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国家阶段的社会形态问题——兼介绍一种关于三代社会性质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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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艺成而下”,“重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这类典型贵族意识都会助益此崇尚政治德义而轻贱经济功利的社会心理形成。所以,绝对政治权力的产生与贵族的社会生活意识存在一定联系。总之,如果论到先秦的社会形态,不妨称之为贵族政治社会。此所谓贵族,是有别于秦汉以下的官僚贵族,可称为早期贵族、传统贵族或曰氏族贵族。其时贵族占据社会统治地位,其思想生活方式强烈地影响与模塑着先秦社会的各方面形态特征,其最可注意的是控制与支配一切的绝对政治权力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张光直.考古学专题六讲[M].北京:文物出版社,
1992.
中国早期国家阶段的社会形态问题———兼介绍一种关于三代社会性质的提法
沈长云
(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目前,中国史学界正兴起新一轮社会形态问题的讨论。以1999年《历史研究》编辑部和南开大学共同举办的“中国社会形态及其相关理论问题学术研讨会”为契机,已有不少这方面的论著问世。目前出版的张广志、李学功先生的《三代社会形态》(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及晁福林先生的《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3月)是其中的代表。这是对旧古史分期讨论的命题否定之后引发的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新的理论思考。
同旧古史分期讨论不同的是,参加新一轮讨论的学者大多抛弃了按“五种社会形态”的模式来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的作法,尤其是否定了中国古代存在过奴隶社会这个“五种社会形态”说中最重要的一环。这无疑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这种态度,预示着人们将站在更高的理论层次上,通过对于马克思主义的重新学习,对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界定。我们期待着新的理论突破。现在的问题是,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理论去代替过去的“五种社会形态”说?是否可以认为,砍掉“五种社会形态”中的某一种或两种社会形态,用其他几种社会形态来解释过往的中国社会就足够了?或者采取过去意大利学者梅洛蒂的“一元多线”说法(梅洛蒂的观点见其所著《马克思与第三世界》,有关此书内容的介绍见《马克思主义研究参考资料》第17期,1980年1月13日),将原始社会以后直至近代之前的整个中国社会径直归入亚细亚社会形态(或“亚细亚生产方式”)就可以了?我过去是比较倾向于梅洛蒂的理论的,认为也可以用亚细亚生产方式对中国古代社会进行解释,但现在看来,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最
主要的问题,是自原始公社制以后,中国数千年的历史不能看做是没有变化并从而可以用一种社会形态对之加以概括的。至少,春秋战国之际,我国社会就曾发生过一次根本性的变革,这前后的社会大概是很难用同一种社会形态来加以概括的。我曾经写过一篇《亚细亚生产方式在中国的产生及相关历史问题》的文章发表在《天津社会科学》1991年第2期,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只是在战国以后才出现的,那么,战国以前的夏商周三代自然就不好说成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了。
这样,问题就归结到了本文的主题:作为中国早期国家阶段的夏商周三代的社会性质是什么?到底用什么样的社会形态对之进行界定才更合适?早在古史分期讨论的年代,这个问题就最显分歧,如今参加新一轮古代社会形态讨论的学者对之也莫衷一是。有学者干脆回避这个问题,或者使用“上古”、“中古”之类表示时间远近的词汇来给历史划分阶段,以避开社会形态的论定。这些都不是妥善处理问题的方法。我们不仅应当正视社会形态的问题,而且应当一如既往地从社会经济结构的角度考察三代社会性质,从而给人们一个这一阶段历史的总体把握。从马克思的社会形态理论看来,所谓社会形态主要还是指的社会经济形态,因为只有从社会经济结构角度,才能从根本上阐明一个社会的性质。从这个立场出发,我也不赞成一些学者使用“古国”、“王国”、
“帝国”这样的术语去对中国古代社会各阶段的历史进行划分。
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使用的现成的有关古代社会形态的术语中,除了奴隶社会之外,还有封建社会(农奴制社会)和亚细亚生产方式,现已证明,奴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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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说并不适合三代社会,那么,把三代说成是封建社会或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是否合适呢?
随着奴隶社会说的式微,三代是封建社会的说法在学者中多了起来,但我以为这种说法同样是有问题的。至少,要把三代各种族组织中的贵族与平民的关系解释成封建主与农奴的关系,就面临着诸多理论上与史实上的困难。
所谓农奴,是指附着在封建领主土地上,具有对领主人身依附关系的,使用份地的小农。就商周时期的众人、庶人与贵族的关系来说,他们之间有同族之谊,很难说得上众人、庶人的人身为贵族所占有。过去学者援引斯大林的语录,认为农奴可以被买卖即是其人身被部分占有的证据,可是文献却找不到任何众人、庶人被买卖的例子。《诗经・大雅・灵台》描写庶民为文王修筑灵台的句子:“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称庶民为其宗主服役像儿子替父亲做事一样踊跃,这哪里有人身不自由的影子!文献记载商代众人和西周庶民的劳动,都是属于集体劳动的性质,是亦非拥有份地的个体农奴可以比拟的。说到贵族对众人、庶民的剥削方式———“助”法,我们认为亦不必将它解释成劳役地租,而应是一种氏族贵族对族内下层平民的徭役剥削。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多瑙河各公国的情形时,正是将古代公社农民的徭役劳动与农奴制区分为两事的,他说那里的“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只是由于“自由农民在公田上的劳动变成了为公田掠夺者而进行的徭役劳动”,才导致“农奴制关系随着发展起来”[1](P265)。同样的道理,我们似亦不好把商周时期众人、庶人在公田上的劳作与农奴劳动等同起来。从实际情况看,商周时期众人、庶人的劳动尽管带有被剥削的性质,但仍是作为公社成员在祭祀共同祖先的名义下在公田上进行的,尚不能说已发展成了农奴性质的劳动。并且其时真正的土地私有制亦未产生,因而把平民在公田上提供的徭役劳动解释成所谓的劳动地租,亦是说不过去的。
至于将三代各种族结构中的族长解释成封建领主,在理论上也是困难的。限于篇幅,这里就不具体谈了。
那么,把三代说成是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有什么不对呢?我们认为,作为一种与西方所经历的奴隶制和封建制不同的东方社会形态,所谓亚细亚生产方式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一是农村公社在社会的普遍存在,二是农村公社基础上矗立着专制主义政府,三是专制君主对全国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四是广大臣民是专制君主的“普遍奴隶”,五是专制主义国家通过地租与赋税相结合的方式对广大民众进行剥削。这些内容在三代是否都具备了呢?我以为很难。如前所述,我曾经提出过我国战国时期已基本具备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但在战国以前,这些特征似乎还未见成熟。最多只能说三代蕴含了某些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因素,如建立在天下万邦基础之上的专制主义王权、众邦对王朝的无偿贡纳、王对“普天之下”国土和臣民的领有权,等等。但这些毕竟还构不成完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图景。作为血缘组织的“邦”不是农村公社,“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并不意味着土地国有制,三代没有国家对民众普遍实行的授田制,“邦”下面的族众归邦君领有,尚未直接构成专制君主的“普遍奴隶”。总之,三代还不能说像战国以后社会那样具备了各项典型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特征。
既然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找不到现成的适合三代社会形态的术语,我们就只好根据史实,按照马克思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自行给三代社会形态一个适当的归纳。不久前我所参加的《中国大通史》的写作班子中,有学者主张将三代称作“宗法集约型家国同构的农耕社会”,而不再采取过去的“奴隶社会”的提法。这种探索精神当然是好的,其所作的归纳也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大家对这个称呼总感到不那么十分满意。其在一个“社会”前面加上好些限定语,本是想对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归纳得完善一些,却反而给人一种抓不住这个社会最本质特征的感觉。如前所述,一个社会最本质的东西,还主要应从社会经济结构方面加以考察。为此,我们当时就曾反复讨论,试图给三代社会(以及三代以后的社会)一个更准确而精练的社会形态的界定,惜最终未能如愿。
不过,在那以后,我倒一直在进行这方面的思考。由于去南开参加过两次研讨会(包括1999年那次“中国社会形态及相关理论研讨会”),使我想起了已故南开的著名史学家雷海宗先生,他当年也曾在古代社会形态问题上发表过许多独到而精辟的见解。在翻阅他的有关著述中,我重新注意到他倡导过的“部民社会”的提法。他在《世界史分期与上古中古史中的一些问题》一文中阐述说:
中国历史上有“部民”一词,指的是半自由
身分的人民。日本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
化时,借用了中国这个名词,称呼当时日本社会
中由氏族成员转变出来的一种半自由身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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