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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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6)品种。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品种应在《中国药典》(2015版)目录或《云南省中药材地方标准》目录内,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推广使用中药材新物种须经过省农业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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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9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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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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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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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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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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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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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5
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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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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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产情况报告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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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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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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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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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下载。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中药材种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只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药学、植物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厂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施;
(三)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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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种子鉴定材料(新物种推广须提供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材料)
原件
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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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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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
(2)检验和鉴定。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中药材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4)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中药材种子须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2处以上、总面积50亩以上;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被依法注销或者因违法被吊销、撤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扩大生产范围
改变生产地址
新增生产地址
依申请变更
到期延续
补证
注销
备注
1
中药材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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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8月30日发布
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6)品种。生产经营的中药材品种应在《中国药典》(2015版)目录或《云南省中药材地方标准》目录内,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推广使用中药材新物种须经过省农业部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
(二)依申请变更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生产范围、生产地址变更,应当重新办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条件同新办(首次);
2.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发布)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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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9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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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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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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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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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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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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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复印件
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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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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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人员登记表(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
复印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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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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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生产情况报告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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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原因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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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行政许可注销申请书
原件
纸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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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原件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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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下载。
(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中药材种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只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实地核查及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云南省辖区内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药学、植物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二)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厂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施;
(三)与所生产经营的中药材种子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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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种子鉴定材料(新物种推广须提供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材料)
原件
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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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原件
同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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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
(2)检验和鉴定。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3)加工设备。具有中药材种子加工成套设备;
(4)育种基地。具有自有或租用(租期不少于5年)的科研育种基地。生产经营中药材种子须具有分布在不同生态区的育种基地2处以上、总面积50亩以上;
三、实施机关
云南省农业厅,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件类型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理方式:网上办、一次办、就近办。
五、许可条件
(一)新办(首次)、到期复查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领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基本设施。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未达到规定条件和要求,整改不合格的。
(三)补证的准予批准条件:
申请人应在公开发行的媒体刊登《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遗失公告。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批准:
证件被依法注销或者因违法被吊销、撤销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的准予批准条件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中药材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文件
份数
新办
扩大生产范围
改变生产地址
新增生产地址
依申请变更
到期延续
补证
注销
备注
1
中药材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原件
同时提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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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云南省农业厅
2018年8月30日发布
中药材种生产经营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三七、天麻、石斛、滇重楼、灯盏花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