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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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 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 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通常表现为混 合性证券投资,如购买优先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等)
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不同,权益 性投资为股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被 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在税前扣除;债 权性投资为利息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 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准予在税前扣 除。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 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 被投资企业应当偿还本金或按投资合同或 协议约定的价格赎回投资。也就是说,投 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 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 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 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 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培训
——政策变化要点 ——常见涉税问题
某集团
全资子公司
股份公司
第一部分 政策变化要点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衔接
40号公告发布后,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和企 业反映,由于40号公告中规定,对企业用 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 偿收入中扣除,对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搬迁 ,原本搬迁补偿就很拮据,如果购置资产 不允许扣除,这将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影 响企业搬迁进度。总局根据各地反映的情 况,就40号公告前已经确定的政策性搬迁 项目做了政策调整。
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衔接
12年10月1日前
• 重建或恢复生 产过程中按规 定购置的各类 资产,可以作 为搬迁支出, 从搬迁收入中 扣除。
跨12年10月1日
• 购置的各类资 产,应剔除该 搬迁补偿收入 后,作为该资 产的计税基数, 并按规定计算 折旧或费用摊 销。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 定。
(二)申报管理要求
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 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 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
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 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 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 执行。
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 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 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 (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
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 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 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 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 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 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 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12年10月1日后
购置各类资产 支出不得从搬 迁收入中减除。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 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企业政策性搬迁,应该单独进行税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的,应按企业 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 不得执行《办法》规定。
(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 附送以下资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 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 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3、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 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 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 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 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 选为成员。
5、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 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二)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 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 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 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 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 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 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 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 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 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包括 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或固定股息等。 也就是说,此类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 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按企业的投资效益 进行分配,也不是按投资者的股份份额取 得回报。投资者没有或很少承担投资风险 的一种投资,实际为企业一种融资形式。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 出,不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 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赎回的,应 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 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 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 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 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 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 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 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 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 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 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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