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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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摘要:

军事法院的设置对维护军队秩序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目前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的管辖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没有引起军事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实践中因管辖范围划分不明而产生案件管辖的巨大冲突。部分学者持扩张军事法院审判范围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军事审判职权范围不够全面,未把军内行政案件纳入军事审判管辖范围,所以军事审判的职权范围还应继续扩大。笔者认为这种扩张军事法院管辖权限的主张,有使军事权向司法权扩张之嫌。普通法院足以解决军内经济、民事纠纷,无需把这些纠纷交由军事性质较强的军事法院来审理。军事审判机关不是纯正意义上的法院,如果扩张军事法院的管辖权限,势必影响我国统一的司法审判制度。

关键词:军事法院;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合理限缩

(一)我国的军事法院及其管辖范围

军事法院作为专门法院并不排斥其属于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司法独立要求司法权必须专属于法院,军事法院之所以能够合法地审判案件,就在于它首先作为法院存在,而且是国家的法院不是军队的法院。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

某个地方的基层法院、某个领域的专门法院,它们都是国家的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不能因为法院设在某一地区或某一领域就认为该法院属于这一地区或领域。“司法权的分散本身不仅背离了司法独立的基本理念,更在一定程度上瓦解了国家的法治基础。”军事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审理案件就和其他法院一样,除依法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也应对人民不仅仅是军人公开,同时应受人民的监督。

军事法院是国家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中国的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根据宪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军事法院的最高审级为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

军事法院的专门管辖权是军事法院对特定案件受理的权力。第一层次是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即军事法院是否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第二层次是军事法院具体管辖的案件,即军事法院管辖哪些刑事案件、哪些民事案件等,这是在第一层次下的进一步细化。目前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案件和民事诉讼案件,不管辖行政诉讼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军事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没有对军事法院案件管辖问题作完整的规定,但该解释对军地互涉的案件作出

了不同情况的处理规定: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2、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违反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据此分析,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都有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军内在编职工的所有犯罪案件,而不仅仅是刑法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案件。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被告人是军人还是平民或外国人,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二)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存在的问题

我国军事法院管辖范围呈扩张势态,主要是相对于自身管辖范围的纵向比较以及相对于当前多数法治发达国家的横向比较。概括来讲,我国没有排除军事法院对非军人的审判权;我国军事法院不仅仅管辖刑事案件,现开始试行审判民事案件;我国军事法院管辖军人的所有刑事犯罪。

我国宪法只确定了军事法院专门法院的法律地位,没有排除军事法院对非军人的审判权。宪法没有确立平民不受军

事审判的原则,这并不能证明宪法允许军事法院审判平民。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关于军事法院管辖平民的相关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被告人是军人还是平民或外国人,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由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平民不受军事审判,一般也不认为该项最高院解释有违宪或抵触上位法之嫌,而且在实践中,该项解释一直得到贯彻实施。总之,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军事法院只受理军队内部人员的犯罪案件,不受理地方人员的犯罪案件,例外情况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无论军队内部人员或平民都由军事法

院审判排除普通法院的管辖。该最高院解释有两点值得探讨,其一,军事法院管辖所谓“军内人员”的内涵与外延是什么,谁来确定某人是否属于“军内人员”;其二,地方人员犯罪涉及国家军事秘密,是否足以剥夺其受普通法院审理的权利而需由军事法院来审理。

传统上,军事法院在和平时期只审理刑事案件,随着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不断探索,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军人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增多,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军事法院审理部分民事案件,此类指定一经推出,便引起广泛重视。将军内民事案件交由军事法院审理,不仅不符合我国司法制度和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损害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内在统一

与和谐,也势必会增加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在案件管辖权方面的争议与矛盾,更需要增加军事法院的法官配置,增加对法官法律业务的培训任务。而军内民事案件比较少,为此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不仅不利于军队精兵简政、浪费军费开支,而且由于军事法院分布不均匀,也不便于当事人诉讼。虽然在军事法院的归属方面,一致认为其属于国家司法,但“除军事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外,军事法院其他审判人员的产生、管理体制等,都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同。军事法院的审判人员不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命,军事法院不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国家权力机关也无法对军事院及其审判人员直接进行监督。”由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让人信服度就可能下降。失去威信的法院,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危害。(三)关于军事法院管辖范围的反思与建议

或许,某些学者会拿出很多冠冕堂皇的理由来解释我国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甚至支持军事法院管辖权扩大。秩序和自由是法律追求的两大价值,具体在军事中,法律一方面要维持军队纪律,另一方面要保护军人的基本权力,法律需要在二者中寻求平衡。过去我们似乎太过分强调军队的秩序而忽略了保护军人的基本人权。现代的军事法不再单单是为了军事目的,军事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兼顾保障包括军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军事法制度单纯作为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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