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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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
合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18
【实施日期】2010.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0〕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国家十二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
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部署,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108号)要求,在2006年6月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6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审查及下
步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14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各市(州)人民政府非煤炭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吉政函〔2007〕8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煤、铁、铜、铅、锌、钼、金、锑等8个矿种,吉政办明电〔2007〕6 号文件规定整合的硅灰石、硅藻土、石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