝入包装袋内,饲
料监管部门以及客户无法查阅到完整标签的情况提出来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将新标准
所要求的内容全部印在包装袋上而不单独制作和附具标签,并不违背新标准,也是允许的。
三、应标示的基本内容
1、企业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承诺。新标准仅要求饲料和饲料原料标示“本产品符合饲
料卫生标准”的字样,主要考虑目前《饲料卫生标准》中对饲料添加剂的卫生要求还不全面、不完善,部分饲料添加剂的卫生指标尚未列入卫生标准中,而且,根据《饲料卫生标准》的修订思路,今后饲料添加剂的卫生要求将全部体现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故新标准
对饲料添加剂的标签今后不要求标示“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字样。
2、产品名称。新标准对于产品名称的表述方式和标示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是本
次标准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力求使产品名称能清晰、准确地反应产品的真实属性,并与
相关法律法规协调一致,有利于用户和监管部门识别,防止被模棱两可甚至不实的名称标
示所误导。新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应当采用通用名称,并且按照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饲
料产品等类别,分别给出了通用名称的表述方式,特别是针对新《条例》配套规章中提出
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概念,首次规定了其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具体如下:
(1)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标注“饲料添加剂”的字样,其通用名称应当采用农业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的通用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