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沉默权 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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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背景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沉默权正方
发言总结
一辩发言
沉默权,顾名思义,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警察讯问的过程中以及在出庭受审的过程中,具备沉默而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在西方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当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具备一定的沉默权,与此同时,沉默权也是受刑事追诉者进行自卫的一种非常关键的刑事诉讼权利。香港电影中的台词“你可以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是我们对沉默权最直接的认识。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沉默权机制。原因有一下几点:一、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我国宪法对于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进行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拓展到刑事诉讼中,这就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能够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也可以保持沉默。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对于他们最终的判决结果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能够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能够敢于坦白,不然的话,就是拒绝认罪的一种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可能会被强迫如实说出事情的真相,而不具备沉默权,使其基本的人权得不到保障。;二、建立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毋庸置疑,如果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那么刑讯逼供问题就会层出不穷,从而导致各种各样的冤假错案的出现。在现阶段,在我国大陆的司法实践过程中,由于没有建立沉默权制度而导致的冤假错案现象时常发生,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性。在这种背景下,建立沉默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但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真的能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吗?答案有待于论证。
总之,沉默权是一种新制度,其出现必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据收集与举证证明带来巨大影响,我们一定要慎重采纳,在今后的工作中,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仍然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来进一步探索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从而保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制度变得更加规范化、更加健全,更加有利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征集的收集工作。
二辩发言
对方辩友,你们首先要确定的是沉默权的概念。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要说沉默权,就要先说起人身的权利,人身权利是人身权利又称人身非财产权,是指与人身直接相关而没有经济内容的权益。属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从法律上讲,一个人保持沉默也是自己的权利,也是人身自由的一种。这份权利并不能因为面对某人或者某个机关就失去。当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觉得自己供述不清或者出现语言障碍会造成加重自己的嫌疑,那么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应该有不陈述的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一方不能强迫被指控者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司法人员也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一旦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就应该去寻找证据去确认事实真相,而不是运用其他的手段让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开口。刚才对方辩友提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法律并未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那么我觉得你们还没有搞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你们首先没有赋予这样的权利,那么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然也就没有如实供述的义务。所以,对方辩友提
出的关于《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我觉得并不能成为一票否决的关键性材料。对方辩友并没有完全熟悉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所以不免有些空洞。所以我认为,在我国法律背景下,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应该拥有沉默权,当且仅当被告于犯罪嫌疑人有了沉默权,他们才有如实供述的义务。
三辩发言
我断定之前的一辩二辩一定会围绕口供的证明能力相持不下,所以我就会出来解围,说明场上形势如果一直在说口供的法律(证明力,证据价值)效力问题,那么我就回一句口供不能作为直接证据而且只有口供是诉不出去的。口供证明能力与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作为诉讼证据资料,口供必须同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
狭义上,沉默权则是专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来自警察和法庭的讯问,有拒绝回答和保持沉默的权利。根据这种狭义的理解,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有的一项诉讼权利。一般来说,不论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来理解沉默权,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
先表明,沉默权不等于零口供。
张氏叔侄案呼格吉勒图案这些冤假错案就是没有赋予足够的诉讼权利而引起的。
我想问对方辩手,你们以“《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个为主要依据。请问你们还有什么其他有力的证据吗?
还有我想问对方辩手,我国刑诉法中是否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我还想请对方辩手回答,我国刑诉法中是否有不得自证其罪原则?
(我想请问,沉默权是否贯彻对我国刑诉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和不得自证其罪原则?)气势不对就问他们
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沉默权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于它彻底贯彻了“无罪推定”原则,鲜明地突出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要求警察和检察官必须收集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来证实犯罪,而被追诉者本人则无须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当然他更不必承担协助警方和检察官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可以一定程度上赋予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并减少刑讯逼供这一类事情发生
四辩发言
我国当今法律背景之下,犯罪嫌疑人应当是有沉默权的。从近年曝光的冤假错案来看,基本都存在着通过刑讯等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现象。而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从这一条来看,就很明显的表明了我国当今是有沉默权的。但如今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该规定并没有确立沉默权制度,因为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沉默权”这三个字。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是把美国的米兰达规则当成了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标准,而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因为,以米兰达规则为代表的美国式沉默权制度既不是沉默权制度的唯一模式,也未必是最佳模式。而且,美国的沉默权制度也并不是由米兰达规则确立的。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诉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